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这样大部头的指导案例参考价值是不容置疑的,但真正需要查找、检索的时候,却往往无从下手。
笔者在具体使用前人整理的目录时,发现因为《刑事审判参考》内指导案例的"主要问题""裁判理由"所涉及的方面远远多于目录内所含的内容,在检索时很容易出现遗漏的情况,影响拟定辩护策略、撰写辩护词。为此,笔者整理一套便于查找的资料的想法,现与诸位分享。前面分享过的《刑事审判参考目录及关键词摘要》第一到四部分,可点击文末相关阅读查看。
本摘要的使用方法:运用word内的"查找"功能定位相关案例号后,在网络上自行检索相关案例以细致研究。
文/陈康夫 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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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1号伪造证明材料将借用的他人车辆质押,得款后又秘密窃回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
1、对于盗窃罪及诈骗罪竞合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2、在诈骗罪中,被害人处分财产必须是基于行为人虚构事实的欺骗行为,导致认识错误,从而表现为自愿处分财产。如果被害人处分财产,不是基于这种认识错误,而是基于对价或真实意愿,则不能认定构成诈骗罪既遂;
3、盗窃罪作为结果犯,应当以给公私财产权造成的实际损害为数额标准,不能以行为人可能实施的行为将发生的结果评价为犯罪后果,如窃回质物后尚未向质押权人索赔即被抓获。
第752号在内地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进行竞猜赌博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
1、仅仅利用“六合彩”信息进行竞猜对赌,不存在“彩票”这一物质载体的,也并未干扰正常彩票市场,庄家与香港赛马会之间无关联的行为,不属于非法发行、销售彩票的非法经营行为,而是属于赌博行为,但如果是私自发行、销售六合彩的则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论处;
2、非法发行、销售彩票者与赌博行为人所获取的利益来源不同,前者是通过发行、销售后扣除返奖、发行费用后的余额,后者责任通过运气、技巧等因素获取对方钱财,不存在返奖、发行销售费用等开支;赌博行为不具有正规发行彩票所具有的社会再分配性。
第753号提供线索并协助查获大量案外毒品,但无法查明毒品持有人的,是否构成立功
摘要:成立立功的要件主要包括①立功主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者本人,不可替代②时间上具有特定性,立功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后的行为③立功的内容必须真实有效④立功必须具备实质要件,即对国家和社会的有益性,且该有益性应当是突出的,无需与刑事案件有关,如在生产中有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等。
第754号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情人职务上的行为收取贿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
1、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应当理解为行为人对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没有制约关系,但利用了本人职位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
2、一般受贿罪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而索取型受贿罪只要“索取他人财物”即可构成犯罪;而斡旋受贿不论是收受还是索取型,都都必须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
3、行为人既是国家工作人员,又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其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收受贿赂行为,原则上应以受贿罪论处,但确有证据证明其仅利用了其与被利用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的,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处。
第755号如何认定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自首及把握“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范围
摘要:
1、《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2、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犯罪事实的,不认定为自首;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的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3、上述司法解释中“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一般包括①能够直接查证犯罪事实的线索,此时犯罪分子不能被认定为自首②不能直接查证犯罪事实,但与查证犯罪事实确有关联的线索,虽不能直接查证犯罪事实,一般也不能认定为自首,因为其具有指向犯罪事实的作用;
4、对于职务犯罪案件中“自动投案”的认定,首先要看犯罪分子是否具有归案的自动线,如果行为人明知办案机关掌握了犯罪事实,不论其基于何种动机,自行到办案机关投案的,均属于自动投案;反之,办案机关在掌握了犯罪事实或线索的情况下,直接找到涉案人员调查谈话,即使其如实供述,但因缺乏自动投案要件,不成立自首;
5、职务犯罪中,纪检部门与检察机关衔接对自首的影响,①行为人在纪检部门主动投案,只要没有抗拒或翻供行为,无论何时被移交至检察机关(甚至是纪检部门通知其回家等候处理,后由检察机关到期住所将其带走或电话通知其到检察机关接受处理),均不影响自首的成立②行为人在纪检部门办案时未主动投案,只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的,这一阶段不成立自首,但纪检部门调查谈话后让其回家等候处理,检察机关介入后直接到期住所将其带走的,也不成立自首,如果是电话通知其接受处理则仍有自首成立的余地。
第756号因获取让壳信息而指使他人购买让壳公司股票。后借壳公司改变的,是否影响内幕信息的认定
摘要:
1、内幕交易信息必须是真实的,但对真实性的认定标准必须具体分析①对于最终公开的内幕信息,应当以相对真实为标准,即相对于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报刊、媒体首次公开的信息基本一致即应当认定该信息具有真实性(不论该披露信息是否准确或失实)②对于因谈判失败或者违规未在制定报刊、媒体公开的内幕信息,应当以客观真实为标准,如果真实发生,就应当认定信息是真实的;
2、如果被泄露、披露的信息根据社会常理判断不具有内幕信息的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具有重大影响的特性的,不论是否具有客观真实性,都不能认定为内幕信息;但是,如果根据一般人的判断具有重大影响,但实际最终未产生影响的,仍作为内幕信息认定;
3、区分行为人基于专业知识判断还是基于对内幕信息的确信而从事有关证券、期货的交易行为,主要看这一交易是否具有异常性,时点是否与内幕信息基本吻合;
4、对于既利用了专业知识判断,又利用了获取内幕信息而从事有关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一般只要行为人获取的内幕信息对促使其交易决定具有一定的影响即帮助其在一定程度上确信从事相关交易必定获得丰厚回报,就应当认定行为人是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5、中国证监会应司法机关需要就内幕信息有关问题作出的认定,经审查具有客观性、合法性的,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但不作为鉴定意见,而是准书证。
第757号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人员的认定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把握
摘要:对于具有专业知识判断出重组对象的人员是否认定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人员,关键在于该类人员在利用专业知识判断时是否依据因职务行为获取的信息。
第758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被动获悉内幕信息的,能否认定为“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摘要: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对于明知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泄露的内幕信息或者是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还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亦应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3、认定“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应综合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把握。
第759号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中“危险物质”的认定
摘要:
1、《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毒害性物质”具体包括化学性毒害性物质、生物性毒害性物质、微生物毒害性物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仅列举了其中代表性的五种,且不以此为限,且毒害性物质不能完全等同于“国家明令禁止”的物质,只要起毒害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应当认定为毒害性物质;
2、买卖毒害性物质只需要有买的行为和卖的行为即可,无需同时具备买与卖,因为本罪关键在于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以是否具有卖出意图或者卖出行为为必要;
3、对于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的酌定情节,可以考虑数量、交易目的是否是为了生产活动以及是否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
第760号对危险驾驶罪状中的“道路”如何理解
摘要:对危险驾驶罪中“道路”应以是否具有“公共性”为判断基础。
第761号如何在近亲属之间的杀人犯罪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第762号对死刑案件如何把握“证据确实、充分”的定案标准
第763号关于瑕疵证据的采信与排除
摘要:《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764号驾驶机动车“碰瓷”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碰瓷”行为,一般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碰瓷阶段,即实施手段行为阶段,二是获取财物阶段,即实现目的阶段。司法实践中,要准确把握“碰瓷”行为进行定性,既要准确把握碰瓷阶段的行为的性质,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又要准确把握获取财物阶段的行为性质,是否使用暴力;
2、“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应当从严把握,即应当与防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在客观危害程度方面具有相当性,具体应当从手段的相当性(作案手段在性质上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具有严重危机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可比性,如果一种行为行为虽然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客观上根本不具备严重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可能,就不能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如偷盗井盖的行为)与危险结果的相当性(行为的实施足以使得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即如果没有意外因素的组织或极其偶然因素的干扰,就会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两个方面进行把握;
3、如何在判断机动车“碰瓷”的手段行为的性质;
4、对于是否足以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问题,属于对危险发生的一种可能性判断,应当以认识和判断力处于正常、平均水平的人来判断
5、对于机动车“碰瓷”的取财行为手段是准确认定案件性质的重要因素①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且造成事故系被害人过错所致的假象并以此为要挟,从实质上是为行为人实施敲诈勒索制造的由头,应准确把握行为的要挟、胁迫的本质特征以敲诈勒索罪定罪②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隐瞒真相,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赔偿”,此时应以诈骗罪论处③如果纯粹以暴力或实施暴力相威胁索取钱财的,构成抢劫罪⑤对于行为人碰瓷行为不足以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也由于客观原因没有进一步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抢劫行为的,对于撞毁车辆的可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于致人伤亡的,可以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同时满足的,按照想像竞合处理。
第765号抗诉期限届满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支持抗诉时增加抗诉对象的,如何处理
第766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利用出现系统故障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故意输入错误信息,无偿获取游戏点数,如何定性
摘要:
1、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与民法中的不当得利的区分,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一般是先存在获得利益无合法根据的事实,后产生对该利益占有的主观心理,且要求获益人没有主观过错,获益行为不具有可谴责性;
2、原则上人工智能系统及其操作硬件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应当视为管理者意志的体现,可以认为是“有意识的主体”,可以成为诈骗罪的对象(许霆案),而处于故障的系统一般不就有“意识性”,利用其取财的行为不能构成诈骗罪;
3、如何确定网络游戏点数等虚拟财产的价值,此外如果销赃数额高于上述确定后的财产价值,销赃数额作为犯罪数额;如果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明显大于依照上述标准计算的犯罪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的参考。
第767号明知他人从事贩卖毒品活动而代为保管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
1、对于替他人藏匿毒品的行为,不能一概认定为窝藏毒品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而应当根据分析被告人的主观意图准确适用法律;
2、区分窝藏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目的的认定,如果行为人是为了帮助贩毒分子顺利实施贩毒行为,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如果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司法机关的处罚,则构成窝藏毒品罪;
3、如何判断行为人与贩毒分子主观上是否具有通谋;
4、窝藏毒品罪的主观状态,一是要求藏匿行为人主观上需要明知,即明知藏匿的是毒品及该毒品是他人贩卖的毒品,而是要求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必须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司法监管。
第768号如何区分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
摘要:
1、在组织卖淫活动中对卖淫者的卖淫活动直接进行安排、调度的,于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论处,对于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亦应按组织卖淫罪论处;如果不是对卖淫活动直接进行安排、调度,而是在外围协助组织者实施其他行为,如保镖、打手、管账人等,均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
2、容留卖淫罪中的容留是一种单纯地为他人提供场所,容留者与卖淫者没有控制与调度关系,一般来去自由、选择自由,否则就可能存在被管理、控制的状态而成立组织卖淫罪。
第769号仅为提高浏览权限而担任淫秽网站版主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第770号招募模特和摄影者,要求模特摆出淫秽姿势供摄影者拍摄的,如何定性
摘要:如何认定“组织淫秽表演罪”中的“淫秽表演”。
第771号社保工作人员骗取企业为非企业人员参保并私自收取养老保险费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社保工作人员以下三种行为的定性①将非企业员工挂靠企业参保后收取参保费并占为己有的行为②利用企业“空名户”名额收取参保人员已被抵缴的养老保险费并占为己有③占用企业空名户名额激活养老保险关系后,随即停止参保,领取应退还给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预征款的行为。
第772号《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适用
第773号走私的废物中混有普通货物的,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
1、行为人基于概括故意实施走私犯罪的,应当依据实际查获的物品性质来定罪,但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系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不影响犯罪成立,但可以从轻处罚(《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行为人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中藏匿刑法规定的特殊货物、物品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应予并罚(《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3、行为人受他人雇佣实施走私犯罪,且知道走私货物、物品的性质,但因受蒙骗不知道走私的货物、物品中混有其他特殊货物、物品的,基于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应当根据主观上认识的走私货物、物品的性质定罪处罚,但对此在量刑时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从重处罚。
第774号委托中介公司代办公司登记,约定由中介公司代为垫资,资金由中介公司实际控制,并于公司登记前取出的,如何定性
摘要:
1、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罪的区分;
2、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抽逃出资罪的区分;
3、如何理解“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775号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因有漏罪而被起诉,在漏罪审理期间又故意犯新罪,是否属于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形
摘要:如何理解“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
第776号公安机关确定犯罪嫌疑人并以其他名义通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一审判决前翻供的不认定为自首
摘要:
1、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刑法中的“自动投案”情形(包括典型的自动投案和视为自动投案的十二种情形);
2、典型的投案自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时间上必须在未受讯问亦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第二,从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典型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第三,客观上必须具备典型自动投案的直接性①行为人到案的目的就是要向司法机关认罪,而非试图打探或麻痹司法机关②行为人到案的直接对象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此区别于行为人向其他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投案的情形③行为人到案的行为必须是自己亲自、直接所为,以区别于“送投”、“代投”;
3、对于刑法中的兜底条款的认定,必须与同条其他条款规定的具体行为具有“相当性”,即“本质一致性、行为相似性、功效等同性”;
4、对于自首构成要件中的“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不能认定为自首,但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的理解,应把握:①对于“主要犯罪事实”,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行为性质和认定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情节(定罪事实)及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重大量刑事实,即主要是对犯罪嫌疑人应适用的法定刑档次是否升降格具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以及在总体危害程度上比其他部分事实、情节更大的事实、情节,即应区分已如实供述与未如实供述部分的严重程度,但要与基于客观存在的事实的辩解要进行区分)②对于“翻供”,主要是行为人就犯罪事实部分推翻自己的先前供述,作出与先前内容不一致的供述。如果行为人对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仅就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提出异议,其行为就不是翻供,而是辩解;具体到本条司法解释的情形,必须满足先前供述为真,后面供述为假,翻供的内容为主要犯罪事实,才是本条规定的“翻供”③影响自首成立的翻供时间必须是在第一次如实供述后至一审判决前的阶段。
第777号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
摘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对盗窃等罪不负刑事责任,不具备转化型抢劫罪的基础,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其只对此过程中的暴力行为造成重伤或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第778号在被告人翻供的情况下,如何排除合理怀疑
第779号对共同犯罪案件,如何把握“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第780号明知他人报案而留在现场,抓捕时亦无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是否构成自首
摘要:“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拘捕行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属于自首”的前提在于行为人客观上是能逃而不逃,这样才能反映出其归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而“能逃而不逃”应当依据客观条件进行认定。
第781号出卖亲生子女构成拐卖儿童罪,具备特殊情况的,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摘要:
1、如何区分民间私自送养和以送养为名出卖亲生子女及遗弃行为。;
2、出卖亲生子女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如何结合案件情况进行量刑;
3、对于出卖亲生子女案件中的居间介绍行为人,是否追究其拐卖儿童罪的刑事责任,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第782号拒不供认毒品来源,又不能证明系受人指使、雇佣运输毒品的,如何处理
摘要:
1、如何认定运输毒品犯罪被告人的主观明知(对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列举的16种情形,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且没有证据证实确属受蒙骗的,可以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是明知是毒品的);
2、运输毒品,拒不供认毒品来源,不能证明系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的,应当予以严惩;
3、对于以下运输毒品行为应予以区别对待,不能一概从严①确实不能进入流通环节的运输毒品行为②确有证据证明确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犯罪,又属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单纯的运输毒品犯罪)。
第783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管员非法侵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清除车辆违章信息,收取违章人员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
第784号如何认定和适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经济损失”和“违法所得”情节
摘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中的经济损失只限于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及实施犯罪行为时尚未实际发生的可能经济损失;
3、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中,经济损失和违法所得都是定罪量刑标准,如果两个数额分别属于后果严重、后果特别严重情节导致量刑上的冲突时,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数额对被告人进行量刑,另一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785号以出售为目的,盗挖价值数额较大的行道树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实践中,针对树木的窃取行为一般存在三种情形①将栽种于土地上的活体树木砍下后据为己有(典型的盗伐林木罪的表现行为)②将他人已经伐倒的树木直接占为己有(以盗窃罪定罪处罚)③将栽种于土地上的活体树木挖出后占为己有(“盗挖”行为不属于刑法中的“盗伐”行为,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786号适用减轻处罚情节能否减至免予刑事处罚
第787号配合检察机关调查他人受贿案件时,交代向他人行贿的事实,能否认定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
摘要:
1、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即既包括谋取各种形式的不正当利益,也包括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合法利益;
2、“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中,“被追诉”应当以检察机关是否立案为标准,即使检察机关已对受贿人立案查处,行贿人作为证人接受调查,只要检察机关对行贿人尚未立案查处,行贿人承认其向受贿人行贿的事实,亦应当认为是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
第788号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因受伤在医院治疗,公安机关向其询问案情时,拒不交代肇事经过,并虚构身份信息,后逃离医院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摘要: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人主观上必须要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逃跑行为,且不局限于从事故现场逃跑。
第789号对共同犯罪中“零口供”的被告人如何认定其犯罪事实
第790号共谋轮奸,一人得逞,未得逞的人是否构成强奸既遂?如何区分该类犯罪案件中的主、从犯地位
摘要:
1、“轮奸”系情节加重而非结果加重,只要两名以上行为人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在同一段时间先后对同一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的,就应当依法认定为具有轮奸情节,强奸行为是否得逞,不影响轮奸情节的认定;
2、在轮奸案件中,基于轮奸只是犯罪情节,故其只有构成不构成而无既遂与未遂,根据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原理,部分行为人强奸行为已经得逞,未得逞的行为人亦应当认定为强奸罪既遂,但未得逞者是否认定为从犯,应当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认定;
3、对从犯的认定,应当根据犯意的形成、犯罪的共谋、是否参与了全部犯罪活动、是否实施了实行行为、实行行为在整个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关键成都和所起的作用,危害后果的发生与其行为的关联程度、分赃情况等因素综合审查:①一般来说对于主从犯应当“尽量分、不强分”,对于实行犯情况不相上下、作用相当、难分主从的,可以不区分主犯和从犯②对于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和一般共同犯罪中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实施犯罪的人,即使没有直接实施实行行为,一般也应当认定为主犯③对于同案犯都是实行犯的,对主、从犯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即行为人是否是犯意提起者、具体分工、地位、作用、是否存在从属听命关系等。
第791号无民事行为能力妇女介绍对象收取费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
1、如何区分以“介绍婚姻”为名出卖妇女并谋取非法利益的拐卖妇女犯罪与普通的介绍婚姻并收取财物的行为;
2、犯罪行为人以拐卖妇女为目的,实施拐卖妇女的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罪,被拐卖妇女的意志、获利多少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而明知系被拐卖的妇女仍然为其介绍婚姻收取费用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3、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妇女“介绍对象”获取利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拐卖妇女罪。
第792号行为人实施强奸行为完毕离开现场后,其他帮助犯起意并对同一被害人实施轮奸行为的,能否认定该行为人构成轮奸
摘要:
1、轮奸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各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意联络,即不仅自己有实施强奸的故意,且明知其他行为人也具有实施强奸的故意②必须对同一被害人先后实施强奸行为;
2、行为人实施强奸行为完毕离开现场后,其他帮助犯起意并对同一被害人实施轮奸行为的,不能认定该行为人构成轮奸,但对于其他帮助犯可以认定具有轮奸情节。
第793号行为人在赌博完毕离开后返回赌博现场抢走赌资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对于《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的适用,必须审查以下因素:
1、时空条件:必须发生在赌博现场,其中只要在时间上、空间上具备一定的连续性、临接性,也可以认定为赌博现场;
2、数额条件:劫取财物没有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的范围。
第794号绑架犯罪案件中,非因被告人的故意、过失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能否认定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摘要:
1、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要求绑架过程中的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行为人需要对其实施的行为是故意但对于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持否定态度(否则是故意杀害被绑架人),同时需要考虑介入因素的影响;
2、如何认定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及介入因素;
3、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案件中,非正常因素的介入情形通常表现为①被害人自身的因素,既包括被害人自身的身体状况,也包括被害人基于自由意志实施的行为,②自然因素③第三方行为,包括第三方无过错行为和第三方过错行为④行为人的无过错行为⑤行为人实施的与绑架行为无关的其他有过错行为,如何判断该五种介入因素是否导致因果关系中断。
第795号窃取公司提供充值服务的密保卡数据,并进行非法充值,使公司QQ密保卡对应的等值服务资费遭受损失的,是否构成盗窃罪?如何确定该类行为的盗窃数额
第796号盗窃移动公司代理商经营的手机SIM卡,代理商在行为人盗窃既遂后从移动公司获取销售手机SIM卡的返利,返利是否应当在认定盗窃数额时予以扣除
摘要:如何实事求是的认定被盗物品的价值。
第797号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发现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犯新罪的,不应当数罪并罚
第798号法院变更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在程序上如何处理?
第799号对身患重病但因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看守所或者监狱拒绝收监的,法院如何处理
第800号如何认定毒品共犯的地位、作用以及“制造”毒品行为
摘要:
1、对毒品共犯的处理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在存在多名主犯的犯罪案件中,要准确认定共犯的地位和作用,对于地位和作用相对较小,可杀可不杀的,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毒品共犯地位的认定;
3、在毒品中添加非毒品物质的,不构成制造毒品罪,对于《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四条规定的“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主要适用于麻古、摇头丸等成分相对固定、毒品性能有所变化的毒品,具有明确指向,如果仅仅是为了便于贩卖而简单混合,没有严格的配比工艺,也不足以达到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的、没有形成新的混合型毒品的,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编排/李九如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