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四则最高院公报案例谈防卫行为致人死亡案件的定性与刑罚
佟岩   2018-09-02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摘要】防卫行为指的是当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当此种行为导致他人死亡时,根据案情的差异,其行为性质一般被认定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在防卫过当的情形下,因防卫行为对损害结果往往带有放任的故意,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但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在无讼案例中输入“防卫”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涉及防卫行为致人死亡的最高院公报案例有四则,其中两则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两则为防卫过当,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本文结合这四则案例将防卫行为致人死亡案件的定性与刑罚作如下分析。

 

一、四则最高院公报案例的基本案情

 

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诉吴金艳故意伤害二审案

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诉吴金艳故意伤害二审案中,吴金艳用水果刀刺死深夜进入女工宿舍欲图不轨的李光辉。其中李光辉举起铁锁欲砸吴金艳,是对吴金艳的继续加害,可以认定采取防卫时侵害行为正在实施。至于是否超过必要的防卫限度,法院认为吴金艳是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实施防卫,故虽然造成李光辉死亡,也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法律许可的幅度内,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2. 朱晓红正当防卫二审案

构成正当防卫的另一则案例是朱晓红正当防卫二审案,被害人李志文用纠缠和威胁的方法要求朱晓梅与其谈恋爱,当遭到朱晓梅拒绝后,李志文持刀对朱晓梅及其妹妹朱晓红和母亲刘振玲三人实施不法侵害。朱晓红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过程中,因夺刀导致刺伤李志文致死。由于被告人朱晓红本人及其母亲刘振玲生命都遭到了严重的威胁,其防卫的程度适当,因而构成正当防卫。

 

3. 孙明亮故意伤害二审案

此案被告人孙明亮见郭鹏祥等人调戏少女后见义勇为,事后遭到报复,在混乱中用弹簧刀刺死徒手实施不法侵害的郭鹏详。法院认为:本案系公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正义行为,但因持刀将徒手实施不法侵害的郭鹏祥刺伤致死,其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后果,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4. 妥么尔防卫过当刑事二审案

本案妥么尔在途中遭遇祁玉俊等人的拦截,并被索要钱财,因拒绝受到祁玉俊等人的拳打脚踢,最终导致在防卫的过程中用刀将祁玉俊刺伤致死。妥么尔在受言语威胁和拳打脚踢的情况下,明知用刀在人体要害部位连刺数刀,使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后果,显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免予刑事处分。

 

以上四则案例都是经历二审环节,可见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极大,毕竟正当防卫可以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在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同时,还可以免受民事上的侵权赔偿。而且法院在认定防卫行为的性质时,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的方式也是重要的参考要素。以上案例特点归纳如下表:

防卫行为认定表

编号

案件

定性

方式

刑罚

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诉吴金艳故意伤害二审案

正当防卫

铁挂锁-水果刀

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朱晓红正当防卫二审案

正当防卫

夺刀过程中

无罪

3

孙明亮故意伤害二审案

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罪

徒手-弹簧刀

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4

妥么尔防卫过当刑事二审案

防卫过当,故意杀人罪

拳脚-刃刀

免予刑事处分

 

二、防卫行为致人死亡的定性

 

1.正当防卫

防卫行为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需要满足以下五个要素:(1)客观方面: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2)主观方面:要求防卫人具备防卫意识;(3)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过程中;(4)对象:针对不法行为实施者;(5)程度: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实践中,对防卫时间和程度的判断存在较大的争议性。

从以上两则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公报案例可以得出,对正当防卫的时间要求和程度应这样理解。首先时间上要求不法侵害正在实施的过程中,且要有一定的紧迫性。即进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需存在法益侵害的急迫性,不迅速采取手段会造成不可弥补的侵害结果。而只有当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的侵害或威胁中,不法侵害才算结束。其次,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能仅根据损害结果的对比,应结合双方在对抗中的地位行为的方式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判断。

 

2.防卫过当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该法条中可以看出,构成防卫过当的条件也是较为严格的。即除程度要求外,正当防卫的其他要素也都要求具备。

在孙明亮案件的事后总结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注意把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而进行正当防卫时的防卫过当行为,与犯罪分子主动实施的犯罪行为区别开来,做到既惩罚犯罪,又支持正义行为。

因此,即使是防卫过当,也往往具备一定的正当性。此外,不能因为未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就觉得司法不公,前不久的“于欢案”改判为防卫过当也是司法公正的体现。

 

三。防卫行为致人死亡的刑罚

 

因正当防卫具备违法阻却事由,不具有违法性,所以防卫行为致人死亡的刑罚差异主要体现在防卫过当的情形中。《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防卫过当的案件中,行为人起初处于一种受到侵害的处境中,其自身的保护意识尤其强烈,在实施防卫行为时,往往较为激愤,对防卫行为造成的后果具有放任的故意,因而一般会被认定构成间接的故意伤害罪或间接的故意杀人罪。

 

但认定为防卫过当后,如何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在孙明亮故意伤害二审案中平凉地区人民检察分院在抗诉中认为:孙明亮在打架斗殴中,对用刀刺人会造成被刺人死亡或者受伤的后果是清楚的,但在其主观上对两种后果的发生,均持放任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实际造成的后果来确定。鉴于郭鹏祥已死亡,应定(间接)故意杀人罪。故认为第一审判决对孙明亮定(间接)故意伤害罪不当。

然而,此种抗诉观点是不准确的,倒置了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应结合防卫者在实施防卫行为时是抱有伤害的故意还是杀人的故意。因为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都有死亡的结果,而所有致人死亡的行为,在客观上都是杀人行为,在区分过程中,可以采取由重到轻判断行为人的主观责任。首先,防卫者有杀人的故意时,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排除前者,防卫者有伤害的故意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倘若前两者故意都没有,也没有过失,则构成意外事件,有过失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两者看似刑罚相似,但在适用顺序上,故意杀人罪是由重往轻,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是由轻往重。由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要在上述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不能超过十年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防卫行为致人死亡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性,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十分严格。究其原因,一是立法上的严格性,二是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性。因此,当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仅是逃跑也难以避免侵害结果的发生,但即便是采取防卫行为,也要注意在合理的时间内及限度内,采用较为对等的方式,切忌因一时激愤,酿成悲剧。

 

编辑/董唯唯

 


在读

热门评论

点击看看法律人在讨论什么
<<<<<<< HEAD
======= >>>>>>> 96172cdab5db5d05644eea1a7a596661ab9491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