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原全 日照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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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和加班在现实中是大量存在的,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亦或是法务人员和律师,很多人未能对此有很清晰的认识。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有形似的特点,但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存在巨大的差异,因此,十分有必要对其加以区分。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值班与加班混淆的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系某化工有限公司的消防员,王某自2016年1月1日入职,工作时间是上24小时,休24小时,2018年2月1日王某以某化工有限公司未支付加班费为由提出辞职,并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某化工有限公司向其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的加班费以及经济补偿。庭审中,某化工有限公司认可王某工作时间是上班24小时,休班24小时,但主张上班的24小时中,只有8小时是工作时间,其他16小时是值班时间,只有在需要救火的紧急情况下才工作,这种情况下单位会支付加班费。某化工有限公司提交了三份证据:1、考勤管理制度,证明该公司的消防员是上班24小时,休班24小时的工作制,其中上班的24小时中,8小时是正常工作时间,应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其余时间是值班时间,没有工作任务,公司提供宿舍、食堂以及健身房,值班时间主要是在这三个地方,但要求随时待命,一旦出现紧急情况,必须工作,算做加班并支付加班费;2、综合工时制审批单,证实某化工有限公司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该公司认为王某每月实际工作时间是8小时*15天=120小时,远低于法定工作时间,不存在日常的加班行为;3、工资单,工资单中有值班费500元/月,加班费每月0元至300元不等,证明王某的加班行为该公司均支付了加班费,同时证明值班也有值班费。
争议焦点:
值班时间是否应支付加班费?
裁决结果:
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裁后评议:
值班时间是否应支付加班费?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值班应当支付加班费,理由是值班实际上就是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第二种观点认为值班不应当支付加班费,值班和加班是两种概念,不能混淆,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仲裁委最终采信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是需要对加班和值班进行正确的区分。
1、含义不同
(1)加班,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以及国家法定假期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强调的是工作时间的延长。按照加班时间不同可以分为:延时加班、周六周日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
(2)值班具体是指法定工作时间以外,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负担一定的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的责任。一般而言,值班是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为非生产性的责任,值班的是可以休息的工作,如看门、接听电话等。
2、共同点
加班与值班均是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完成一定的任务而付出的时间。具体体现在两点:
(1)加班与值班都是非工作时间从事的本单位的工作,例如节假日,有节假日加班,也有节假日值班。
(2)加班与值班都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是用人单位意志的体现。
3、区别
二者有本质区别。对于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值班和加班的区分,主要是看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是不是从事与原有工作职责没有关联、或与原生产岗位不相延续的工作内容,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工作任务。
加班是劳动者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值班从事与原有工作职责没有关联、或与原生产岗位不相延续的工作内容,没有具体的生产或工作任务。具体而言,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1)工作任务不同
加班是因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由劳动者在原工作岗位和非工作时间继续从事本职工作;值班是因一定的特殊原因,由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内承担一定的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例如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而安排的时间。
(2)调整规范不同
加班是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值班,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通常都是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调整或者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
(3)报酬的计算和依据不同
加班的报酬是法定的,加班报酬是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直接规范,加班费的数额则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计算。例如,《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值班的报酬标准法律上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由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或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通过以上阐述,应该能够正确区分加班和值班。结合本案,王某上班的24小时中只有8小时是正常上班时间,其余时间根据某化工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属于值班时间,该时间段内王某从事的是非本职工作,可以休息。同时,某化工有限公司每月支付值班费500元。综上所述,王某主张加班费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仲裁委依法予以驳回。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是基于某化工有限公司拖欠王某加班费而产生的,也予以驳回。
编排/郗博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