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笔记 | 建设工程视角下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第578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修订意见及说明
曲笑飞   2019-09-21

 

文/曲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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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按:《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已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有关建设工程合同分则的23个条款吸收了《合同法》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条文以及建设工程领域相关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实务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了规定。无讼邀请到建设工程领域资深律师曲笑飞,就《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23个条款进行评析和解读,特开设《工程法律笔记》专栏汇总整编之。

 

本文为《建设工程视角下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修订意见及说明》系列文章第7篇。

 

 

578 【施工合同的内容】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建议条文】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工期、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付款和结算、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建议理由】

本条是关于施工合同主要内容的规定,与《合同法》第275条完全一致。

经查,[i]自2002年起该法条在生效裁判文书中仅被引用1232次,裁判中引用该规定的主要用途在于:

(1)对缺乏必要内容的施工合同,法院引用本条以认定合同未成立;

(2)案件中存在书面的施工合同,法院在裁判时通常与其他法条一起引用作为裁判依据。

 

一、“建设工期”非标准术语,建议改为“工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二、“中间交工工程”仅在公路工程中可见,不能统一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建设工程,建议删除

 

依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的规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按工程量清单的分项完工的单项工程进行一次系统的检查验收,必要时应作测量或抽样试验。检查合格后,提请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签发《中间交工证书》。未经中间交工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 ,不得进行下项工程项目的施工。中间交工验收是公路工程中控制质量控制的基本程序之一。

 

在其他类型的建设工程技术或管理规范中,未见“中间交工工程”的相关内容。

 

三、“拨款和结算”中的“拨款”一词不妥,应改为“付款”

 

“拨款”指政府或上级单位拨给款项,不宜使用在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平等民事主体的合同关系中,故建议改为“付款”。

 

四、“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与现行规定不符,建议改为“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据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作如下区分: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五、本条为提示性规定,不具有强制适用的效力,仅供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内容提示之用,[ii]建议本条不再进行其他修订;如认为有必要重新考虑的,可采取以下抽象列举模式或具体规定模式

 

(一)抽象列举模式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具体规定模式

 

施工合同主要内容的列举应与以下常见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一致:

 

A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1、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2、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3、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B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

 

1、合同协议书主要包括:

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的要求、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2、通用条款主要包括:

(1)核心条款。这部分条款是确保建设项目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等要求得以实现的实施阶段的条款,共8条:第1条(一般规定)、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第5条(技术与设计)、第6条(工程物资)、第7条(施工)、第8条(竣工试验)、第9条(工程接收)和第10条(竣工后试验)。

 

 (2)保障条款。这部分条款是保障核心条款顺利实施的条款,共4条: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第I5条(保险)。其中,在第13条中,相关约定在合同谈判阶段仅指合同条件的约定,中标价格并未包括;在第14条中,合同总价中包括中标价格,还包括执行合同过程中被发包人确认的的变更、调整和索赔的款项。

 

(3)合同执行阶段的干系人条款。这部分条款是根据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情况,依法约定了发包人、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共3条:第2条(发包人)、第3条(承包人)和第12条(工程竣工验收)。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实施阶段已对工程设备材料、施工、竣工试验、竣工资料等进行了检查、检验、检测、试验及确认,并经接收后进行竣工后试验考核确认了设计质量,而工程竣工验收是发包人针对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部门的验收,故将工程竣工验收列入干系人条款。

 

(4)违约、索赔和争议条款。这部分条款是约定若合同当事人发生违约行为,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工程物资、施工、竣工试验等质量问题及出现工期延误、索赔等争议,如何通过友好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条款即第16条(违约、索赔和争议)。

 

(5)不可抗力条款。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了不可抗力发生时的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和不可抗力的后果。

 

(6)合同解除条款。第18条(合同解除)分别对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作出了约定。

 

(7)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条款。第19条(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对合同生效的日期、合同的份数以及合同义务完成后合同终止等内容作出了约定。

 

(8)补充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需对通用条款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将具体约定写在专用条款内,即第20条(补充条款)。

 

3、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C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九部委第56号令)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通用合同条款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一般约定

2. 发包人义务 

3. 监理人   

4. 承包人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 交通运输

8. 测量放线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 进度计划   

11. 开工和竣工

12. 暂停施工   

13. 工程质量   

14. 试验和检验

15. 变更

16. 价格调整

17. 计量与支付

18. 竣工验收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20. 保险

21. 不可抗力   

22. 违约

23. 索赔

24. 争议的解决

 

D标准设计施工招标文件(2012九部委版,发改法规【2011】3018号)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通用合同条款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一般约定

2.发包人义务

3. 监理人   

4. 承包人   

5. 设计  

6. 材料和工程设备

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 交通运输

9. 测量放线

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1. 开始工作和竣工   

12. 暂停工作   

13. 工程质量   

14. 试验和检验

15. 变更

16. 价格调整

17. 合同价格与支付

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20. 保险

21. 不可抗力   

22. 违约

23. 索赔

24. 争议的解决

如何选择应在本条列举的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需要谨慎对待。

                   

 

编辑/daicy

 

 


[i] 数据来源于“无讼”网站,查询时间为2019年9月1日。因早期裁判文书可能缺失,以及裁判文书引用法条的行文差异和搜索限制,统计数据或有偏差;条文被引用,包括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引用和引为裁判依据两种情况。

[ii] 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合同编)上》,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6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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