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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新解释)第四十七条对行政赔偿、补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做了规定,本文结合《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司法判例对该项问题作以归纳。
众所周知,行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在于行政机关较之于行政相对人而言,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往往具有获取和保存证据的明显优势,同时,基于依法行政、程序正当原则要求,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更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规范行政程序,及时依法保存、固定证据。如果行政机关拒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和后果。但是,对于行政赔偿、补偿案件,法律则规定了不同的举证责任。从行政诉讼法和新解释规定可见,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如下:
一、由原告承担的一般举证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新解释第四十七条均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这几部法律确立了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的举证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一般举证原则,即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两个基础问题,一要证明被告做出的行政行为,二要证明原告基于该行为应得到的赔偿、补偿的数额。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首先要审查是否存在被诉行政行为以及被诉行政行为是否由被诉行政机关作出等事实,如果这一基础事实无法证明,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如在《张红玲、张红艳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450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张红玲、张红艳虽主张海淀区政府、海淀镇政府实施了“拆迁腾退”的行政行为,但海淀区政府、海淀镇政府均予以否认,此时即应由张红玲、张红艳承担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的举证责任。但是,张红玲、张红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海淀区政府、海淀镇政府作出了被诉行政行为,且海淀区政府、海淀镇政府提交的证据指向相应行为的实施主体为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镇青龙桥村民委员会。因此,张红玲、张红艳的起诉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二、有条件的举证倒置
新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此规定为举证责任的转移,是在法定条件下应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由被告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妨将其称为有条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从法律规定看,将原告举证义务转移到被告的条件为:
1、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原告无法提供证据;
2、原告无法举证的原因是被告造成的;
3、被告应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害事实。
关于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案例,通常发生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丁宣德、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再审案》【(2017)最高法行再67号】就是一例。
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高新区管委会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本应依法妥善处置并保全证据,以证明其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已尽慎重、妥善之注意义务,对丁宣德所建违法建筑物中的合法财产已予清空并妥善处理。但高新区管委会未能提供任何相关证据,未尽到举证责任。由于高新区管委会的违法强制拆除,丁宣德仅能提供相关现场照片及财产损失清单,业已穷尽举证手段以证明动产损失的存在,虽然其对于动产损失的具体数额无法举证,基于公平原则,对于案涉动产损失及赔偿数额的确定,应适用上述法律所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即由高新区管委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司法鉴定与经验法则
新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了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无法证明损失价值时的处理方法:
1、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此处“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应指可能是主张“损害情况的原告”,也可能是“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被告。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对财产进行评估或者鉴定的,可以不再进行司法鉴定。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2、法官运用经验法则
当事人的损失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人民法院则可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如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屈涛、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2017)最高法行申5500号】,法院认定商州区政府违法强制拆除屈涛的房屋,导致屈涛无法举证证明屋内物品损失,依法应当由商州区政府承担损失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商州区政府亦无证据证明损失的情况下,原审判决结合屈涛提交的财产损失清单和涉案房屋系最后拆迁对象的事实,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排除房屋内存在贵重物品的可能,酌情认定屈涛屋内物品损失,依法有据,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再如《许水云诉婺城区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案》(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法院认定因行政机关违反正当程序,不依法公证或者依法制作证据清单,给原告履行举证责任造成困难的,且被告也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金额的,人民法院可在原告就损失金额所提供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不利于行政机关的损失金额认定。许水云向一审法院提供的相关照片与清单,可以判断案涉房屋内有鸟笼等物品,与其实际经营花鸟生意的情形相符;在许水云已经初步证明存在损失的情况下,其合情合理的赔偿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婺城区政府可以根据市场行情,结合许水云经营的实际情况以及所提供的现场照片、物品损失清单等,按照有利于许水云的原则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房屋内财产损失依法赔偿。
根据上述涉及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便于学习理解新解释内容,我们不妨将行政赔偿、补偿诉讼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概况为:一般举证+有条件的倒置+法官经验法则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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