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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赋予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权,同时禁止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调取被告做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当事人有权申请调取证据的三种情形。2018年2月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简称新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但该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从法律规定看,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下列几项:


一、调取证据的途径分为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和依当事人申请调取两种情形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有权调取证据,尤其是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但是调取证据的情形只限于不能自行收集、能够提供线索证明该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需要人民法院调取的,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及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对其调取证据的申请不予准许。


如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钮仁华与扬州市公安局一审行政判决书》【(2015)扬江行初字第00143号】认定:对于原告在庭审结束后提出要求法院调取证据及与当事人对质的申请,因不属于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范围,故本院不予采纳;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武陟县人民政府、陶晓亮与王彩虹土地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2015)焦行终字第00072号】认定: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仅限于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和程序性事项,这里规定的“他人”不包括案件当事人。武陟县人民政府上诉称其未提交证据原审法院应当向武陟县国土资源局调取证据的理由不能成立。


新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并未将被告排除在申请人之外。正常情况下,按照“先取证、后行政”的程序,被告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有了证据,如果是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到的证据,因不可抗力或者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而第三十九条赋予被告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权利,仿佛与行政法律对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定相悖,如何操作有待于明晰。


二、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期限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应当在举证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的证据交换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人的自然情况和调取证据的内容,以及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和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如果没有在举证期限内申请调取,将承担不利后果。如在《云阳县清水土家族乡大堰村6组,云阳县清水土家族乡大堰村5组与云阳县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2015)渝二中法行终字第00133号】中,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大堰村5组、大堰村6组在原审举证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二审中申请调取证据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调取证据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文杰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等信息公开二审案》【(2016)京01行终746号】,上诉人李文杰对原审法院作出不予准许调取证据决定存有异议,二审法院认为李文杰在原审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以后向原审法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超过法定举证期限,原审法院作出不予准许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申请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并做出如下处理:


1、符合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调取证据条件的,予以调取。


2、对不符合证据调取条件的,做出书面通知并说明不调取证据的理由。如果不做出书面通知或者通知中没有说明不予调取证据的理由,系程序错误。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杨德林与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南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案》【(2015)通中行终字第00539号】,关于上诉人杨德林申请调取证据,原审法院对该申请准许与否未予表述是否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该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的内容,而从杨德林的调取证据申请书来看,该申请书并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原审法院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杨德林予以说明,明显违反了该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指正。


3、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人民法院对调取证据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说明可以采信书面或者口头等多种方式。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的《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与王东军、赵稳稳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二审案》【(2016)陕71行终164号】,上诉人称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但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而卷宗显示一审法院并未按这一程序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实属程序有误。法院则认为:原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调取证据的申请,先后三次前往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调取证据,虽未获取证据,但已尽到审慎义务,并未违反法定程序。


四、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有关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需与待证事实和争议焦点具有关联。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无讼案例上刊登的《施宗凯、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2017)云行终50号】,人民法院认定:施宗凯上诉时提出的第三项请求为请求法院为施宗凯收集和保存证据,这一请求不符合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法定条件,且该申请与本案处理并无关联性,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其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可能对当事人有利,也可能不利。人民法院采信调取证据的效力,不违反法定程序。《胡静月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案》【(2014)一中行终字第13号】,上诉人其中一项上诉理由为“一审审理程序违法,一审法院主动帮助被上诉人取证,偏袒被上诉人。”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调取证据的结果既可能对被上诉人有利,也可能对被上诉人不利,其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一审法院调取证据的做法并不违法。故对于胡静月提出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王福珍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842号】,法院以申请调取的证据并非“与本案有关”,原审法院决定不予准许,并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五、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不予调取证据通知救济方式


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调取证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出书面通知并说明不调取证据的理由。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对人民法院不予调取证据通知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做出答复。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相关事由不予回应的,只要不影响案件实质审理的,也仅仅是程序问题,不会影响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戎爱国与唐建梅、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上海铁路局、南京上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2016)苏01行终540号】,法院认为原审虽未对上诉人调取证据的申请作出回应,但上诉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故原审未对上诉人调取证据的申请作出回应未实质影响到上诉人的权利,未达到严重违法的程度,不足以导致原审判决被撤销。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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