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 如何避免技术方案在展会公开导致新颖性丧失
张莹 张莹   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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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了展示销售自己的产品、寻找客户、宣传企业,增加业界交流和了解行业发展情况,往往会参加各式各样的展览。而作为知识、技术和信息交流平台的展会活动,也确实为我们跨区域、跨行业、跨国界的知识、技术信息的交流提供便利,但企业在参加展会宣传交流的过程,要注意对自己技术方案的保护,以免自己辛苦创造的技术成果被公开成为现有技术,丧失保护机会而被他人免费使用。

 

一、案情简介

 

(2018)渝民终232号案中,银钢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号为ZL201430493338.6,名称为“摩托车(大迷你)”的外观设计专利,2015年7月15日获得授权。2017年6月2日,银钢公司将上述专利排他许可给重庆斯沃德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签署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约定在发生第三方专利侵权时,斯沃德公司有权提起诉讼及追诉专利实施许可前的侵权行为并获得赔偿。然而,斯沃德公司在取得专利使用权时,发现大联统公司未经专利授权擅自生产、销售“摩托车(大迷你)”产品,于是起诉,请求: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的行为,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侵权产品;二、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3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大联统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落在了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内,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被告大联统公司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认为其生产的涉案产品没有落入被上诉人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内,涉案专利已经被申请人在不展会公开属于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斯沃德公司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大联统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斯沃德公司诉讼请求。

 

三、法律评析

 

本案的焦点之一,涉案技术方案已经在展会公开,技术方案是否已经丧失新颖性?

 

为了鼓励创新,促进技术交流,对于特殊情况下提前公开的技术方案并不当然丧失新颖性,其不属于现有技术,即所谓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其中有关“展会首次展出不丧失新颖性”的规定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其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不丧失新颖性”。但提供公开不丧失新颖性,是有条件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在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了“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如果没有在申请时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所申请的技术方案便属于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

 

本案的一审中,大联统的现有技术抗辩因缺乏证据支持而败诉。二审期间,大联统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新证据,用于证明:1.在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关设计已经在摩博会和网站上公开,构成现有设计;2.相关证据结合斯沃德公司一审提交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书,用于证明银钢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没有提交展览会证明,失去了不丧失新颖性的权利。

 

二审法院认为:银钢公司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2014年12月2日)前,已经在摩博会上(2014年11月14日至17日)展出了与该外观设计专利设计特征基本相同的“大MINI"摩托车,即该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已经被公众所知悉。虽然该公司在展出该设计的六个月内提出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但并无证据证明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因此,该公司在摩博会上展出的“大MINI"摩托车的设计构成现有设计。

 

从二审法院判决可以看出,本案申请人的工作失误导致本可以依照“展会首次展出”获得技术方案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权益丧失,最终导致案件败诉。

 

综合现有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就“展会首次展出”获得技术方案不丧失新颖性的要件包括:

 

1、展会级别: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在不是中国政府主办,也没有被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发明创造,抑或者不是首次展出,就不再具有新颖性。

 

2、时间界限: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且属于首次展出。

 

3、证明要求:第一、时间上应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以及展出日期的证明文件。第二、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提出“国际展览会已展出”的声明,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上述条件缺少任何一项都会导致被国际展览会公开的技术方案缺乏新颖性,而被认定为现有技术。

 

四、作者点睛

 

随着技术交流的增多,有关技术的展览会、技术交流会越来越多。企业是各类展会的主要参与者和倡导者,企业所掌握的技术是展会的主要交流和展示的内容。为了展现企业技术实力和企业创造力等优势,不少企业将自己处于未公开的最新研究成果,科技领先技术等在展会进行首次展示。那么这就面临着相应成果被公开,丧失新颖性,成为现有技术的风险。在现有的专利法律框架体系下,企业是可以通过正规途径保护自己的科技成果的,但是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技术方案是否参与会展展出需要做充分的评估和考量

 

技术的保护可以通过商业秘密、申请专利等多种方式进行保护,不同方式存在着各自的优势和弊端,企业对于自己的技术是否参加会展,参加什么样级别的会展,何时参加会展要有事先的评估。

 

2、如果技术方案参展,应当就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做好全流程的规划

 

虽然符合条件的“展会首次公开”属于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但是其有着诸多条件要求,为自己技术保护无形中设定了风险。因此在相关技术参展前后要做好技术申请专利的全流程的完整规划,以确保技术不丧失新颖性,最终能够获得专利授权。

 

 

编辑/da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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