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作者遇到的“高级黑”的应对
莫燕雯 莫燕雯   2018-12-24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自古套路得人心”听上去有些难以置信,但事实确实如此,即便严谨细致的法律人也会遇到套路,就用笔者遇到的一起当事人的套路说起。

 

一、“套路”故事引入

 

这一位当事人是律所主任很重视的一位客户,案件标的额相当高,主任安排笔者处理他的案件,笔者自是尽心尽力。谈到律师费,笔者按照标的额和收费标准进行报价,对此,该客户欣然接受,这也是笔者比较诧异的一点。

一般当事人对于报价总要提出一点自己的想法,比如:价格能不能降一点,或者是否可以分几笔支付,笔者总要对此进行解释,收费的标准和组成,是否能够风险代理,如果不可以风险代理的案件只能按照标准固定收费等等,这位当事人竟然都不还价的就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此后,催促笔者尽快将案件启动。那么向主任汇报情况后,主任也是如此认为,让笔者先将诉讼材料准备好,做好前期工作再催促律师费,毕竟和重要客户之间的合作是需要互相信任的。

笔者连日熬夜加班,终于把案件所有细节、法律关系梳理清楚,将诉讼材料准备好给当事人签字、立案,待保全手续处理完毕,接下来该是律师费的问题了吧?接下来几天都比较忙,还没有顾及上催缴律师费,通过其他同事得知,笔者被这位当事人投诉了,帮他做完所有的工作,他竟然向主任投诉笔者难以沟通,举例说明:在律所等待签诉状期间没有给他纸上厕所!顺带提到他已经准备支付律师费了,但是因为律师态度太差,决定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剧情发展到这里,笔者对此非常无语,仔细一想,这不就是被“套路”了吗?整个过程中这位客户都没有询问过支付律师费的账户,何来已经准备支付律师费?而案件已经完成立案、保全,对于他来说已经没有前期案件风险,且没有支付一分钱律师费,套路律师的当事人难道不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律所主任对此也比较气愤,但是也考虑案件的重要性,重新为这位当事人安排了另一位律师,从另一位律师处得知,该当事人起初接了电话说自己在忙,过会回复,再就是不接电话了。那么究竟当事人耍小聪明的“套路”,还是律师本身的问题,孰是孰非已经毋庸多言。

作为律师可以不跟当事人计较,但是这样的套路一定需要有所防范。

 

二、应对“高级黑”套路的策略

 

(一)针对付费问题

就如笔者上文提到当事人不愿意支付律师费,前期老板“架子”十足,那么对价格、价值的讨论应当放在首位:

 

1、价值、价格与委托代理合同

我们都知道思维和定位决定律师的收费,作为律师就需要着重关注价格、价值思维定位有没有形成,打个比方:到普通百货公司购买产品,面对这一产品价格高进行还价,这里的店员一定会围绕价格谈价格,谈价格如何不贵;如果是到高档的例如金鹰、德基等商场购买产品,这里的店员就不是围绕价格谈价格,而是会提到产品好在哪里,提出产品带来的各种效应,他们不在价格的高低上论证,而在到底值不值得的问题上分析。

也就是说,律师收费也是一样,应当是“价值”的“值”,而不是“价格”的“格”。如果当事人希望通过还价的方式降低律师费,说明其有委托意向,只不过对服务内容、服务过程、服务结果没有一个很好的定位,此时应当围绕“价值”, 在此过程中不谈价格,而是去谈法律风险防范、法律强制、法律钢性、隐形的风险、不可预测的风险等,通过交流的方式体现律师对案件的专业,这样让当事人感受到“务”有所值,“务”超所值。

接下来,为避免被当事人“套路”,谈的再好也需要赶紧把合同签下来,即便后期因付费问题产生争议,但是证明委托代理服务产生的也只有合同。既是保护自己,也是对当事人负责的行为。

 

2、付款节点与工作进度的平衡

笔者上文提到的故事中,就是付款节点与工作进度平衡失败的典型例子,我们都知道按照合同约定如何收费、如何完成工作,但是往往在比较重要的客户或者比较重大的案件上会有所放松,包括对方可能是自己的朋友时候会放宽付款节点而先启动工作,这比较容易被“套路”。

因此,如果在合同中能够明确付款节点和工作进度,则对自己和当事人都负责任,也就是说明确约定到什么时间节点支付律师费,如果在一些比较重大的案件上先启动,那么该时间点约定在“立案后X日内支付”也是可以的,同时,在合同上明确账户和送达地址信息等,以防出现问题时候对方抗辩不清楚支付账户,或者邮寄催缴申请而不达。

当然,如何约定支付节点是需要以互相信任为基础,律师信任当事人才会将付款时间放在工作启动之后,律师和当事人的共同目的是促进案件顺利解决,这是双赢的结果。但是,一旦当事人违约,律师应该及时“止损”,中止工作,待违约事项消除后继续履行,或者全面终止工作并及时联系法院等,撤回委托,这也是对工作负责任的态度。

 

(二)针对事实问题

除了上文提到当事人的“套路”,近日,笔者在一次开庭时候遇到对方律师极度不负责任的“套路”,基本情况是:在庭审过程中,针对对方(原告)证人证言,笔者发表质证意见时候提到与被告本人所述事实不符的几点,并说明“据被告本人说……”将事实予以还原,但该事实肯定与对方所述不一致。对方律师多次打断,并提交申请:“对被告代理人进行虚假陈述进行司法处罚”。

虽然这一“套路”的结果是在法院组织下,对方律师庭后向笔者道歉,但是笔者认为还是要有相应的策略防范如此不负责任的“套路”:

首先,针对事实问题,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双方不可能完全一致,有争议才会有诉讼,不能因为与对方意见不一致就是做了“虚假陈述”;

其次,作为律师对事实的了解来源就是证据材料和当事人陈述,那么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做好首谈笔录后,结合证据材料进行初判,从而再向法院转述,可以很好的防范自身所存在的风险,因此,首谈笔录作为防“套路”神器非常重要:

 

1、案件事实阐述与提问

这应该是首谈笔录的第一个部分,需要记录下当事人陈述的所有事实,细节部分也需要很详细,一定不能通过“(简介案情略)我觉得我需要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我对法律不专业,所以要聘请律师。”简单带过,首谈笔录不是形式主义,要用开庭的方法对待首谈笔录。

在记录完细节之后,律师有自己的判断,如果认为当事人阐述不属实的部分,一定要提问、追问加确认,针对性的提问包括了换角度提问,能够考虑到法官庭审时怎么提问就更好了,这样固定下当事人所述的事实内容,并且如果认为当事人陈述不属实,也无需“戳穿”,只要告知他们风险即可,同时告知风险的内容也需要记入笔录中,最后要求当事人按照庭审笔录的模式签字确认。

在庭审中,如果法官问到的问题在这些范围之内,那么结合证据材料初判后如实陈述;在这些范围之外,不要急于现场回答,还是需要再行询问或者固定笔录后再做陈述。

 

2、法律规定告知与梳理

当事人之所以找到律师,是因为其法律知识的限制,不了解如何应对、处理案件,往往很多当事人心里的想法就是找到律师、支付律师费就万事大吉了,律师能够搞定一切。是的,律师的工作就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但也并不意味着“搞定一切”,那么很有必要梳理法律规定,并且将此告知当事人,事实是什么,对应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体现出不同思路的不同结果。

例如:当事人要求提管辖权异议,律师认为提出管辖权异议没有道理,那么就把相关的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如果他坚持提出,这样的后果不应当由律师承担,而应当让当事人知晓。再如:笔者遇到一起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当事人的房款支付给了被告的父亲,当事人坚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追加被告的父亲,那么笔者就很清晰地告知当事人这是合同案件以及合同相对性,追加合同相对方的父亲作为被告肯定是不现实的,如果被告不认可付款事实,那么另案再诉被告的父亲不当得利返还就可以了;但当事人坚持要求追加,笔者就准备了追加第三人申请书要求当事人自己签字提交法院。

当庭,法官质问律师为何追加第三人,难道不知道追加法律关系不同吗,驳回了追加申请。在这个案件中,如果笔者没有提前告知当事人,陈述法律关系,此时当事人对律师的印象肯定大打折扣;相反,我们做的是服务,服务内容是按照当事人要求“定制”的,那么他们就应当承担相应后果,这就是提前告知与写入首谈笔录的好处。

 

3、定格调解意向

最后,比较重要的一点就是调解意向,这是非常有必要写入首谈笔录中的,很多案件如果当事人不到庭,法官最后会做调解工作,如果没有带方案到庭,那么很明显就是律师工作的失误,因此,为了工作效率和减少庭审的“苦恼”,律师应当在庭前就明确当事人的调解意向及调解方案,不同调解方案的可能的结果也应当告知当事人,这样一方面提高了工作的效力,另一方面庭前、庭后的工作都更方便开展。如果第一次调解未成功,有了新的方案也需要及时与当事人沟通,最好还是通过谈话笔录的形式定格下来。

虽然当事人确有可能“虚假陈述”,作为代理人不可能事无巨细了解所有细节,但是可以通过“首谈笔录”防范自身可能存在的风险,因此,做好首谈笔录、每一次的谈话笔录是化解关于事实问题“套路”的最好方法。

 

三、结语

当然,并非所有当事人都会“套路”律师,也并非所有当事人都有能力去“高级黑”,法律服务作为一项服务,双方之间是以信任为基础的,客户的事情虽然重要,但是作为律师,必须有个对等的身份,该收费收费,在有互信基础上继续为其工作。

作为法律工作者也需要摆正自己的心态,遇到套路了,要有化解套路的方法,不能让自己深陷情绪的漩涡,要么放弃,要么坚持,要么自我纾解,总之,不要让自己沉浸在不好的情绪中。最后,既然身份是律师,就应该懂得为自己维权,应当让“套路”自己的人付出代价,委托代理合同在手,收集证据,该治的人就不要心慈手软了。

 

编辑/董唯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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