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追索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分配
何西文 何西文   2018-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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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型案例


(2016)川07民终1923号周英与绵阳市高等级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周英与2000年5月与绵阳市高等级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路开发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公路开发公司处从事公路收费员等工作,2014年9月30日,公路开发公司依据相关政策与周英解除了劳动关系。在周英工作期间,按照公路开发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安排,周英工作时间按照四班二运转(每天两个班上岗,分白班9:00至17:30、晚班17:30至9:00;白班上完后回家休息一日于次日接夜班;夜班下班后休息两日再接白班)或四班一运转(一个班上一天休息三天)或上一周休息一周(一周内白班晚班轮换,上一周休息一周)等方式实行。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周英以公路开发公司没有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为由,申请了仲裁和诉讼。


二、案例分析


该起案例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加班工资为由走诉讼途径:一审法院支持了劳动者的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撤销原判决,驳回劳动者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不仅引出一个问题,在何种情况下、有何种证据时,劳动者对于加班费的诉讼请求才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这个问题亦是劳动者追索加班费举证责任如何分配问题,现笔者对此作出探讨。


三、劳动者追索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以上规定确定了劳动者追索加班费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亦即一般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例外情况是举证责任倒置。


具体讲,可以分为以下三条:


1、追索加班费的劳动者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责,如果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就要承担不利后果。(遵循一般原则)


2、对用人单位来说,应当提供足够的属于其掌控范围的与加班费有关系的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不利后果。确定相关证据是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标准为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基于管理职责而必须进行保存的相关证据。同时,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掌握的加班费相关证据负有初步证明责任。(特殊规定)


3、举证责任倒置的限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但对于两年前的工资支付记录,公司未无义务保存。这样规定既保护了劳动者又保护了用人单位,如果强制用人单位保存两年前的工资支付记录,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及管理成本,不符合劳动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


(二)实践操作之三步走


第一步:“谁主张、谁举证”


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其延长了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加班日工作的事实,因此,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对此,笔者赞同典型案例中一审法院的观点。即判决书中提到的:由于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原告工作时间按照四班二运转或四班一运转或上一周休息一周的方式均不持异议,所以,加班事实的存在已被证实,即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完成。


第二步:“举证责任倒置”


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记录,此时,举证责任转移到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劳动者加班情况的证据,将承担不利后果。对此,摘要归纳法院认为部分:原告等劳动者对加班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后,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加班的具体时间、加班费计付标准及已支付的加班费数额举证。庭审中被告认可对原告等劳动者均有详细考勤记录甚至监控录像,但无法提供……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应当对劳动者工资发放存有详细记录,能够明确证明每一位劳动者的工资情况。否则,承担不利责任。


第三步:“举证责任倒置的限制”


亦即用人单位对于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仅限于保存两年。法院认为部分提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加班的具体时间、加班费计付标准及已支付的加班费数额的证据的保存义务仅限于两年,那么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二年之前的加班时间应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在原告等劳动者没有举证证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二年之前的具体加班时间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加班时间仅支持主张权利之日起二年内。


四、追索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分配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启示


对此,《劳动争议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有详细说明,现予以摘录。


(一)劳动者


“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成果等情况千差万别,但无论劳动者面对的工作环境有多特殊,其如果认为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就必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注意保留和获取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员工手册、考勤制度、考勤记录(包括)复印件、加班通知、上班时间调整通知、工资发放凭证、工作资料、工作成果、工作记录、短信记录、录音、视频等证据以便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工资时有足够的证据予以支持。作为劳动者必须明白,法律是不会自动保护任何人的,只有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才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二)用人单位


“对于用人单位,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加班的审批制度和程序,并规定未经审批在单位延长的时间,不应视作加班,并尽快机那里劳动者对考勤表的定期签字确认制度,特别是在以电子打卡形式记录考勤的情况下,应定期由劳动者对电子打卡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以上为笔者对此问题的思考、检索、论证、总结,望指正。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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