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 建设单位处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该如何主张?
周军军   2019-10-09

 

文/周军军  江苏环亚医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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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施工企业在施工阶段保质保量的完成了工程施工任务后,在向建设单位主张支付工程款时,却意外的发现建设单位因拖欠大量外债及政府税收,已被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破产,且法院已经受理。此时,施工企业应该怎样在破产程序中进行债权申报才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笔者本人所在的施工企业正在经手的一个项目,现建设单位正处于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本人现结合这个实际项目情况简述下个人的理解。

 

1、建设单位经营破产背景情况

 

建设企业为三亚市一家大型综合性集团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商品房建设销售、旅游景区开发管理、酒店经营管理等。我公司于2017年10月份与建设企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我公司为其经营的酒店进行装饰装修工作。合同价约1000万元。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于2018年8月份完成了装修工程,在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约350万元后,尚未与建设单位办理竣工手续时,建设单位就因拖欠政府税收约3亿元于2018年9月初而被三亚市国税局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2、我公司承包的工程适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公司在债权申报时依据法律规定一并主张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亚市中级法院受理后,指定某律所为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接手后立即组织建设单位、破产管理人、我公司等到项目现场先行完成验收手续工作。然后于2018年12月份通知包括我公司在内的所有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

 

我公司接到债权人通知后,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我公司于2019年1月份进行债权申报时,另行向破产管理人提出书面申请,主张我公司对所承建工程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申报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该期限性质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有关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我公司在债权申报时为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时间要求,查询法律规定,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2〕16号》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再结合相关法理学知识,查看了网络上各方学者律师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解读,得出优先受偿权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时起算,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为不变期间,不能适用诉讼时效有关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因此,优先受偿权的提出时间必须在六个月内提出。经过测算,我公司于2019年1月份进行债权申报的同时主张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限要求。

 

4、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方式应当为向破产管理人主张优先受偿权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别除权纠纷之诉

 

我公司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并未找到在破产程序中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何种方式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但经查询发现,最高院发布的第73号指导性案例(案号为(2014)皖民一终字第00054号),即“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这份判决书中认定,在六个月的时限期间内向破产管理人主张优先受偿权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应当是有效的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方式。

 

5、在破产程序中的多种债权类型中,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优先于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

 

在我公司申报债权的这起案件中,一共存在几种债权:员工工资社保等、企业所欠税费、银行担保债权、工程价款优先权、其他普通债权、已支付大部分房款的业主债权、少部分支付房款的业主债权。

 

为了弄明白这次破产程序中我公司的债权所处的清偿顺序的具体位置,查询相关法律找到如下几条规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第二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根据上面的法律规定,可以得出破产企业在支付完成各项破产费用(包括破产管理人费用、法院受理费用等)后的清偿顺序为:企业员工工资社保等>企业所欠税费>已支付大部分房款的业主债权>工程价款优先权>银行担保债权>其他普通债权=少部分支付房款的业主债权。

 

6、按照上述的相关规定,我公司的债权性质最终被破产管理人认定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在这起案件中,因破产管理人要求申报的债权种类中并不包含优先受偿权,因此我公司开始申报的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并连同债权申报书一起报送的还有一份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书面申请,但被破产管理人以债权种类中不含有该选项、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予以驳回。在我公司接到驳回的答复后及时与破产管理人联系,查询上述法条和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后,又以书面形式详细阐述了我公司申报优先受偿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且有相关法律法规支撑。最终,破产管理人作出认定,确认我公司的债权性质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债权金额为600万元,支持了我公司的主张。

 

7、会存在部分的破产管理人只认可已经起诉的债权人申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如在向破产管理人提出书面申请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被拒绝时,建议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编辑/da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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