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干货 | “月亮与六便士”:我国保险金信托的理想与现实
陈遥 陈遥   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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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我国第一款保险金信托产品推出以来,作为一种家族财富管理领域的优质金融工具之一,弥补了保险与信托各自作为单一金融工具在财富管理领域中的缺陷,越来越受诸多高净值以及超高净值,乃至超富人士青睐。据报道,截止2018年底,我国保险金信托行业规模已接近百亿元人民币,保险金信托已然成为国内高净值人群进行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重要新兴工具之一。[1]

 

一、保险金信托定义

 

所谓保险金信托,又称人寿保险金信托、人寿保险信托,是指以保险金或保单受益权作为信托财产,由委托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条件成就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于受托人(信托机构),由受托人依照信托合同进行管理和运用,并按约定方式与时间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交付于信托受益人的活动。与传统的保险或信托相比,保险金信托融合了二者的特点,是二者功能的延伸与扩展,也是弥补二者不足的一种机制。[2]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保险金信托体现了人寿保险的杠杆性、保险金的确定性以及信托的灵活性和私密性,是二者的有机结合,对有效传承财富,具有重大作用。

 

二、保险金信托的意义与功用

 

(一)意义

 

1.实现“保险”与“信托”相关联

 

在保险金信托出现之前,保险与信托这两大金融工具,虽然各有特点,但长期处于“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状态,相互之间并无关联与交集。保险金信托的出现,在保险与信托之间搭建起一座有效的沟通及协作桥梁,既能解决高净值人士利用保险杠杆,有效传承、管理和增值财富,实现传承目的之迫切愿望,又能打开信托财产来源的新领域,体现信托“收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制度价值,有利于发挥保险与信托各自优势,弥补各自不足,实现保险与信托有机结合,成为财富管理领域重要工具。

 

2.变相降低“信托门槛”

 

作为所谓“高端金融工具”,各大信托公司均只为高净值以上人士所设。据了解,以财富管理领域最重要的金融工具——“家族信托”为例,我国各大信托公司普遍要求委托人置入家族信托的财产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如此一来,除了超高净值人士及超富人士,想要让信托公司“纡尊降贵”地降低信托设立门槛,基本难以实现。如此,中高净值人士想要设立家族信托,基本上只有理论可能。

 

而保险金信托的出现,给中高净值人士提供了一个“以小搏大”的机会,让中高净值人士可以通过购买大额保单以获得高额保险金模式,满足信托公司设立的信托计划门槛。从另一个角度看,保险金信托变相降低了信托门槛,显现出保险这一金融工具的重大杠杆性。

 

3.给中高净值人士试水家族信托机会

 

如上所述,中高净值人士存在设立家族信托的需求,但尚无法直接满足信托公司设立家族信托的最低要求。保险金信托刚好起到了满足双方需求的重要作用,一方面,中高净值人士可以通过保险金信托,试水家族信托,初步了解家族信托的设置方式和能达到的目的。同时,由于作为信托财产的保险金来源于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省却了关于资金来源、合法性等诸多尽职调查环节,节省了时间成本、经济成本以及机会成本。

 

因此,可以说保险金信托架设起保险与信托之间的桥梁,是保险与信托相结合的重要纽带,对投保人(委托人)、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而言,具有“三赢共好”的重大意义。

 

(二)功用

 

除了具有前述重大意义外,保险金信托的产品特点,决定了保险金信托在合理、有效管理保险金,实现财富有效传承方面功用十足:

 

1.避免受益人无力管理保险金资产

 

众所周知,受益人才是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唯一权利人,受领保险金作为一种纯获益行为,与受益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关。实践中,保险事故出现后,保险金也是一次性支付给受益人。然而,现实中,有很多投保人,为了传承财富,会将大额保单受益人指定为未成年子女,甚至是不满八周岁的子女。从投保意图看,这样的投保安排体现了投保人对子女满满的爱,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实现投保人的投保目的。不过,天有不测风云,当意外早于明天来临而子女尚无力管理保险金时,即便此时尚有监护人可以代为管理,恐怕也难以实现投保人最初的投保目的。

 

而保险金信托的出现,就可较为妥善地解决该问题。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在收到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后,按照委托人生前意愿,采用约定好的方式,由信托公司负责管理保险金,负责保险金的保值和增值,并在受益人达到信托计划设定条件后,将保险金交付受益人,真正实现保险金的有效传承。

 

2.防止受益人挥霍保险金

 

投保人在购买大额保单时,除了希望通过保险的特殊功能,将财富传承给受益人外,更重要的是希望传承给受益人的财富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避免受益人生活出现困境,帮助受益人获得更好的生活。然而,现实中,未建立起良好理财观念的受益人肆意挥霍家产或者遗产的现象屡见不鲜,假如保险金交到此类人员手中,很难保证保险金得到合理利用,还有可能使受益人如中彩票一般,因为“一夜暴富”而丧失奋斗欲望,使保险金得到适得其反的效果。

 

而在保险金信托里设置“防挥霍”条款,即可以借助受托人力量,在受益人还没有足够能力管理保险金时,按照委托人意愿和受托人的专业能力,既保证受益人生活质量,又防止受益人挥霍保险金,还能使保险金增值,符合投保人/委托人初衷,收“一箭三雕”之效。

 

3.隔离受益人债务、税收

 

根据《信托法》,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财产,在受益人资信及财产状况不佳,甚至是存在较多债务时,由于保险金尚不是受益人资产,使得保险金免于用于偿债(以及应对未来可能产生的遗产税),体现出保险金信托的债务隔离功能。当然,当受益人负债时,保险金信托的受益条款是否触发,如何触发,这是在设置保险金信托时必须面对的问题,委托人/投保人需通过专业律师协助设置信托条款的方式提前考虑好解决方案。

 

4.隔离投保人/委托人债务

 

在保险金信托2.0版本的语境下,保险金信托的投保人通过将投保人变更为信托公司的方式,变更投保人,使得投保人即便在负债情况下,一方面通过信托财产本身的独立性,另一方面通过保单利益所有人变更,导致保险金信托的财产属性不会受到影响,即便在投保人/委托人负债的情况下,保险金信托财产也不会用于偿债,使投保人/委托人债务得到隔离,保证保险金信托财产安全。

 

5.保险金之“保险”

 

保险金信托的出现,相当于通过信托方式,由受托人给保险金上了一道“保险”。投保人/委托人依靠受托人的专业能力、诚信品格和契约精神,保证保险金发挥应有的作用,可以认为,保险金信托是保险金之“保险”,较好地解决了“谁来保护保险金”的问题。

 

三、我国保险金信托发展现状

 

虽然抬头看保险金信托,其有如“月亮”般明亮,但我们也不得不低头考虑现实中的“六便士”问题。整体而言,保险金信托在我国大陆的发展仍处于“叫好不叫座”状态。保险金信托具有保险和信托两种制度的优势和功能,但目前的发展并不乐观。[3]

 

1.起步晚

 

1886年,英国诞生了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保险金信托。1902 年,保险金信托传入美国。而我国的保险金信托最早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传入,在民国时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解放后,新中国的保险事业在建国初期曾经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是到1958年人民公社出现,使得几乎所有保险产品被迫取消,保险金信托就此在大陆消失。[4]

 

改革开放以后,虽然我国保险业和信托业得到了跨越式发展,但是直到2014年5月4日,才由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传家”品牌,开展了我国第一个保险金信托服务。[5]

 

2.体量小

 

与国外保险金信托相比,虽然关注并参与此项业务的保险公司与信托机构在不断增加,客户数量与所涉资产规模也在增长,但其发展速度较为缓慢,其所涉客户数量(约1000 名)与资产规模(约100 亿人民币)和我国大陆目前拥有的数以百万计的高净值人数及十万亿级的保险市场、信托市场规模相比明显不成比例。[6]

 

3.法律体系尚不够健全

 

就我国目前法律体系而言,尚无专门的法律对保险金信托作出专门规定。《信托法》已实施近20年,但不仅留下许多信托制度上的空白(包括保险金信托制度空白),最高人民法院也未就此出台多少可以指导司法实践的意见,银保监会等机构的监管和指导虽然起到一定效果,但面对我国日益增长的高净值人群信托需求,仍显得有些不足。

 

4.设立程序复杂

 

就保险金信托的法律结构而言,通常涉及投保人、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三方。整个保险金信托产品,需要以大额保单存在为前提,再由委托人和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协议,最后由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投保人/委托人签订三方协议。由于涉及金融监管、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自身风险防控程序及利益测算等各项问题,使得保险金信托设立程序颇为复杂,客观上导致部分高净值人士对保险金信托望而却步,影响了保险金信托的发展。

 

5.信托公司意愿不一

 

在我国台湾地区,截止到2018年第四季度,保险金信托只有5.57亿台币,本身规模就比较小。在法规架构上,台湾地区的保险金信托是架构在受托人保险上的,要把这个保险金装入信托,变成信托财产,因为成本太高,现在也没有什么保险人愿意做了。[7]即便在保险金信托2.0模式下,我国大陆地区也面临同样问题。

 

此外,由于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属于“未来财产”,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时,信托账户内才可能有信托财产,因而,对信托公司而言,存在着不知道何时才有信托财产可以管理的问题。假如保险金迟迟未成为信托财产,信托公司的成本将大大增加,远非信托设立时收取的几万元人民币设立费可以覆盖,导致信托公司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意愿大为减弱。

 

四、保险金信托发展前景

 

(一)高净值人士越来越多

 

根据《2017胡润财富报告》显示,中国拥600万人民币资产的家庭总财富达125 万亿人民币,是中国全年 GDP 的1.5倍。拥有千万资产的“高净值家庭”数量达186万,比去年增加14.7万,增长率达8.6%,已经超过中国GDP 的增长率。随着中国高净值人群日渐庞大,财富传承也成为高净值人群的主要理财需求,保险金信托正好适应了这种需求。[8]

 

(二)客户购买意愿增强

 

在高净值人士持续增长的情况下,保险金信托作为一种“低门槛信托”,降低了家族信托的门槛。例如此前平安信托与平安人寿联合推出的“传世臻宝”,标准型准入门槛为人民币100万元,使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专业的财富管理服务。在这种门槛下,许多资产状况优良的中产阶级也成为信托客户,客观上促进了信托平民化。

 

(三)保险金信托产品不断升级

 

保险金信托在我国大陆真正起步只有区区5年,但为适应我国高净值人士的实际情况,保险金信托产品已经逐渐从1.0版本升级到2.0甚至3.0版本,相信随着保险金信托产品的不断升级,会有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愿意开发保险金信托产品,促进保险金信托市场的快速发展。

 

(四)法律法规不断健全

 

在法律法规层面,虽然还有许多不足,但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业内俗称“《九民纪要》”)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会议纪要方式,明确了营业信托中信托财产的资产隔离和债务隔离属性,从最高司法机关层面统一了信托财产独立性及其实践操作,是国家层面规范和发展信托市场的又一重要信号,未来我国的信托法律法规一定会越来越健全,诸多关于信托的障碍会被一一消除,届时保险金信托将真正脱离“灰色地带”,成为法律体系下的正式制度。

 

综上,可以预见,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有关保险金信托的法律法规空白也必然会被填补,保险金信托这轮“月亮”在未来不仅有法可依,而且将摆脱现阶段“叫好不叫座”的“六便士”状态,成为家族财富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高净值人士守富、传富创造更大的价值。

 

 

编辑/daicy

 

 

 


[1] 任自力、曹文泽:《保险金信托的法律构造》[J],《法学》,2019(7)

[2] 任自力、曹文泽:《保险金信托的法律构造》[J],《法学》,2019(7)

[3] 任自力季小弋、 赖国钦、 张玉波:《圆桌|业界难题:保险金信托因何叫好不叫座》[J],《家族企业》,2019(6)

[4] 陈北:《保险金信托:我国保险业同信托业之间的“鹊桥”》[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14(21)

[5] 韩良:《家族信托法理与案例精析》[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3

[6] 任自力、曹文泽:《保险金信托的法律构造》[J],《法学》,2019(7)

[7] 任自力季小弋、 赖国钦、 张玉波:《圆桌|业界难题:保险金信托因何叫好不叫座》[J],《家族企业》,2019(6)

[8] 吴敏:《门槛更为平民化 保险金信托成市场新宠》,《华夏时报网》http://www.chinatimes.net.cn/article/71184.html,发布时间:2017-09-29 19:5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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