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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萧郎和秋娘都是骑马爱好者,二人因共同爱好骑马相识,并与其他骑马爱好者经常相约骑马。2017年10月,萧郎将其从草原购买回来的一匹马放置在尽潇洒马术俱乐部,委托他人无偿帮忙进行日常喂养。2017年12月6日,秋娘和萧郎以及其他骑马爱好者共同前往马术俱乐部,秋娘在骑乘萧郎的马匹时从马背坠落摔伤。故秋娘将萧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各项损失19万余元。
【裁判结果】两级法院裁判思路完全相反
一审判决认为本案适用《侵权责任法》78条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同时认为骑马运动属于高风险运动,秋娘本人具有重大过失,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赔偿秋娘各项损失合计5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萧郎不服原判决,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撤销原判决,驳回秋娘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一审法律规范适用不当
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或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动物加害行为,且该行为应是动物不在人的的意志支配而独立加害他人,其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管束不周的行为;被侵权人有损害结果的存在。;动物加害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动物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饲养或者管理。
本案中,涉案马匹交由秋娘骑乘后,该马已经脱离了所有人萧郎的管束和控制,而秋娘已经成为该马的实际驾驭者和管控者。所以秋娘不属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他人。其次在骑行过程中,马匹的奔跑速度、方向由秋娘控制,骑行的环境状况也是由秋娘进行判定的,马匹在很大程度上是处在秋娘的控制之下。所以,秋娘应当避免该马匹造成不当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如果因为秋娘管控不周造成他人损害,则构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但是本案中秋娘在骑乘过程中意外坠落造成自身损害,不符合《侵权责任法》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审再次寻找规范
二审法院依法将案由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变更为身体权纠纷。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萧郎存在过错,也没有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形下萧郎承担无过错责任。那么鉴于双方均无过错,能否适用《侵权责任法》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从公平角度由萧郎对秋娘进行适当补偿?公平责任在性质上是一种法律责任,其确定责任的标准是以公平观念为依据,而这种观念属于道德和价值体系,其本身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出于法律的严谨性和规范性,不能不考虑侵权人和被侵权人的过错,进而简单认定"双方均无过错",径直依据公平责任原则作出判决。所以公平原则并不适合本案的情形。那么换一种思路,能否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呢?
自甘风险原则适用条件
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明知风险存在,仍愿意主动地介入到该风险当中,而损害结果真不幸发生。自甘风险包含以下几方面:
1.行为人明知风险存在。这是构成自甘风险的前提条件。这里的明知是指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活动本身有认知,能够预料到风险的发生,也能够自主决定是否要进行冒险行为,因此主体适格和主观要件两者缺一不可。
2.行为人自愿承担风险。自愿是使自己遭受风险的意思表示。这种表示是明确表示。行为人一旦做出了自甘风险的行为就应当应当承担下去。
3.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自甘风险虽是对自己利益的处分,但是要在法律允许和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处分。
4.加害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是区分过错原则和自甘风险制度适用的关键,也是司法实践中法官裁量的基本前提。也就是说,自甘风险只是对加害人一般责任的免责,而且这种免责是完全免责而不是部分免责。如果加害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或者过失,就会适用过错等原则进行抗辩。
自甘风险适用本案的法律分析
上述几方面与本案重要事实重叠在一起,呈现如下特征:首先秋娘参与的野外骑马运动属于典型的高风险运动,该项运动因为动物的参与、骑手运动状态的差异、野外骑行环境的千变万化等情形,使得该项运动潜藏了巨大风险,在各项专业运动会中,专业骑手在运动中受伤甚至死亡的案例并不少见。秋娘作为一名拥有至少两年骑行经验的骑手,并且是户外运动万展的注册会员,其对该运动的高风险有充分的知晓;其次秋娘经过劝阻,仍自愿选择独立野外骑行,且自愿、主动选择骑乘萧郎的马;最后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萧郎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据此秋娘受伤的事实与自甘风险的原则完全契合,其行为使得萧郎免于对骑马运动的固有风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应当风险自负。
自甘风险在其它领域的适用
笔者检索到最早适用自甘风险的案例为2002年著名的"无为诉留波案",该案件是自甘风险原则在我国审判实践中第一次明确适用。在裁判文书网亦检索出2010年至2018年323篇相关案例,可见司法实践中已存在不少涉及甚至援用自甘风险的案例。具体多适用于以下领域:
1.竞赛型体育领域。竞技体育具有专业性,该领域的参与者更容易清楚自身的风险。所以一般在该领域中加害者提出自甘风险的抗辩理由时,法院一般会支持该抗辩。但如果加害人恶意侵害受害人时,则会排除自甘风险的适用。
2.交通领域。交通领域适用自甘风险的情况相较竞赛性体育领域而言较少。乘客自愿参与到风险中,无论该风险是自己自愿造成的还是自愿参与到已经存在的风险中,驾驶人仅具有一般过失时免责,此时会适用自甘风险原则。但是如果乘客没有错,驾驶人或者第三人有过错造成事故发生,则需要追究驾驶人或者第三人的责任。
3.自助游领域。自助游相对参加旅行社的旅游团而言遭遇潜在的风险较大。而选择自助游的游客则是自身选择参与这个风险,在领队和其他参与者没有过错的前提下,不应该让其他人承担发生的损失。且该过错仅限于一般过错,除此之外均不能免责。这需要裁判者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把握适用。
结语
自甘风险,源于罗马法格言"对自愿者不构成伤害"。在侵权法领域已经被许多国家法律接受,从两大法系的司法实践来看,英美法系似乎更愿意对休闲活动中发生的过失侵权适用自甘风险,故成为被告重要的抗辩理由。虽然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包括《侵权责任法》中还没有自甘风险的规定,但是其引入的必要性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了印证。不过对该制度也不能不加限制的使用,大范围的适用在不同领域容易造成自甘风险的滥用。
编辑/杜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