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
何锐 何锐   2018-07-26

 

文/何锐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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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辩护律师最常面对的是公诉方将全部鉴定意见都作为控方证据的局面。而常见的鉴定意见往往涉及到多个领域,比如法医学、物证技术学、会计审计学、声像及电子数据等多个专业领域。那么,如何对这些专业知识方面的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成为辩护律师面临的首要难题。

 

正文:

 

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最常面对的是公诉方将全部鉴定意见都作为控方证据的局面。而常见的鉴定意见往往涉及到多个领域,比如法医学、物证技术学、会计审计学、声像及电子数据等多个专业领域,涉及纷繁复杂的科学知识和技能。

 

法庭审理时,有可能一份鉴定意见就能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影响到案件最终走向。所以,辩护律师必须引起重视,要对上述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那么问题来了,辩护律师并非各个领域的专家,如何有效进行质证,成为横亘在辩护律师面前的一道难题。

 

第一、不要迷信权威,敢于提出质疑。

 

实践中,有些辩护律师在面对某知名司法鉴定中心(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时,未战先退,自己都没有了底气,心想该知名司法鉴定中心(所)怎么可能出错?我这案子没办法了......加之实践中“鉴定”一直被控方垄断,辩护律师不能主动申请作鉴定,只能申请重新鉴定,所以鉴定被作为控方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主要依据和手段。

 

这些想法先入为主地影响了辩护律师的判断,导致有些辩护律师在面对这种局面时跋前疐后、畏葸不前。陈瑞华教授说过:“不要迷信权威,不要迷信职务的高低,不要迷信鉴定机构的级别,这都不重要,一切皆可挑战。”我们辩护律师要牢牢记住这句话,毕竟鉴定人也会出错,鉴定意见也没有那么完美,只要我们用心,总能找出有利之处,占据心理优势。

 

第二、辩护律师不要试图“自学成才”。

 

如前所述,鉴定意见涉及到法医学、物证技术学、会计审计学、声像及电子数据等多个专业领域,种类繁杂,难度可想而知。

 

但是,有些辩护律师试图挑战这些专业领域,他们忘了有句话——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当然,不可否认,这种认真的态度是值得我们每位律师学习,但其方法值得商榷。因为,我们不可能精通每一个领域,即使辩护律师将某个领域的知识都学习了一遍,认为已经掌握了要点。但是在质证时,依然会感觉手足无措。这是因为辩护律师在用自己的短板去挑战鉴定机构的长处,无异于以卵击石,此种方法不可取。陈瑞华教授作此评价:“不要轻易去挑战一个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知识,否则后果会很悲壮,几乎都是失败的。因为隔行如隔山。”

 

那么,辩护律师就会问:“既然这也不行,那也不行,我们应该如何去质证呢?”

 

第三、充分借助专家辅助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第四款:“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有专门知识的人又称为专家辅助人。以上规定标志着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正式确立。这样一来,辩护律师在面对貌似毫无漏洞的案件时,可以协助委托人聘请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发表专业意见。专家辅助人在接受被告方的委托后,既可以出具专家意见,也可以出庭作证,当庭对鉴定意见发表专业评论。必要时,还可以现场演示,进一步增强说服力。

 

第四、鉴定意见的质证方法。  

 

目前,对鉴定意见的质证主要有四种方法:直接质疑、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鉴定人出庭和专家辅助人出庭。

 

1、直接质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章第五节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所以,辩护律师在质证鉴定意见时,主要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等方面进行质证。换言之,辩护律师质疑的只能是法律问题,不要混淆法律专业与自然科学的界限。

 

2、申请重新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赋予了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有些律师只是提交一份《重新鉴定申请书》,就认为万事大吉,这样的方法是否妥当?当然欠妥,因为如果只是笼统地提交一份申请,被采纳的机率是非常小的。甚至有的申请书连委托事项、理由都含糊不清。

 

我们在提交申请时,应提供明确的鉴定机构名称,附上鉴定人的资历、履历等。

 

那么提交时机呢?可以在庭前会议上解决这个问题,列出明确的质疑提纲,让人民法院对此产生怀疑即可。

 

3、申请鉴定人出庭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于此,辩护律师尽可能申请鉴定人出庭,主要目的是当庭交叉询问,但是注意一个关键问题:不要向鉴定人发问专业术语之类。有一个案件,辩护律师在庭上向鉴定人发问:“什么是XXXX?”鉴定人一听,精神抖擞,从概念、属性到科学分类,侃侃而谈,辩护律师听得目瞪口呆,可想而知接下来的法庭辩护效果有多被动。

 

4、专家辅助人出庭

 

如前所述,辩护律师不要去踩专业知识的“雷区”,而应合理地借助专家辅助人进行“专业对专业”的碰撞。因为申请鉴定人出庭从而进行交叉询问的目的,不是要驳倒对方,而是要说服法官对鉴定意见产生怀疑即可。

 

在这里,同样要注意一个关键问题:不能把法律问题交给专家辅助人。在聘请专家辅助人时进行必要的辅导,分清楚哪些是法律问题,哪些是专业问题,与律师分工明确,专家辅助人不可越俎代庖。有必要的话需要进行事先演练。当然,交叉询问基本点在于“不要做没有答案的发问”,永远不要提没有答案的问题。

 

综上,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是一个慢工出细活的过程,辩护律师需要认真、细致,不惧怕专业知识,合理借助专家辅助人的力量,方可进行有效辩护。因为,科学作为真理,伟大之处就在于“制衡的力量”。一旦某种观点成为唯一,就会导致谬论。案件是偶然的,但是现象却是普遍的,一切科学都需要制衡。

 

编辑/董唯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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