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干货 | 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支付期限问题分析
刘阿辉   2019-02-12

 

文/刘阿辉  山东元鼎(城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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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是11个月。

 

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文只规定了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但未规定支付上限。本文拟结合司法实践现状,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一、相关法规及政策文件检索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28、《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的认定与起止时间、计算方法?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5)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

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第三十一条:对于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至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予支持

 

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15. 【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至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工资按照以下标准认定,并按照该期间劳动者每月工资标准逐月计算: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

 

九、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依法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6.马鞍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9、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应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1个月的次日起至满1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双方已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

 

7.《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

 

问题11: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如果“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应当给予用人单位一个月的宽限期,从2008年2月1日起开始起算。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承接关系,以及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最大惩罚限度是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因此,对不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惩罚也应以11个月双倍工资为限

 

二、相关案例检索

 

1. 法院支持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至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案例

 

①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申7565号百威英博(唐山)啤酒有限公司、任志琳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任志琳已经与百威公司连续三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任志琳在第三次固定期限到期(2015年5月29日)后,提出要求与百威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百威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任志琳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与任志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百威公司应自2015年6月至双方实际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止向任志琳支付双倍的工资。

 

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8811号北京荣升达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赵保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赵保平与荣升达源公司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16年1月27日期满,荣升达源公司应于合同届满次日即2016年1月28日起与赵保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现荣升达源公司未与赵保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应依法支付赵保平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2.法院支持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以11个月为上限的案例

 

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一终字第314号申维祖和西海都市报社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本案中,申维祖于2000年10月27日到西海都市报社处工作,至2010年10月26日连续工作满十年,而西海都市报社未与申维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于不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因此,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也应不超过11个月,故西海都市报社应向申维祖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支付期限自2010年11月至2011年9月止。

 

④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13)峄民初字第138号李明与葡诚(山东)水泥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在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满前以书面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被告应当与原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正当理由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承担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的责任。由于法律对于双倍工资的上限未作明确规定,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最长不超过11个月。

 

⑤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10民终1661号梁忠明、广西百色市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于不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不订立劳动合同的一种,因此,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应不超过11个月,被上诉人应当自2016年10月1日起向上诉人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但本案上诉人主张由被上诉人支付2018年1月至3月期间二倍工资,该时间段不属于二倍工资法定期限。

 

三、法律分析

 

在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订立的情形下,多数地方司法文件基本上采纳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至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的意见,少部分地区认为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双倍工资应以11个月为限

 

部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能会造成劳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劳动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劳动者在养老、工伤等方面维权较为困难。而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前提多是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定年限,相比较来说,对劳动者权利损害较小,因此应以11个月双倍工资为限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因此整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与用人单位首次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性相对较轻,但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一直在持续,且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采用关联公司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等多种手段去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使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的出台。尤其我国正面临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诸多挑战,那些在用人单位已经工作数年的劳动者生活压力较大,需要更为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双倍工资制度可以实现该目的,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应当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至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一日止。

 

 

编辑/一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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