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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权,著作权人一项重要的人身性权利,是著作权人决定是否表明身份并以何种方式表明身份的权利。由于我国著作权法体系的不完善,当著作权人与作者不同一时经常发生误认,在作品冒名纠纷时又与姓名权相混淆,为此有必要对署名权相关问题进行梳理。
一、相关法律法规
《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第7条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第11条规定: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划等确定署名顺序。
第13条规定: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二、司法裁判案例
1、“作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与是否享有署名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的认定
在北京苍狼天下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吴迎盈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吴迎盈交付的剧本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与吴迎盈是否享有署名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换言之,即便吴迎盈交付的剧本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只要苍狼公司在最终的剧本中采用了吴迎盈独创性的表达,苍狼公司亦负有为吴迎盈署名的法律义务。同时,苍狼公司还主张电视剧《十指连心》最终剧本是由马宁、闫铁成、门福胜、徐国红联合创作完成,与吴迎盈无关,因此,吴迎盈无权主张编剧的署名权。诚然,最终剧本可能由多人参与创作完成,但并不能因此否认吴迎盈的创作性劳动。
2、“《承诺书》中明确“不再对结肠炎丸成果所引起的纠纷申诉、控告、上访”,该承诺是否包括放弃涉案专利发明人的署名权”的认定
在陕西中医药大学、陕西中医学院制药厂、西安阿房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夏陆一与被郭学亮署名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郭学亮系涉案专利的发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之规定。郭学亮有权要求在涉案专利文件中署名。上诉人中医药大学、制药厂、阿房宫公司、夏陆一认为,郭学亮已经在2010年9月27日《承诺书》中明确:“不再对结肠炎丸成果所引起的纠纷申诉、控告、上访”,该承诺中当然包含了郭学亮放弃涉案专利发明人的署名权。首先,署名权是人身权利,其次,郭学亮在《承诺书》中并未明确放弃专利发明人署名权这一人身权利,故中医药大学、制药厂、阿房宫公司、夏陆一主张郭学亮已放弃涉案专利署名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3、“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等作者享有署名权”的认定
在广州东方明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与马中毅侵犯署名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依据马中毅与国安影视中心所签《委托协议书》,由国安影视中心委托马中毅创作的电视文学剧本《沉没的红帆船》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和修改权属于马中毅所有。在国安影视中心与东方明珠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中,虽然约定剧本的著作权归东方明珠公司所有,但由于国安影视中心并不享有署名权、修改权,所以东方明珠公司对剧本所享有的著作权并不包括剧本的署名权和修改权。电视连续剧《谍战》属于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等作者享有署名权。作为《谍战》一剧的制片者之一的国安影视中心负责对剧本的审定,其出具的证明亦能说明马中毅作为编剧的身份。东方明珠公司未经马中毅许可,委托张璐对剧本进行修改,并在《谍战》VCD光盘外包装上署名“编剧:张璐”及播放《谍战》VCD光盘显示“编剧:马中毅、张璐”等字样,侵犯了马中毅享有的电视连续剧《谍战》编剧署名权。东方明珠公司作为联合摄制方中负责该剧的创作、摄制、发行方,满园彩公司作为该剧的音像制品出品方,齐鲁音像出版社作为该剧的出版发行方,应对上述侵犯马中毅署名权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华视伟业公司未举证证明其销售的《谍战》VCD光盘具有合法来源,应当承担销售侵权光盘的法律责任。
4、“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的认定
在西安近代化学研究所与吴光志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科技成果的署名权以及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的权利,是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当事人因科技成果署名权以及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发生争议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根据查明的事实,吴光志自1980年至1989年在研究所与他人主要负责GR5系列发射药、GR5改1即航空抛放弹发射药课题的技术研究,并参与了配方设计、工艺研究各种性能测试、定型文件的编写全部研制过程,航空抛放弹的工厂鉴定试验和设计定型试验结果满足了有关战术技术指标要求,为解决GR5系列发射药、GR5改1即航空抛放弹发射药的关键技术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其请求确认其为WD5260203航空抛放弹科研项目完成人的资格和享有署名权,给其补发WD5260203航空抛放弹获奖荣誉证书,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应予支持。
三、实务思考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项明确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包括以下构成要件:1、著作权人与作者分离时,由作者享有署名权;2、著作权人决定是否表明身份并以何种方式表明身份,包括署真名、笔名、假名或不署名等方式;3、以使用作品及公众是否能够准确识别作品署名方式为要件,不要求严格限制在作品上署名;4、署名可以有多种形式,如文字、签章、图形、电子数据和声音等;5、可以根据行业习惯或商业惯例决定是否署名及怎么署名,如建筑物上不可能想显著位置上署名;6、是民事主体基本人格之外的私权,可以自由处分如放弃或转让;7、只有为作品创作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才享有署名权,仅仅是提供物质条件、咨询意见等不享有署名权;8、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署名;9、他人假冒其署名的属于姓名权纠纷,而非署名权纠纷;10、作品署名顺序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划等确定署名顺序;11、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12、视听作品中,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制片者享有其他权利。
编排/吴瑜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