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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以来办过几十个案子,感触也不少。感触最最深刻的还是觉得,作为律师凡事都要多想一步,马虎不得,更不可以认为当事人理所当然地知道一些法律程序,切不可只听当事人的陈述,而不认真研究证据,要亲自和当事人确认每一个证据细节。
案例一 发送函件未采用挂号信或快递
笔者代理了一件某区卫计委通过招投标购买医疗设备的一个案件,案件中某公司通过评标中标。但是中标后,某公司提供的一台设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后来签订的合同的要求。某区卫计委就打算解除合同。当然,这个解除合同通知书是笔者写的,解除通知发出去之后,某公司回函了,认为自己的设备是符合标准的,我们经过审查觉得,他们的意见不能成立,于是又发出第二封解除的通知,并要求某公司把设备取回。此时,某区卫计委并未支付任何款项。
半年过去了,某公司既未取回设备,也未起诉到法院。某区卫计委担心对方来要货款,就起诉到法院,要求某公司取回设备,支付违约金。至此,笔者觉得某区卫计委已经很规范地按照法律程序在走。
等到快开庭的时候,笔者开始要进行庭前准备,发现我方虽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但是发出通知书的方式是什么,笔者想当然地以为单位会发快递或者信函,毕竟是政府部门。但是让笔者意外的是,某区卫计委的办公室主任说是用qq发的扫描件。而qq聊天记录已经找不到了。也就是无法证明对方收到了解除通知书。而对方的回函也是qq发的,并且没有加盖公章。
笔者想这下坏了。但是,没办法,开庭在即,现在发函已经来不及了,还是画蛇添足。于是,笔者就硬着头皮,战战兢兢地去开庭了。
好在,对方并未请律师,自始至终也似乎未咨询过律师,也承认收到了函。但是对内容有异议。
这个事情对笔者触动很大,我们律师想当然地会认为政府部门会采取公函信件方式送达,但是本案不是,本案的某区卫计委办公室主任是八零后,三十出头,习惯于用qq或微信等方式联络,也没有证据的保存意识。所以,律师在这些情况下,一定不能掉以轻心,仔细盯住每个细节。
案例二 交通事故当事人(受害人)未妥善保存病例
这个案例是一起小的交通事故,是身边的律师朋友代理的。交通事故是电瓶车车主甲把自行车车主乙撞了,两个人报了警,交警也出了事故认定书。
乙刚开始以为只是小事,到医院检查右手以后,拍了X光片以后没有发现骨折,打了石膏,就回去了。可是,接下去十几天,乙手一直疼痛,去医院又是重复检查了一次,还是检查不出毛病,仍然一直疼痛,一个礼拜后,乙到医院做了核磁共振,发现右手掌骨骨折。乙就住院,并找来甲,要求甲承担责任。甲自然不同意,明明第一次和第二次检查没有问题。甲认为乙要讹诈自己。
后来,多次协商不好,乙就到法院起诉!起诉标的只有一万多。但是乙提交法庭的前面两次的X光片及检查报告单都显示没有骨折,却在时隔半个多月才住院,引起对方怀疑,法庭要求乙提交病例,而乙本以为是小事,病例未保存,丢失了。
庭审一时乙陷于被动,乙的代理律师想当然地以为乙会保存好病例。好在乙还有核磁共振的片子,片子能证明乙到底是新伤还是旧伤。
乙的代理律师过于相信乙的陈述,而忽略了对证据的审查,以至于到了法庭,连自己都未发现自己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好在事实终究是事实,但是律师却给当事人感觉到律师经验不足,做事不够认真,甚至差一点使得乙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因此,除了经验之外,律师一定要有独立思维,要以证据为核心,凡事都要小心谨慎,认真把好证据关,法律关,对自己的当事人沟通的时候要注意每一个细节,比如信件的发送方式,对方的签收情况,对于简单的案件如交通事故更要注意证据的每一个细节,即便是案件标的很小的案子也不可以掉以轻心,做到每个细节都仔细研究。
编排/卢明亮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