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干货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提前终止后工程预付款返还相关问题探讨
韦文华 韦文华   2019-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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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为了确保工程顺利开工建设,建设工程发包人通常会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工程开工前,依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前预付部分工程款,称之为工程预付款。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规定,工程预付款主要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发包人在支付工程预付款后,会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扣回,承包人一般无须返还工程预付款。但是,如果发生严重违约行为、项目调整、规划变更等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便会产生工程预付款的返还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提前终止,往往伴随着纠纷的产生,承包人认为己方遭受损失需要赔偿,通常不会主动返还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因疲于应对承包人的索赔诉求或认为己方存在违约、自知理亏,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返还工程预付款,而面临工程预付款被挪用的风险,并可能无法主张资金占用的全部损失(因未及时主张权利,导致资金占用损失起算时间的往后推移)。

 

基于此,本文从工程预付款返还条件(返还时间)、工程预付款返还的主张方式以及逾期返还工程预付款的后果等方面,并结合司法裁判案例,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提前终止后工程预付款返还相关问题,并向发包人提供一些风险防范、减少损失的建议。

 

一、相关规定

 

合同提前终止后,承包人返还工程预付款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规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上述规定中,《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是合同提前终止后,承包人返还发包人工程预付款的法律依据,也是法院在裁判中处理工程预付款返还诉求通常引用的条款。在(2014)浙温民终字第874号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乐清市虹桥第三菜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现双方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解除,菜市场公司(发包人)已预付给华丰公司(承包人)的工程款应当恢复原状,由华丰公司返还给菜市场公司。华丰公司上诉主张其无须向菜市场公司返还工程预付款5588000元,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相关规定是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建筑行业的交易习惯,在发承包双方未对工程预付款返还相关事宜进行约定时,可以作为裁判的参考依据。

 

二、工程预付款返还条件

 

工程预付款返还条件是否成就,直接影响工程预付款返还时间的确定,也决定发包人能否有权向承包人主张工程预付款的返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提前终止后,工程预付款的返还条件,在发承包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依照约定处理。在发承包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则要区分具体的情况来确定工程预付款的返还条件:

 

第一,若建设工程未实际开工、承包人没有实际进场便提前终止合同的,此时承包人可能会有损失,但发承包双方一般不存在工程量确认及工程款结算的问题。自合同终止之日起,承包人占有工程预付款便缺乏合同基础,承包人返还工程预付款的条件成就。在(2014)郑民一终字第1598号河南隆驰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赛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合同解除后之返还责任的认定,不仅要根据合同之性质,还要考虑返还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因本案上诉人(承包人)不能证明120000元预付款已经实际用于本案合同之履行,且被上诉人(发包人)现已经完成了涉案消防工程的安装,故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返还120000元预付款的责任正确。

 

第二,若建设工程开工一段时间、承包人已经实际开展了工程施工,合同才提前终止的,发承包方双方需要对工程款进行结算之后,方能确定承包人是否需要返还工程预付款以及返还数额。此时,工程预付款的返还条件是发承包双方完成了工程款的结算,且承包人可以主张对已经结算但未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在(2017)最高法民再216号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城中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已履行部分,即鑫宏达公司(承包人)已交付35套钢结构的折抵问题,属于鑫宏达公司的依法抗辩,对该部分折抵251608元,江河创建公司(发包人)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第三,在工程款结清之后,承包人能否以发包人尚未赔偿其合同提前终止遭受的损失为由拒绝返还工程预付款?笔者认为,若发承包双方就合同提前终止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赔偿达成了合意、且损失数额能够确定的,此时发承包双方互负到期的金钱债务,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主张债务抵销,并根据抵销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返还发包人工程预付款。但是,若发承包双方未就合同提前终止的赔偿问题达成合意、损失数额无法确定的,因损失赔偿与工程预付款的法律性质不同,且此时损失赔偿数额需要仲裁或者诉讼程序方能确定,不应当支持承包人以发包人尚未赔偿其损失为由拒绝返还工程预付款。在(2013)新中民五终字第152号上诉人河南省黎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天安宜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黎明公司(承包人)对天安公司(发包人)提出的返还工程预付款的请求提出抵销窝工损失25000元的抗辩,天安公司对黎明公司主张的窝工原因及损失均有异议,因黎明公司未能提供由于天安公司的原因致使涉案工程中途停建、缓建,亦未提供存在窝工损失的证据,故不予支持该抗辩主张。

 

三、发包人主张工程预付款返还的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提前终止后,承包人往往不会主动向发包人返还预付工程款,而发包人是否主动要求承包人返还工程预付款,将会影响到工程预付款能否顺利返还以及承包人逾期返还工程预付款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的多寡问题(发包人越早主张工程预付款返还,资金占用利息的起算时间通常就越早,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相对就越多)。笔者经办的案件中,就曾遇到发包人在合同提前终止后长时间未向承包人主张工程预付款返还,最终导致工程预付款被挪用的情况,工程预付款的返还变得遥遥无期,且资金占用利息的起算时间也延后,发包人由此遭受损失。发包人主张工程预付款返还的方式,通常包括以下三种:

 

(一)通过发联系函、催告函、律师函等书面函件主张承包人返还工程款。在工程预付款返还条件成就的前提下,发包人发书面函件主张承包人返还工程款,此举未必能够促使承包人主动返还工程款,但能够产生诉讼时效中断以及资金占用利息开始计算的法律效力。在发包人提起诉讼时期尚未成熟或因其他原因未主动提起诉讼时,通过发联系函、催告函、律师函等书面函件的方式主张承包人返还工程预付款,是发包人防范自身权益受损的一个重要措施。

 

(二)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承包人返还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在进行书面催告后,承包人仍然拒绝返还工程预付款的,发包人可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承包人返还工程款,发包人也可以未经催告就提起诉讼要求承包人返还工程预付款。发包人提起诉讼主张工程预付款返还,同样也能够产生诉讼时效中断以及资金占用利息开始计算的法律效力。而且,若发包人担心工程预付款被承包人挪用的,还可以在诉讼中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若承包人就合同提前终止事宜向法院起诉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的,发包人也可以在诉讼中提出反诉,要求承包人返还工程预付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发包人提起反诉主张工程预付款返还,同样也能够产生诉讼时效中断以及资金占用利息开始计算的法律效果。但是,若发包人未提起反诉要求承包人返还工程预付款,而只是主张使用工程预付款抵扣承包人的损失的,因为并非是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可能难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或者资金占用利息开始计算的法律效力。

 

四、承包人逾期返还工程预付款的责任承担

 

承包人逾期返还工程预付款,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从裁判实践中的案例来看,承包人逾期返还工程预付款的,通常需要向发包人赔偿支付由此产生的损失,一般是指逾期返还工程预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而资金占用利息,会涉及到利息的计算标准以及计算时间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关于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标准问题。笔者认为,如果发承包双方对逾期返还工程预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理,但若约定的计息计算标准过高的,承包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适当干预调整,以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如果发承包双方对逾期返还工程预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标准没有约定的,通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在(2017)最高法民再216号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城中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以及(2012)西民四终字第00250号陕西电力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安港湾工贸实业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以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判令承包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工程预付款逾期返还的利息,并支付给发包人。

 

其二,关于资金占用利息的起算时间问题。资金占用利息的起算时间,需要根据工程预付款返还的条件是否成就、发承包双方的过错情况以及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权利的时间确定。在(2011)绍越民初字第925号浙江英特迈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华博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发包人主张的逾期返还利息计算起始点应以起诉主张返还之日起为宜,同时对利息计算标准亦依法予以调整。

 

当然,如若合同提前终止的原因是承包人存在严重违约行为,资金占用利息的起算时间通常会提前,法院甚至会判决从承包人收到工程预付款之日开始计算利息。在(2017)最高法民再216号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城中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中,承包人在收到工程预付款后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开工,发包人据此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工程预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从承包人收到工程预付款之日开始计算。此外,在(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74号李永权与邓根培、欧志荣、中山市明大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以及(2012)西民四终字第00250号陕西电力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安港湾工贸实业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提前终止,人民法院均判令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自收到工程预付款之日起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五、风险防范建议

 

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提前终止后,发包人因忙于应对承包人的索赔诉讼,或觉得己方也需要赔偿承包人损失,而往往忽视向承包人主张返还工程预付款,面临工程预付款被挪用的风险,并可能导致资金占用利息起算时间的延迟,从而给自身带来损失。因此,笔者建议,在合同提前终止后,发包人应当将对承包人进行损失赔偿与工程预付款返还事宜相区分处理,并及时积极主张权利,以防范化解相关风险,防止损失的扩大。具体而言,建议发包人做好以下风险防范措施:

 

(一)建议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就合同提前终止事宜签订的合同解除协议书中对合同提前终止后工程预付款的返还事宜做出约定,包括约定工程预付款返还条件、返还时间以及逾期返还工程预付款所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二)在合同提前终止后,建议及时跟进工程预付款的返还事宜,通过发联系函、催告函、律师函等书面函件要求承包人返还工程预付款、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三)发包人在进行书面催告后,承包人仍然拒绝返还工程预付款的,发包人应当及时提起诉讼要求承包人返还工程预付款、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四)若承包人就合同提前终止事宜向法院起诉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的,发包人应当及时提出反诉(尽量避免仅仅只是要求对承包人的损失进行抵扣而不提出反诉),要求承包人返还工程预付款、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五)如若工程预付款数额较大,且承包人的资产状况不太乐观时,发包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及时冻结存放工程预付款的账户,防止承包人挪用工程预付款;

 

(六)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发包人可要求与承包人共同设立共管账户,工程预付款的使用由双方共同监管,从源头上防止承包人擅自挪用工程预付款;

 

(七)如果承包人此前为工程预付款提供保函进行担保的,在承包人未返还工程预付款之前,发包人应当及时要求承包人申请保函延期。如果承包人拒绝对工程预付款保函申请续期的,发包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新的风险防控措施。

 

 

编辑/da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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