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我们如何才能不撕裂?
刘大状 刘大状   2015-09-02
来源 /微信公众号 智合法律新媒体(zhihedongfang)

 

心理学上有个概念,叫共情,或同理心,大致意思是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理解他人、体验他人内心世界的一种能力。引申到社会学的角度,这种能力可以有效地帮助我们站在他人的立场,体会他人经受的痛苦和磨难,从而有助于帮助我们建立良好的社交关系。


这种能力隐含的另外一个要求时:理解他人观点时,要从他人的角度出发,从他面临的场景出发。而不是单纯地从一个旁观者的角度。这样,某种程度上就要求我们要有一种“代入感”。当然这种代入不是代入自我,而是代入对方。


然而,在一个倡导客观、理性交流的理想话语环境下,在讨论某一观点、事件时,我们又希望可以暂时摒弃职业、立场带来的影响因素,就事论事地讨论时间和观点本身。这里的摒弃,不仅是摒弃对方的职业和立场,更是摒弃自身的职业和立场。


但无论如何,今年法律界的几个事件,却以铁的事实说明:法律人既很难共情,又很难完全客观地阐述观点。大家不过是在自说自话。不过我还是要谈几点自己的认识,虽难免犯下推己及人、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亦权当一种探讨吧。


锐锋被“端掉”的时候,据说全国多名律师被“带走”、“约谈”。我如芒在背、如履薄冰,同时发现悲戚之感弥漫在律师圈中。平心而论,哪位律师可以保证,在办案的过程中,完全没有“唆使”当事人向媒体披露、或以一些“别出心裁”的方式引起舆论重视?所不同是的是,锐锋把手段用到了极致,超过了某些限度。什么叫做炒作?按照最通俗的理解,就是以比较夸张的方式,借助一些吸引眼球的方式,放大某个现象的影响。但是炒作必然有一个前提,就是必定存在一些现象,只是在“炒作”过程中,被夸张了而已。一言以蔽之:上纲上线。当我说到这里,肯定也有人在说,你也不能理性讨论啊,你这不是在为其开脱么?


这就是问题所在。公检法不能理解律师的言辞,是因为他们不完全知道律师在要求会见的过程中,曾遭遇了怎样的周折,不知道律师付出了多少额外的时间和精力、遭受了多少委屈和白眼;不了解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又受到多少障碍,也不知道在开庭中,组织有序的发问和辩护意见被法官生生打断并强硬阻止、呵斥的尴尬、心酸和无奈。所以,不能理解律师为何为锐锋而伤。因为他们只看到锐锋突破的底线,但是并不愿意去思考深层次的原因,更不愿意去承认这是针对死磕派律师的以儆效尤。


后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增加“藐视法庭罪”,更是引起了律师圈中的哀鸣和集体抗议(自然一如往常,草案微修后仍通过了)。律师们之所以“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揣度法庭极有可能滥用权力,是因为权力本身有膨胀的趋势、有被滥用的可能。当律师的执业权利都尚未得到完全保护的时候,这样的条款未免让律师顿感缚手缚脚甚至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执业律师都珍爱手中那本证,稍有差池,便可能脱离这个行业。所以,当律师提出那些担忧时,当律师表露出那些不信任时,法院并不理解:就允许你撒野,还不允许我管?


后来,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当孟建柱提出那些为了保障律师权益的具体意见时,多少律师表示热泪盈眶。然而,回望五年以前,周永康不是也提过同样的意见?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亦从立法层面上给予支持,但为何这些问题迄今没有解决?而且很有可能在未来依然无法完全解决?再次肯定律师在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肯定律师是一只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队伍,相较于锐锋事件又何尝不是一记闷棍之后的三两颗蜜枣?作为一名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如此受重视,我当然对观念的转变心怀感激,但,对于一个法治社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难道本应是实然状态啊!一个群体本应有的东西,却一直无法完整得到,又何尝不是行业的悲哀?


所以他们不理解律师的忧虑,是因为他们很难设身处地为律师设想。


在孟教授事件中,这种撕裂体现得更加淋漓尽致。面对一篇批评和质疑的文章,当法官群体几乎集体出离愤怒时,我并不理解。诚然,以孟教授的身份地位,如此言辞可能并不妥当、有失身份,但作为手握自由裁量权的裁判者,何以无法忍受这点批评呢?后来,某群友说了一句话,大意是:他们(法官)在这次司改中已经很受伤了。诚然这样的理由用来为法官群体辩驳极其牵强,但某种程度的确可以解释他们为何发出这样的声音:我已经很委屈,为毛你还要这样说我?


当然,对那些文章中动不动去揣度孟的动机的,我不敢苟同:因为一个理性的人,本不应该以动机来揣度某个论点的客观与否。动机的确是个奇怪的东西。董仲舒提出春秋决狱,提倡以儒家典籍《春秋》大义作为裁判指导思想之一,追究行为人的动机来断案,以其动机来衡量行为的善恶,本身就说明咱中国人一向有以动机断是非善恶的传统,哪怕是在司法裁判领域。


究其原因,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动机几乎是人类活动的最简单、最直观的解释。自然科学之外所有的为什么,都可以用动机来轻松解答,譬如为了出名、为了赚钱、为了树立更高的社会地位和更好的社会形象、为了满足个人兴趣、为了获取更多知识、为了个人理想和抱负、为了实现自我价值和理想……比如:柴静为毛要做《穹顶之下》,不就是想炒作吗?孟教授为毛要写那个论文,不就是为了泄愤以及试图改变终局裁判结果吗?因为当人们发现或者揣度某种行为的动机并不高尚的时候,抨击他的观点、他的行为就容易多了:你看,你动机不纯,你的观点肯定是不对的,因为你不过是在为你的动机说话。所幸,越来越多理性的人也认识到,以动机来辩驳观点、评判事件,极容易犯“贴标签”的错误。如刘瑜老师所说,是一种逻辑思维上的偷懒。
 
 
当金华法院婺城法官“打人事件”发生后,法官群体中占据主流的声音是这样的:一个男人如果连自己的家人都保护不了,还如何去维护公平正义;即使做了法官,也不能泯灭最基本的人性;云云。于我,虽然也可以理解法官的行为,理解他作为一个父亲的急切,但是,因为打人还获得了人性、血性、情理之中等正当的赞扬,就实在说不过去了,于是要从“在排除正当防卫可能性前提下,打人怎么可能具有正当性”的角度去辩驳。但是,可想而知此处的交锋多么的风马牛不相及:法官们貌似在说行为本身的对错,其实是要讲述法官作为一种职业多么不体面、不尊严、甚至不安全。他们其实是在吐槽、甚至在控诉,在主张应有的尊严和体面。这跟锐锋事件、刑法修正案的35条时法官对律师的不理解何其相似!
 
 
当然,在各种撕裂的声音中,也有一些人通过摒弃个案看整体,排除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通过暂时摒弃职业和立场的不同,而仅就观点本身进行讨论,进而获得理性的共鸣,发出理性的声音。但那毕竟太难、太少了。
 
 
在一个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国度,裁判者们因得不到应有的尊重而心酸,因无法完全独立裁判而内心崩裂,怀着怨气;律师们因执业权利得不到保障而心酸,因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影响着裁判结果而无奈,怀着伤感。于是,当我们面对某个事件发声的时候,无意识中即将自己代入其中,而忘却事件的本质到底是什么,忘记争论的焦点是什么;加之一些情绪化的表达,更加剧了对方、其他方的不理解和不认同,加剧了撕裂。作为法律人我们时时犯着抠字眼的毛病,试图从文字上压倒对方,却忽视之所以产生这样的争议,是因为大家对话的基础都不同啊!我们的言辞之所以会如此割裂,不过是因为我们作为不同的主体在司法的过程中,所遭遇的种种不公正的待遇,它们成为了我们立论素材中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这一切似乎都可以归入到所谓的体制、制度这样的大话题上去。然而,这样宏观的问题并非你我之力可以解决。应当看到的是,司法还是在以一种艰难的步履试图朝着公开透明的方向蹒跚而行。这个过程中我们能做的,就是努力在最普通的事情上做好最本职的工作,并相互给予对方基本的尊重和善意。希望有一天,孟建柱在律师工作会议中的讲话可以成为律师与法官关系的真实写照,所有的“要”字,都替换为“已”。
 
 
司法人员和律师的角色定位、职责分工虽然不同,但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发达程度;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司法公正程度。要积极构建司法人员和律师的新型关系,共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要彼此尊重、平等相待。司法人员要率先放下“官”的架子,把律师真正作为与自己平等的同行,尊重他们的人格和权利;律师要自觉维护司法人员在依法履职中的尊严,自觉遵守司法秩序。要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律师依法在诉讼每一个环节上较真、在案件每一个细节上挑毛病,有利于司法人员的认识更符合事情的本来面目。司法人员要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促进司法公正;律师要充分利用专业知识和了解当事人真实情况的优势,提出符合事实、于法有据的证据材料和意见。

 

 

 

实习编辑/张洁

为无讼投稿/tougao@wusongtec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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