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民法典时代”的《民法总则》大揭秘(附详细变化总结及对应条文)
黄若阳 黄若阳   2017-03-16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

Duang~Duang~《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啦!民法作为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最基本的法律,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此次《民法总则》出台,新华社报导称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那么此次《民法总则》与1986年制定通过、多次修改至今的《民法通则》相比究竟有哪些变化呢?且看本文大揭秘~

首先,在价值导向上,本次《民法总则》确实与新华社报导的“民法总则传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致,具体体现在:多次强调“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反公序良序的民事行为无效”,增加第184条【见义勇为条款】“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为发扬见义勇为精神起到保障性作用等。

其次,在实体内容上,《民法总则》也做了较多与时俱进的增设与调整,如:首次提出“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根据社会儿童成长的实际情况,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界限从10周岁变为8周岁;明确胎儿的继承、受赠权利;增加了对成年人当中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程序;对可撤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做了大幅改变等。

最后,在程序方面,《民法总则》亦做了许多调整与创新,如:增加遗嘱指定监护人制度、协议确定监护人制度、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制度;删除“确知被宣告失踪人下落”作为撤销失踪宣告事由;在诉讼时效方面,变“二年”为“三年”,明确当事人对诉讼时效的约定无效,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等。

同时,《民法总则》中未体现如“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联营、涉外等部分,因《民法总则》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总则与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未体现部分,笔者认为仍然适用《民法通则》之规定。

此次《民法总则》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基础,将会对我国民事法律制度起到重大影响,笔者在《民法总则》发布当日撸起袖子学起来并加以整理,以期能为各位读者学习理解《民法总则》提供参考~

【附:详细变化总结及对应条文】

第一章:基本规定

1.调整法律适用主体,从“公民”变更为“自然人”,扩大适用范围;(第2条)

2.未体现“等价有偿”;(第5-7条)

3.强调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8、10条)

第二章:自然人

1.明确自然人出生、死亡时间;(第15条)

2.明确胎儿利益保护;(第16条)

3.变“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界限从10周岁变为8周岁;(第19、20条)

4.成年人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向法院申请认定。变相取消“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22、24条)

5.明确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第26条)

6.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扩大为“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删除“未成年父、母所在单位”对此项的意见,增加“民政部门”意见;(第27条)

7.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范围扩大为“其他愿意单人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删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对此项的意见,增加“民政部门”意见;(第28条)

8.增加遗嘱指定监护人制度;(第29条)

9.增加协议确定监护人制度;(第30条)

10.增加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制度、临时监护人制度;(第31条)

11.强调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第30、35条)

12.明确撤销监护人情形及可申请撤销的主体;(第36条)

13.明确监护终止情形;(第39条)

14.宣告失踪明确自然人下落不明时间从失去音讯之日起算;(第41条)

15.增加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制度;(第44条)

16.删除“确知被宣告失踪人下落”作为撤销失踪宣告事由;(第45条)

17.增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限制;(第46条)

18.增加申请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优先顺序;(第47条)

19.明确宣告死亡日期;(第48条)

20.明确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第51条)

21.明确宣告死亡人的子女收养关系;(第52条)

22.增加个体工商户债务承担如无法区分个人或家庭经营,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第56条)

第三章:法人

1.增加法人内部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第61条)

2.明确法定代表人损害赔偿及法人追偿制度;(第62条)

3.改“企业法人”为“营利法人”;(第二节)

4.扩“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为“非营利法人”;(第三节)

5.增加“捐助法人”;(第92条)

6.变“机关法人”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第四节)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1.增加非法人组织,未体现联营;(第四章)

第五章:民事权利

1.提出“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第127条)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1.对数据电文的生效时间进行规定;(第137条)

2.民事行为效力:(第143-153条)

1)明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事行为有效;

2)改“一方欺诈手段”从“无效”变为“可撤销”;

3)增加“第三方欺诈行为”“可撤销”;

4)改“一方胁迫”从“无效”变为“可撤销”,增加“第三方胁迫”“可撤销”;

5)增加“违反公序良俗”无效;

6)改“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无效;

3.改动并明确,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附生效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158条)

4.明确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第160条)

第七章:代理

1.增加无权代理的追认及赔偿;(第171条)

第八章:民事责任

1.【保障见义勇为】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184条)

第九章:诉讼时效

1.变“二年”为“三年”;(第188条)

2.增加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诉讼时效起算点为年满十八周岁起;(第191条)

3.明确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193条)

4.明确列举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第194条)

5.增加“申请仲裁”属于诉讼时效中断情形;(第195条)

6.明确不适用诉讼时效情形;(第196条)

7.明确当事人对诉讼时效的约定无效,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第197条)

8.未体现涉外章
 

 

 

编排/谢昊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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