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人身侵权案件发生后,当事人为减少讼累通常采用协商方式,通过和解协议的形式化解纠纷。此种法律操作本质上属于将侵权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的问题。笔者结合上述实务操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系统阐述此类转化在操作的实务要点。
一、人身侵权诉前和解赔偿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该规定仅明确了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但是对于协商确定的赔偿费用数额是否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该规定并未明确。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关于协商赔偿的问题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该规定也仅从损失数额无法确定的角度提出了按照协商方式确定赔偿数额的一种解决问题的路径。其实并不属于典型的侵权之债的转型问题。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我国当前法律规定中对于人身侵权赔偿案件的诉前和解的协议效力问题并未明确规定。但同时也并未进行明确的禁止及限制。
二、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的实务区别
人身侵权案件属于侵权纠纷的一种。而因侵权责任产生的赔偿权利人的权利也属于债权之一种。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民事主体的债权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即,因合同产生的,合同当事人请求合同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属合同债权;因侵权行为,赔偿权利人请求侵权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人属于侵权债权。
合同债权与侵权债权的不同之处在于产生要求义务人履行相应义务的基础法律关系有所不同。前者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后者基于侵权行为的发生。当事人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后,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该责任产生后当事人又基于赔偿责任的具体分担自行达成合意的,实际上是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实体民事权利的行为。在该合意达成后,赔偿权利人依然对侵权人拥有债权,但该债权系其与侵权人之间的重新约定而产生,并非仅基于侵权行为的发生而存在。
三、如何确定赔偿权利人的举证责任
侵权之债的举证规则显然与合同之债并不相同。当事人依据和解协议主张赔偿的,法院在审核当事人举证责任时并不完全适用合同之债的举证责任。前文已述,侵权事实的存在系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的基础。司法实践中,法院审核和解协议证据真实性问题时不仅要依据合同法举证规则分配举证责任,赔偿权利人对于侵权事实的存在同样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因此对于侵权损失的举证,只要和解协议中已经明确,赔偿权利人无需再就损失发生的实际情况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而且实务操作中,由于当事人系和解方式解决争议,和解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与当事人的损失也很难一致。
四、案涉和解协议的法律适用及效力认定规则
(一)和解协议是否适用合同法
合同法第二条关于该法的适用范围问题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基于上述规定,如果案涉协议属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则不能适用合同法。
当事人因侵权达成的诉前和解协议系因赔偿或履行相应非身份关系行为为内容的协议,该类协议只要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法律问题,则均可以适用合同法。
(二)如何认定和解协议法律效力
法院认定和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与认定合同纠纷中合同法律效力的方式相同,即,案涉协议是否存在合同法所规定的属于无效合同的情形以及当事人是否依法提出且的确存在撤销案涉协议法律效力的情况。
司法实践中,关于案涉协议是否属于无效合同的问题一般不存在较大争议,且在司法实践中不难认定。但是案涉协议是否存在签订协议的当事人被欺诈、胁迫的情形在实务中经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由于和解协议在签订时一方当事人有时会迫于对方的种种压力,且协议本身即当事人各自让步的结果,对于仅以上述理由主张因被胁迫而签订和解协议的主张,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对于提起撤销原和解协议法律效力的主张,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问题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参考案例: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民一终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
五、签订和解协议后的诉讼实务问题
已经签订了和解协议的当事人以和解协议显失公平或存在欺诈、受胁迫等事由诉请法院重新按照侵权责任法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并不少见。此种情况,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不执行和解协议,则需要其提出此诉请主张的当事人举证证明和解协议缺少存在显失公平或存在其他可被撤销的情况(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2909号民事判决书)。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撇开和解协议而诉请法院,按照侵权责任规则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会以提出主张的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驳回其诉请。(参考案例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海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参考案例2: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
此外,当事人因后续损失主张赔偿的,不仅应举证证明损失的存在,还需要证明和解协议的案涉事实与当事人所受到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否则,法院将驳回其诉请。(参考案例: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民一终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
编排/吴瑜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