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爷律师声明不靠谱,但不靠谱程度还值得商榷
2015-05-24
来源/微信公众号 壹法律(lawlives),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
初入律师行业,所里一次会议,一位新执业律师谈感想,用了“如履薄冰”四字。我也就听听,没有太多感受;当时的我,更迫切的需求还是“履冰”。现实中没有律师敢说自己从未犯过错误,只是错误的性质与严重程度不同,再有就是是否“如履薄冰”的工作。
高文所杨律师一封《声明函》被刘敏律师简评了一番。我相信刘律师不是第一个看到这封《声明函》的律师,所以很佩服刘律师的职业习惯和细致入微。杨律师的《声明函》确实够不上合格的法律文书,在引爆法律圈后,不知杨律师作何感想?
对于刘律师《简评范冰冰的律师声明》一文,关于“授权主体错误”和“主体表述错误”我有一点不同的看法。名誉侵权由“范冰冰工作室”委托律师发声明并无不妥,可以认为是工作室的转委托,而这样的转委托显然范爷没有异议。至于“主体表述错误”,个人以为应该不属于杨律师犯的低级错误。对于多数受众,“北京美涛中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知道是个什么鬼?当然,更严谨的表述是律师工作的基本要求,在文书中体现北京美涛中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范冰冰工作室的法律关系也许是更好的表达方式。
从杨律师的错误而言,也算不上特别严重的影响法律性质的错误。当然,在这样一个简单声明中,估计也不能犯比这更严重的错误了。虽不影响信息的传递,但确实经不起放大镜的照射,而且不只放大了一倍。
律师当常怀如履薄冰的工作态度,这不仅是犯错后的后怕,更是事前事中的谨小慎微、专业职业。
《声明函》一事,没有律师能因此获得更多荣光,也没有律师可以断言自己肯定不会犯同样的错误而显得更高明;律师当如履薄冰,共进退。
(原标题:范爷律师不易,如履薄冰)
责编/连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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