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穆杉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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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最近接触了一例专利侵权方面的案例与企业咨询,我开始了穷经皓首对此领域的研究,为此我在一个月的时间内阅读了大量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书籍,并总结了一下阅读的收获。因对知识产权业务的学习与热爱,现已报名理科学历的学习以备报名专利代理人的考试,此文只系于个人学习总结,欢迎专业人士拍砖。
上篇讲述了企业对知识产权业务的分类需求,这篇将着重笔墨于专利侵权诉讼与应诉的相关学习心得。本文将从专利侵权诉讼的如何举证、如何认定侵权以及赔偿数额等几个方面结合案例来介绍专利侵权的那些事。
一、如何举证、如何选择管辖法院、如何选择诉讼时机及诉讼对象
首先,证据是取胜的关键,在起诉前应调查清楚侵权人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经营范围等情况。 专利权人控告他人侵犯专利权,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主要包括:证明其是适格的原告、证明专利的有效性、说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证明被告未经许可实施了其专利。
对于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侵权诉讼应在诉前准备专利权评价报告与检索报告,避免起诉后被侵权方申请专利无效而中止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
被侵权方在诉前应高度重视取证工作,诉前准备检索报告或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打无准备之仗。
其次,在选择起诉法院时,寻找在本地起诉的连接点,如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以及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寻找连接点争取在本地法院诉讼,即可节约诉讼成本,也利于调解赔偿。
再次,在诉讼时机上“等猪养肥了再杀”,等市场和产业成熟之日,即是剪羊毛之时。最后,在诉讼对象选择上“先挑软柿子捏”,在起诉时选择被控侵权者重大投资、重大经营活动等重要时机,例如兼并、收购、公开发行股票等时期,逼迫竞争对手尽快和解,利用媒体对诉讼的报道,给公众留下坚决维权的形象,做一次免费广告。
二、如何认定专利侵权。下面介绍一例如何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案例裁判要点
案例一:高仪股份公司诉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是否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均为淋浴喷头类产品,因此,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具体涉及以下四个问题:
1.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体现了其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设计人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
2.对设计特征的认定,应当由专利权人对其所主张的设计特征进行举证。人民法院在听取各方当事人质证意见基础上,对证据进行充分审查,依法确定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
3.对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取决于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看来该设计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而不需要考虑该设计是否具有美感。功能性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功能性与装饰性兼具的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需要考虑其装饰性的强弱,装饰性越强,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越大,反之则越小。
三、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由于实践中存在专利权损害赔偿举证困难的问题,大多数法院仍按照法定赔偿标准进行裁判。现介绍一则典型案例的认定规则。
案例二:松下“美容器”外观专利侵权纠纷案—2017年北京市法院发布2016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案例五
裁判要点:考虑到专利权损害举证难,与专利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如果权利人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尽力进行了举证,例如提供了侵权人对外宣传或第三方渠道显示的侵权产品销售数量,侵权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同时,对于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侵权人的获利已经明显高于法定赔偿限额,尽管不能以一对一的证据表明具体金额的精确计算过程,但如果权利人能够充分说明其所主张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并有相应证据佐证其合理性的,可以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支持权利人的赔偿请求。
为了加大对侵犯专利权的惩罚力度,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对侵犯专利的赔偿数额做了提高: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一到五倍内确定赔偿数额;并将在难以计算赔偿数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的赔偿额,从现行专利法规定的一万元到一百万元提高为十万元到五百万元。
草案还完善了专利行政执法。增加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以上是我对前段时间对专利等知识产权业务的学习总结,作为一名年轻律师在完成日常的工作之余,在忙于普通的案件之余如果能够多涉猎一些陌生的领域,也会给自己带来案源和技能的提升,我相信存放在案卷后面如山的书籍就是让我前进的不断动力,一名律师只有坚持不断的学习才会走得更远,走的更久。
编辑/一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