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业搬迁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汇总
李斌斌   2018-05-24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前言


随着深圳用人成本的提升、房租不断上涨以及深圳产业升级策略的持续推进,大量原先在深圳扎根了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的工厂开始向周边城市东莞、惠州以及内地进行搬迁,以缩减生产成本。但员工考虑到各种原因可能不想随工厂一起搬迁,工厂考虑到用人成本原因可能也会裁减深圳的员工,这就产生了大量因工厂搬迁产生的经济补偿纠纷问题,笔者也处理了大量类似案件。


在此,笔者根据自身经验及相关法规,在检索深圳中院大量判例的基础上,对该类问题的处理归纳出八种情形,并且每种情形均有深圳中院的判例做支撑,希望可以为企业、员工、律师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提供借鉴。

 

关键词:企业搬迁  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


一、此类劳动纠纷涉及到的相关法规及裁判指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相关情形


第一种情形:


用人单位搬迁到深圳市外,员工不同意搬迁;虽然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工作地点做出了其他合理安排,但只要员工不同意该安排,则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员工未与工作地点达成一致意见,员工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仲裁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号:(2017)粤03民终14453-14464号


第二种情形:


用人单位提前向员工公布搬迁选择方案,为员工提供了三种选择方案:前两种方案为随厂搬迁并承诺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同时还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及搬家补贴,第三种方案为员工选择离职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该方案已经向劳动部门备案。


员工没有选择三种方案中的任何一种,而是直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依然应当支付补偿金,因为虽然用人单位提出了三种选择方案,但劳动者并没有同意,这说明劳动者没有与用人单位就工作地点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


案号:(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403-416号


第三种情形:


用人单位为了避免动员员工一起搬迁的麻烦,索性在搬迁前向员工发出解散员工公告,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呢?答案为依然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和四十六条第六项,即用人单位提前决定解散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用人单位的此种做法也不可行。


案号:(2017)粤03民终14985-14999号


第四种情形:


用人单位将厂房搬迁至东莞后在深圳依然留有厂房,对于不肯一起搬迁的员工既不强制搬迁也不解除劳动合同,意图迫使员工主动离职以达到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然而此种方法可行吗?


答案是也不可行,因为虽然留有厂房,但并没有相关生产设备并且没有给员工下达过工作指令或进行过工作安排。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依照劳动合同约定给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补偿金。


案号:(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80-399号


第五种情形:


用人单位因生产不合规被政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员工所在部门的生产机器被查封,被查封后不久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员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并且也不同意到用人单位位于东莞的分厂上班。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的工作地点为用人单位指定。


此种情形下,可能大多数企业人力资源负责人都会认为是员工不服从企业工作安排,责任在于员工,企业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实际情况却是:用人单位依然应该支付经济赔偿金。理由如下:


员工所在部门被查封导致员工无法正常工作,虽然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甲方指定”,但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相当于对工作地点没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应该以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为准,也即深圳。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才终止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劳动合同期限是在被查封之后才到期的,因此用人单位的此项辩解站不住脚。


综上,员工不同意搬迁,而用人单位又无法为员工提供合理的生产条件,因此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号:(2016)粤03民终22491号


第六种情形:


即使是在深圳市内搬迁,只要员工不同意而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用人单位依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情形为: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后用人单位因所在土地被政府征收而搬迁至深圳市南山区,员工不同意搬迁。虽然此种情况属于深圳市内搬迁,但由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地点不一样,员工不同意,依然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双方又未就劳动合同地点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插句题外话,深圳中院作出的该判例与深圳中院发布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相互矛盾,而且该判决还是在裁判指引发布后作出的!


案号:(2016)粤03民终19601号


第七种情形:


用人单位以员工属于管理层、不在解除劳动关系公告所称员工范围内,并且还给该员工发放工资为由,认为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并没有解除,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没有得到法院支持。理由如下:


用人单位发布的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公告中所称的员工并没有将管理层排除在外;虽然用人单位以“工资”的名义给员工发放了一笔资金,但实际上不属于工资,而是补偿!因为在办理离职手续后,即使因岗位性质而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负有部分忠实、谨慎协助履行公司相关事宜的附随义务,但员工的该附随义务并非必须基于合同存续而产生,因为此时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属于员工为用人单位处理后续搬迁事宜的补偿。


案号:(2016)粤03民终15025号


第八种情形:


即使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公司旗下办公地点”,但员工不同意搬迁的,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情形为:


用人单位决定将工厂由深圳搬迁至东莞,但员工不同意搬迁于是提交离职申请,离职单上载明的原因为“公司搬迁”。虽然劳动合同上载明的工作地点为“公司旗下办公地点”,但用人单位并不能证明其在深圳市外有其他的办公地点,因此,员工的实际工作地点为深圳。在员工未与用人单位就变更后的工作地点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号:(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139-141号


结语


笔者根据深圳中院的判例,在用人单位搬迁而员工不同意的情况下,总结了八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虽然笔者分析的是深圳法院判决情形,但对其他地方也是具有参考价值的,因为适用的法律一样。后续笔者还会归纳总结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以及如何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建议。

 

编排/王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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