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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1]现等待最高法院上诉法庭的最终裁决。
二、裁判掠影
被困的探险者必须面临死亡:要么饿死,要么被处死。但是如果这就是仅有的选择的话,那么探险者们为了避免饿死去杀掉一个人,然后碰运气用一种新的辩解去寻求免受死刑,就是合情合理的,甚或也是必需的。
三、基本观点
《洞穴奇案》观点九:动机与选择,为海伦法官的陈词。海伦法官的基本观点比较有趣,至少在前面八个观点中从未见过。她是坚定的无罪论者,她以一起妇女强奸案展开关于有些时候结果与手段呈唯一性,进而也致力于论证紧急避难的情况。并且,她着重强调“法律不能脱离现实抽象存在”,被告由于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无罪。然而,隐藏在这些看似明确、清晰、传统的观点下是一种激进的“动机-选择论”,它突破了所有原旨、道德或价值主义的思维方式。
四、个人详释
1.“妇女强奸案”与选择困境
海伦法官举出“妇女强奸案”旨在解决“故意”与“同意/有意图”之间的巨大差异。即使一个人由于形式“故意”而杀了人,这也并不必然代表着这个人具备杀人的意图而明确地犯下杀人罪。“妇女强奸案”所体现的“劫匪逻辑”属典型。在该案中,强奸犯把刀架在妇女脖子上说,“顺从还是死亡”,此时,在形式上妇女面临两个具有选择意义的意图、行动。但实际上,很显然,没得选。妇女无论在哪种情况下,都不能说是“她同意的”。被胁迫(或强制)下的选择无效,海伦法官说这我们众人皆知。引用到洞穴案时,情况极为相似:妇女被强迫、威胁和压制而顺从,如果紧急避难解释了她的顺从不是“同意”,那么它也能够解释为什么探险者们的杀人决定并不是故意的。综上,海伦法官认为,人们可以有意识做某种行为,但同时又违背自己的意愿。
2.紧急避难
海伦法官赞成本案构成紧急避难,并且提醒人们紧急避难中的“杀人防卫”并非必须具备“即刻性”。传统的防卫杀人意味着,在先前被侵害行为的瞬间,采取了不受刑法威胁目的所导致的自卫行为,这种行为旨在防止“自我伤害”,成为“自我保存”的形式。而现在,基于“受虐待妇女防卫案”等多个先例表明,防卫行为可能是“非即刻性”、预防性的。由此,我们在讨论洞穴案时,从理论上说并不必要苛求“他们已经等到了不得不做的最后一步了”等前提的满足。海伦法官没有讨论紧急前提的可能及其出现正是此意。她的陈词表明,该案更像是一个无侵害人的“紧急避难”行为。“长久以来我们联邦的法律是,自我防卫权利允许在某些情形下杀掉一个无辜的人”。这让我们想起了著名的“吉姆难题”[2]。似乎很难理解,但海伦法官举了多个例子来证明这个道理。如:
一个房客为了逃离火海而损坏了房东的窗户。这种对私人财产的损坏由于紧急避难而是正当的。相似的,威特莫尔是无可指责的;是极度的饥饿,而不是威特莫尔的过错使得杀掉一个人成为必要。威特莫尔之所以成为受害者,是因为他运气太坏,掷骰子时输了,而不是因为他自身有什么过错。一旦我们承认有必要杀掉一个人,我们就不能谴责探险者们随机择定一个人杀掉,就像我们不能批评一个房客为了逃离火灾而损坏窗户一样。
3.防止偏见
从先例适用上,本案不支持无罪的原因在于沃尔金案(面包案)。海伦法官说,那是法院的阶级偏见。实际上,面包案可能被永久性推翻,从而洞穴案适用无罪成为可能。推翻该案的理由有四:
(1)一个政府的警察经常驱赶乞讨者,又以其理由要求绝望者通过该途径寻求生存,在逻辑与道德上都是荒诞的;
(2)假定私人慈善机构确实能促使穷人不实施沃尔金的偷盗行为,但这是一个经验问题,无法脱离经验论证;
(3)假定确实私人慈善有用,但我们要感谢的是私人的慷慨相助,而不是政府;
(4)饥饿是最重要的紧急避难,它包含这一种不容侵犯的求生意愿,而这种求生意愿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
4.“法律不能脱离现实抽象存在”
海伦所鄙夷的“抽象存在”实际上指的是“司法形式主义”。她十分厌恶该种形式主义及其迷信。如果惩罚目标落空时,还去惩罚被告人,那就是一种对遵守规则行事的迷信,而忘却了规则的前提所在。在她看来,规则及司法的目的在于社会现实本身,而非无生命的逻辑。基于此,真正值得讨论的,是当时被告人的心理状态,以及与常人的对比;是否真正从现实中排除了被告故意杀人的合理怀疑等。
5.评判与点评
海伦法官是彻头彻尾的形式主义怀疑论者。在某种程度上,她还受到理性选择理论(Rational Choice Theory)的影响,但更多地,体现出正义非绝对、司法不囿于规则条文或是明确的机会主义者痕迹。以下的一段评语或观点更是掷地有声,让人不得不认真考虑她的陈词所体现出的说服力。
一个受过良好教育的人为什么跌入这种陷阱,误将法律看做一套规则体系。根据这种观点,法律是抽象的,而不是具体的;是永久的,而非历史的;是理性的沉淀,而非多元的人类的持续斗争;是一架无生命的逻辑结构,而非生活本身的原始和经过提炼的素材;是一场人为的游戏,而不是一种社会现实。根据这种观点,法律就像是一组电脑程序,很遗憾,它要靠行动迟缓的、难免要出错的、有私心的和有感情的人类法官去执行,而非由迅捷的、不会出错的、中立的和没有情感的机器来执行。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根据这种观点,合理的怀疑不能依据最高法院法官们详细论证的意见来确定,而只能由陪审员的投票来决定,这很有可能完全是情绪化的,假如不是如此频繁出现不幸的结果,我们的政策将会是一种非常滑稽的自欺欺人。
注释:
[1] [美]萨伯:《洞穴奇案》,陈福勇、张世泰译,生活·读书·三联书店2009年版。
[2] [美]雨果·亚当·贝多:《要命的选择:霍尔姆斯杀人案、洞穴奇案和吉姆的困境》,常云云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编排/吴瑜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