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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戏剧作品保护的仅仅是戏剧剧本,而曲艺作品保护范围却包括曲艺剧本和曲艺的表演,司法实践中对此常常发生困惑。为此,有必要对曲艺作品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析。
一、相关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二、相关司法裁判
1、"曲艺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认定
在新沂电视台等与徐州市淮海戏剧王音像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中,法院认为:本案围绕古书《十把穿金扇》的创作形成两种类型的作品:一是由丁相宇对该古书进行整理并由其和王道兰以扬琴调进行演唱而创作完成的琴书《十把穿金扇》,属于曲艺作品;二是由淮海戏剧王公司在丁相宇和王道兰演唱的曲艺作品《十把穿金扇》的基础上,聘请专门的戏曲演员和导演,配合丁相宇和王道兰的演唱进行扮像和表演,并辅之以专业的灯光、服饰、道具、摄像等设备,对戏曲演员难以表演的部分则直接拍摄丁相宇和王道兰现场说唱,最终通过后期的编辑,将戏曲演员的表演与丁相宇、王道兰的说唱有机组合起来,制作成VCD碟片即电视琴书《十把穿金扇》,该作品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2、"曲艺作品著作权人"的认定
在北京鸿达以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华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中,法院认为: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其中,评书是说书者以其独特的视角,对某一时期的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进行演义和评说。由于说书者文化水平、艺术功力、表现手法等不尽相同,因此,就同一主题不同说书者在艺术结构、人物命运和重要事件的表述和处理上,均不尽相同。涉案作品的正版电子出版物记载的权利人信息为:长篇评书《三国演义》、演播袁阔成、作者罗贯中。上述信息及涉案作品本身表明,涉案作品评书《三国演义》属于曲艺作品。涉案作品系演播者袁阔成在罗贯中的小说《三国演义》基础上的改编和创作。袁阔成在涉案作品中对三国时期的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进行的演义和评说,体现了涉案作品区别于同类作品的独创性的表达。因此,袁阔成对涉案作品的演播行为,既是对涉案作品的创作行为,也是对涉案作品的表演行为。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为,涉案作品的演播者袁阔成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
3、"双簧表演中的声音与动作表演互相依托不可分离,因此双簧表演者的表演属于不可分的表演。因此尽管涉案Flash使用了原表演的录音,但仍属于对奇志、大兵共同表演的使用。"的认定
在杨其峙等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表演者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奇志、大兵创作并表演了双簧作品《结巴子开会》、《检查卫生》、《洗脚城》与相声作品《戏说百家姓》,奇志、大兵依据著作权法享有对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及对上述作品进行的表演的表演者权。Flash系使用计算机软件制作的配有声音和字幕的可使用播放软件播放的连续漫画,属于以类似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该作品画面系根据原作品内容绘制、字幕使用原作品文字,构成对奇志、大兵作品的改编。声音系奇志、大兵的表演录音,系对原表演的复制。相声作品属于我国的传统曲艺作品,双簧系相声的一个分支,表演者的表演为动作、表情的表演与口头表达相结合,并常通过结合的一致性产生奇特的艺术效果或通过结合的分离性产生诙谐的艺术效果。双簧表演中的声音与动作表演互相依托不可分离,因此双簧表演者的表演属于不可分的表演。因此尽管涉案Flash使用了原表演的录音,但仍属于对奇志、大兵共同表演的使用。
4、"相声作品著作权人"的认定
在郭德纲诉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郭德纲主张自己享有涉案7段相声作品的著作权,作为共同表演者的王玥波也明确表示自己不享有著作权。因此,在飞乐影视公司和九洲出版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涉案7段相声作品另有著作权人的情况下,本院确认郭德纲享有涉案7段相声作品的著作权。飞乐影视公司和九洲出版公司关于郭德纲著作权人身份的异议,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三、实务思考
我国地域辽阔,历史悠久,各种类的曲艺形式大致有近400个曲种。由于曲艺是一种说唱艺术,曲艺作品应当包括曲艺的剧本(文字或口头的)和曲艺的表演作品,相声、快书、大鼓、评书是曲艺作品的常见种类。在曲艺创作过程中,各曲种的唱腔、句法、仄韵、旋律等均不同;在曲艺表演过程中,不同表演者由于其艺术天分、感悟等的不同,即使同样作品表演出来的效果也不一样。
曲艺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曲艺作品的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表演者权是指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等权利。《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项规定:"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因此,表演者权可归属于自然人或单位。一般我们认为演员个人和演出单位可以约定权利及行使方式,如无约定则表演代表演出单位意志的,表演者权归属于演出单位;演出单位仅仅是组织演出的,表演者权归属于演员。表演者权的客体是指表演者对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包括声音、表情和各种动作的组合,并不是被表演的文学艺术作品。无论表演者权归属于演出单位还是自然人,表演者权的人身权均由演员个人行使。表演者可以要求表明其身份,并禁止他人随意使用其表演形象,丑化其表演形象。表演者现场通过声音、表情和各种动作组合完成的表演是属于活的表演,播放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属于机械表演。表演者权的客体包括活的表演,机械表演权则归属于著作权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应当不限于活的表演,提供录音录像等机械表演方式也包括在内,但应当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一致,只限于交互式传播。
对于曲艺作品的比对,我们通常采用抽象过滤法,即首先将思想与表达区分、其次将唯一表达、公有领域表达进行过滤、最后对相关相似表达进行对比:
(1)首先将"题材"等思想从曲艺作品中过滤出来;
(2)对曲艺程式进行比对,寻找相同的曲艺程式,对相同的曲艺程式在双方曲艺作品中出现的时间、节奏、出现的顺序、表现形式进行对比,排除通用或传统曲艺程式的比对;
(3)对"故事背景"进行对比,故事背景是一部曲艺作品的故事得以展开的主要线索和依据;
(4)对"主要人物设置及关系"进行对比,故事背景是一部曲艺作品的故事得以展开的主要线索和依据,一部戏剧作品的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与故事情节是相辅相成的;
(5)对"剧情脉络、故事情节"。剧情脉络是指贯穿整部作品的情节发展的线索,故事情节则是指文学作品中人物的生活和矛盾冲突的发展过程,是整部作品的灵魂和精华所在;
(6)对上述比对因素进行综合排序,然后对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进行判定。
编排/王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