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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要耗资38亿元收购981个微信公众号的上市公司浙江澣叶(600226)上新闻了,甚至该公司在5月13日收到了上交所的问询函。据了解,这981个微信号的运营主体皆是深圳量子云科技有限公司,涵盖了情感、生活、时尚、亲子、文化、旅游等诸多领域,粉丝数量合计超过2.4亿。
很多小伙伴的第一反应是,天呐!没想到微信公众号这么值钱,平均一个公众号就能值近387万元人民币。且不论这家注册资本仅500万的公司旗下的这些公众号是否存在价值虚高的问题,但毫无疑问,公众号的商业价值是不可小觑的。这一切都和微信公众号的商业价值密切相关,在互联网时代,一个微信公众号粉丝和阅读量越多,意味着其平台的流量越大,其作为广告投放平台的商业价值也就越大。而网络推广所带来的广告收入则是这种新媒体赖以生存的基石之一。何为网络推广呢?简单来说网络推广就是把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核心内容,建立成网站平台或者推广界面等形式,再把这些需推广的界面通过各种渠道展示给网民的一种推广方式。现在最常见的推广方式搜索引擎竞价推广、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渠道方式。
网络推广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但由于很多新媒体平台质量良莠不齐,一些微信公众号甚至存在恶意刷量的行为,作为产品的推广方如何在产品推广中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以下做详解:
一、合作前必须让对方提供相应的资质和授权文件
针对产品的特性和受众,很多产品方会通过网络寻找渠道,很多渠道方在现实中甚至没见过面,只通过微信或qq联系。由于这种不确定性,建议在产品推广协议中一定要添加“xx应提供其相关资质证明给我方审核,如合作网站为xx代理的,xx还应提供代理证明给我方审核”的条款。但是实际情况中,很多产品方合同都签订完了,才发现对方并没有相应的资质的情况。笔者碰到过很多类似咨询,如本来想在今日头条投放广告,片面追求返点,网上找到一家返点高的公司(返点高即直接通过今日头条平台,充值100元=100元,通过和今日头条有合作的返点高的公司,充值100元实际能消耗的金额可能达到120元)。后来才发现这家公司已经被今日头条发布声明拉入黑名单了,想要追回已经支付的预付款难度就相当之大,而预付款的标的普遍多为几万元走诉讼又费时费力,这就陷入了两难的囧境。因此合同约定很重要,更重要的是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要注意在付款前一定要对方提供相应资质,不让合同条款形同虚设。
二、消耗量结算必须以己方平台为准,明确数据异议举证义务
网络推广如何计费?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CPM、CPC、CPT、CPA、CPS、CPD、CPL:CPL(具体可百度)。每一次点击下载就意味着产品方要付出一定的费用,因此滋生了很多平台通过后台使用刷量程序,以恶意提供虚假数据结算的方式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情况发生。为了防止这种行为,在合同中约定结算数据以哪方平台为准就尤为重要。鉴于目前很多公司没有自己的数据监测平台,可以使用cnzz等第三方平台作为结算依据。但注意,一定要明确指定的推广链接或落地页并约定以己方平台或己方通过第三方数据平台统计的数据为准,因为让对方提供第三方数据平台统计的数据也是可以造假的,对方可以设置转链接(即对方推广的链接为转链接,点击转链接后才能跳转到产品方推广链接,而该转链接可能还对应他方推广产品,对方可能将该转链接对应的多个产品的数据消化量作为结算依据,造成了结算金额与实际消耗偏差巨大的问题)。因为技术是上可以做到开放数据统计后台接口供对方查看,如果对方对于这一点一直纠结,笔者认为这家平台肯定是有猫腻的。
对于双方有异议的数据,虽说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很多情况下,产品方的预付款已经支付,对于有异议的数据,实践中很可能就变成了需要产品方来提供证据,对方才同意退款,否则就要承担高额违约金的情况。因此,在合同中约定对于异议数据的举证责任就尤为重要。
为了防止以上问题的出现,惩治虚假数据的行为,可以设置以下条款:双方结算以我方提供的后台数据为准,我方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同一用户重复点击/下载/注册,或利用技术手段、工具模拟用户行为大量骗取UV、用户登录、用户点击/下载/注册数据的行为,我方有权要求全额退款,并xx需就重复、骗取等以上述方式点击/下载/注册的部分给予甲方双倍服务费的赔偿。我方认定为虚假数据,xx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xx不能提供的,应认定为虚假数据。
三、控制推广平台日消耗量上限
对于初次接触的渠道,设置消耗量结算依据平台,明确数据异议举证义务如果说是第一道屏障,那控制日消耗量则是最后一道防火墙。有些数据造假是真真切切每个不同IP点击、注册,这种情况就算是通过设置消耗量结算依据平台也无法发现,而往往这种情况会出现日消耗量巨大的特点,比如一个小小的平台一天就能消耗几万块,很多消耗还发生在半夜,这是绝对不正常的。控制推广平台日消耗量上限,达到一定量后自动停量,这一举措能切实的解决此类问题,如果推广效果不佳,能及时止损。合同中可以添加该条款:xx应根据我方的要求控制每日充值金额的消耗,每日消耗金额超过我方要求的限额时,所超费用由xx承担,xx不得从我方充值金额中扣除。每日消耗的限额以我方联系人邮件和qq通知为准。
四、明确合同解除权和退款程序
但发现合同出现了不能继续履行的事由,比如推广效果不佳,需要退款的时候,和对方沟通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合同中约定产品方任意解除权就尤为重要,并且还需进一步明确合同解除后剩余款项应在多少日内退回,逾期未退的应承担何种责任。合同中正确的操作姿势如下:产品推广期间,我方有权对其产品进行重大调整或暂停推广,但须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或邮件形式及时告知xx。双方决定停止产品推广、终止本协议的,xx应将剩余款项3日内退还我方,逾期一日,应支付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陷阱无处不在,细节决定成败,只有这样才能防控好网络推广协议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编排/王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