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 | 现代农村的三种紧张关系 ——法眼看《乡土中国》
宋万忠 宋万忠   2016-02-01

文/宋万忠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作者: 费孝通
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年: 2014-9
页数: 426

 

题记:


一切历史都是现代史


——(意大利)贝内德托·克罗齐


《乡土中国》是费孝通先生写于上世纪四十年代的名著。时光荏苒,时代变迁,这本书对于理解传统中国、认清中国现实依然可以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作为一名法律人,笔者也更想通过法律的视角去阅读这本名著,去阅读中国现代的现实农村。在笔者看来,在现代农村,存在着乡土社会中静止与流动之间的紧张、法律专业化与规范化之间的紧张以及差序格局与平等原则之间的紧张。


一、乡土社会中静止与流动之间的紧张


以费孝通先生的看法: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乡土社会的特点是相对固定、相对静止。人民的住所相对固定,生活模式相对固定。在这个熟人社会中,人民从熟悉而得到信任。规范人民生活的是传统的礼,而非现代性的法律。


相对而言,现代社会则更趋于流动性。彼此交往的人大多是一些陌生人。现代社会是一个法理社会,人民遵循法律的规则。而随着社会的变迁,在农村这些相对静止的地区,也不时出入着陌生的外乡人,宁静的农村也相互流动起来,不少的农村人出入大小的都市,带着都市的认知回归农村。于是,熟人社会开始并已经掺杂着陌生的因素。


传统的乡土社会逐渐融入了现代性的因子。随着社会发展和历史的变迁,现实中逐渐出现了社会学家孙立平教授所言的“断裂”情形。孙立平教授在他的《断裂》一书中,援引上世纪80年代美国著名未来学家托夫勒提出一个观点:农业文明是人类经历的第一次文明浪潮,工业文明是人类经历的第二次文明浪潮,而当时就已经初露端倪的以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革命,则是人类正在经历的第三次文明浪潮。借用“三个浪潮”的概念,中国现实可以用孙教授用“断裂”这一概念予以了总结。北京的中关村以及全国许多大城市中的“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可以称之“第三次浪潮”,体现的是第三次文明;在全国的大部分大中小城市工业区(除大城市的科技园区之外),还是典型的“第二次浪潮”,体现着工业文明。而在农村,则是典型的“第一次文明”的情景体现着农业文明。


现在,让我们从城市进入农村。第一眼映入眼帘的是从城市通往农村的道路(这道路同时也是农村通往城市的道路),道路已然不是原来的泥泞小路,而是现代化的公路。然后我们所看到的农民,穿着或与城市有异,但也远非原来与世隔绝。待我们与农民交谈时,不少农民谈论的也是现代时髦的话题,现代化与世界与农民、农村并不遥远。进入某一农民的家庭,手机、电脑、网络也并不鲜见。一切都在变化中,但也并非无所不变。


二、法律专业化与规范化之间的紧张


在文中,费孝通先生提及文字下乡,同时并不认可乡下人的“愚”。乡下人的“愚”因为是乡土生活的特性所致,因为乡土社会是个面对面的社会。乡土社会中,人们可以经常见面,于是交流上使用文字也就不多,使用声音、表情、动作来直接交流更符合乡土生活的特性。所以乡土缺乏文字普及,并不是因为乡村“不文明”,而是因为“非文字”的交流途径是乡村生活自然演进的结果。


文字是一种双方约好代表一定意义的记号。在一个社群所用的共同语言之外,也必然会因个人间的需要而发生许多少数人间的特殊语言,所谓“行话”。行话是同行人中的话,外行人因为没有这种经验,是不会懂的。现代社会,法律也变成了一种行话。


在现代社会,法律成了专门知识。诸多法律专业名词,即使是一些专家学者,也需要诸多的篇幅或言语才可阐释清楚。在古代中国,讲究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公布成为一部法律实施的前提。可法律的公布,并不代表着每个人都可以知法、懂法。而不知道法律的人却不能在法律之外生活。不知法,导致难以确保依法行事。


于是,法律的专业性与规范性之间产生一种紧张关系——法律的专业性要求有专门的人员进行解释和使用,但法律的规范性却又要求人人了解其内容并予以遵行。由于受到个人文化素养、法律素质的限制,如何将专业的法律在农村得以普及并予以通行,无疑面临着比城市更大的挑战。此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需要法律的适用者适时予以调整,如是否需要付出更多的耐心和更多的时间向村民释明相关的法律规定,将专业化的词汇予以通俗的解释等等。


三、差序格局与平等原则之间的紧张


乡土社会中,社会关系是以自我为中心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富于伸缩性的网络。社会结构格局的差别引起了不同的道德观念。中国的道德和法律,都因之得看所施的对象和“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度上的伸缩。于是乎,办任何事,中国人往往会想到可否找到相关的关系。


“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是传统道德的观念。而“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则是现代的法律规定。在西方社会,证人手按《圣经》,以示其作证的神圣。而在民国时期,不少没有宗教信仰的证人也曾手按《圣经》,内心却非神圣,而是好奇乃至好笑。


唐代一降,引礼入刑,道德法律逐渐融合。中国的历史也出现以春秋断狱的做法。礼即是刑(法),刑(法)即是礼。而现代社会,道德与法律逐渐分离——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而在乡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过渡性社会中,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渐强,但内心却与传统无法割舍。“我来法庭是来讲理的。”而这个“理”却未必是法律所规定的“法理”,也许是情理,也许是当事人自己心目中对“法理”的理解(当事人对法律的解释)。


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遵循礼治的秩序。而现代社会则是一个陌生人社会,遵循现代的司法制度。


而在过渡时期,现代的司法制度,往往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不能有效地及时地建立起法治秩序。过去的礼治秩序废弃一旁,现代的法治秩序却并未建立。部分地区呈现了:无序、乱序、杂序。如何在如此的社会中,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统一,不仅考验着统治者,更考验着诸多历史参与者。


传统并非仅仅是诸多文本中的文字总结,更重要的是:传统存在于人们的生活方式中,甚至无形支配着人们的行为。认清传统,在于更加深刻地认清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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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李阳

为无讼投稿/tougao@wusongtec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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