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实务问答系列三(三):工程质量
应旭升 应旭升   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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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实务问答系列文章,由应旭升律师主笔,旨在用问答的形式回答建设工程实务中的常见问题。文章涉及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工程量、工期、工程价款等各个领域。由于篇幅较长,将分为十四次发表,敬请期待!

 

第三节 工程质量


1.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提前使用未验收工程,如何认定发包人责任?


我们认为:工程未经验收情况下,即使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提前使用,仍应认定发包人擅自使用。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建设工程案件的审判应始终坚持将建设工程质量的认定放在首位。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属于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即使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提前使用,仍应认为该行为具有违法性。


2.当事人对保修金返还期限约定不明确或笼统约定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返还,该保修金返还时期应如何认定?


我们认为,当事人对保修金没有约定、约定不明均可理解为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且已完成缺陷整改时予以返还。


《北京高院施工合同解答》第3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就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但不影响承包人在保修期限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


3.设计缺陷引发的工程质量责任,承包人能否免责?


【问题描述】A公司承建B商业用房项目中,发现部分梁拆除模板后出现较多细裂纹。梁侧细裂缝多的有30余条,少的也有10余条,发包人提出该质量事故应由A公司承担。有资质质量检测部门检测后认为,设计图的一部分主梁与次梁的受力钢筋直径偏小,导致本质量事故。A公司是否应承担质量事故的责任?


我们认为A公司无需承担质量责任。


一般情况,工程质量有缺陷应由建筑公司承担责任。《建筑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当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时,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最高法院施工合同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故在发包人提供设计有缺陷的情形下,承包人已尽提醒义务,如发生质量责任,承包人无需承担责任。


4.约定保修期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是否绝对无效?


我们认为,双方约定工程保修期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的,该约定应认定无效;但承包人为保修期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事项承担相应费用的,该约定可认定有效。


《浙江高院施工合同解答》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应认定无效。”


《江苏高院施工合同意见》第6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当事人要求确认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工程承包人举证证明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意义?


我们认为,承包人举证证明发包人擅自使用,具有三方面的法律意义。


⑴质量方面。发包人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同时部分免除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即承包人只对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质量负民事责任)。


《最高法院施工合同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⑵工期方面。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为竣工日期。


《最高法院施工合同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㈠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㈡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㈢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⑶价款方面。


①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其相应支付节点视为届满,承包人可按合同约定程序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


②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该时点也是计算利息的考核指标。利息起算点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工程交付日即为利息起算日。


《最高法院施工合同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6.什么是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


我们认为,所谓的“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既包括工程质量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标准,又包括不符合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强制性规范标准等情形。具体体现:


⑴工程施工中质量问题。如施工方未按图纸和技术规范施工造成质量问题;又如施工方未按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和合同要求对建材、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⑵完工到竣工期间质量问题。如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沙;阳台积水、漏水等质量问题。


⑶保修期内质量问题。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又如竣工后,屋顶、墙面等渗漏问题。


7.竣工验收与验收备案的区别


⑴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竣工验收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组织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查验接收的行为。


《合同法》第279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⑵竣工验收备案是建设工程质监部门在建设单位申请备案并提交有关文件情况下,予以备案、以供备查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8.指定分包模式下,总承包人是否应就分包工程质量对业主承担责任?


我们认为,指定分包模式下,总承包人是否就分包工程质量承担责任主要看总承包人有无将指定分包纳入总包管理范畴。


⑴总承包人如按总承包合同约定将指定分包纳入总包管理范畴,则总承包人应对指定分包质量负责,还应对指定分包进度、施工组织安排等负责。


《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建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⑵总承包人如按总包合同约定只对指定分包承担配合义务,而非管理义务,则总承包人无需对指定分包施工质量承担责任。总承包人配合义务包括总承包人向指定分包提供材料堆场、水电接口、施工区域内道路、脚手架、施工电梯、办理竣工资料等。


总包人只承担配合义务,则意味着指定分包质量由业主方直接管理,总包人对分包单位之质量不对业主承担责任。


9.指定分包如纳入总包管理,发包人对指定分包管理有过错的应承担何责任?


我们认为,指定分包如纳入总包管理的,发包人对指定分包管理有过错的应承担过错责任。


《最高法院施工合同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江苏高院施工合同意见》第26条规定:“发包人未经设计、规划等部门同意自行变更工程规划、设计,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指令施工,由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由发包人自行承担;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0.总包单位是否只能依据总承包施工合同收取总承包服务费?


一般来说,总包单位只能依据总承包施工合同收取总承包服务费。但如总承包单位为分包人提供额外服务,其有权向分包单位主张额外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费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因此,总包服务费包括总管理费、总包配合费和甲供材服务费。


总包服务费计价方式一般在总承包人与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约定,也可在总承包人与指定分包的分包合同中约定,或者三方协议中约定。总包服务费的计算与支付方式按照约定执行。


总承包人有权根据现场情况和进度要求制定施工方案,有权要求指定分包按要求在其指定时间内使用总承包人施工机具。如因分包人原因未能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工作,需要总承包人提供额外服务的,总承包人可以就额外总包服务与分包人协商增加总包服务费。

 

 

编排/吴瑜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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