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浅析如何办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熊文 熊文   2017-06-28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导读】

 

2012年8月31日起,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发布施行,在特别程序中新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因此,当事人在担保物权案件中可以选择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这一特别程序,亦可选择实现担保物权的一般诉讼程序,两个程序无先后顺序。选择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这一特别程序,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法院可通过直接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进入执行程序;选择担保物权案件一般诉讼程序,法院在确认债权同时,亦可一并解决拍卖、变卖担保财产问题。


作为非诉程序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具有实行一审终审,一般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等优势。在具备法定条件时,选择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可以为当事人节省诉讼成本。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旨在以较简便的方式以非讼方式实现抵押权人的担保物权,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在实务中,采用这一非诉程序并不多见。本文就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这一特别程序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供参考。


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七节规定,提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主体包括:


(1)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


(2)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


二、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2)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3)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4)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些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判与执行的规定文件,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的通知》(浙高法[2012]396号)第三条对此进行细化,申请人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以下证据材料:(1)主合同;(2)担保物权合同;(3)抵押权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出质登记证明;(4)能够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有关证据材料,如证明债务已届清偿期、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情形发生等证据材料;(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三、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书样式:


《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一书中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书样式如下:

 


 

四、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其他实务细节


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发布,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的管辖、主体、审查、裁定和救济等进行了补充规定。


1、存在多个担保物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存在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如何处理


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存在先抵押时如何处理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能否对担保财产进行保全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5、当事人能否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法院对适用特别程序的民事案件不予调解。此外调解是诉讼过程中所适用的程序,因此,作为非诉程序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不适用调解。双方当事人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自愿和解,可由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法院应予准许;如果双方经协商确定以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给付作为解除担保的条件,经法院释明后申请人仍不愿撤回申请的,法院仍应裁定准予实现担保物权,双方可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和解。


6、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救济


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五、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裁定结果


(1)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经审查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的证据材料齐备或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并经听证程序,当事人对主债务、担保债务无异议,即可裁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


【参考案例】(2013)东一法民特字第12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蓝利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14期)


【裁判要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即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属于非讼程序的范畴,应当适用非讼法理,法院对案件的审查应以形式审查为原则,法官仅对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并保障担保人、债务人的抗辩权。对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事实清楚、主债权与抵押权形式合法有效的且主债务届期未受偿,即可作出许可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裁定,并送达当事人,该裁定就可作为执行名义。


【参考案例】(2013)湖安商特字第1号,平安银行杭州分行诉中科迈高公司担保物权纠纷案(《人民法院报》,2013年7月4日,总第5691期)


【裁判要旨】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对于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既可以与抵押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从而使其最终获得该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


(2)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质性争议是指当事人对案件主债权、抵押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登记情况、担保物权的成立、担保范围及数额、其他在先优先权、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等情形提出异议事由及提供相应证据。经审查确实存在上述异议事由或情形的,应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由申请人另寻诉讼程序解决。


【参考案例】(2016)沪0115民特78号,河南恒美铝业有限公司与夏若飞、顾玉兰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存在争议,由此导致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债权存在争议,上述争议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故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在目前尚不具备,依法应予驳回。

 

 

编排/王淼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


在读

热门评论

点击看看法律人在讨论什么
<<<<<<< HEAD
======= >>>>>>> 96172cdab5db5d05644eea1a7a596661ab9491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