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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探讨对于职工债权人能否申请破产的理论纷争,职工债权申请破产清算的条文规定和司法实践,得出了本文的结论:职工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在法条、法理和利益平衡上是完全站得住脚的,职工债权人其实是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的最佳主体;现已有三地法院明确规定同意职工债权人申请破产,虽然不同法院对职工债权人的主体、人数或比例上存在要求;司法实践中也有五地九个法院接受了职工债权人的申请,并就此下了受理债务人企业破产的裁定。
最后本文还提供指引,供职工债权人参考,以启动债务人企业破产程序,从而最大利益地维护自身权益。
一、职工债权人能否申请破产清算
(一)肯定之观点
这个问题素来有争议。有肯定的观点,认为:
1、职工债权也是债权的一种,自然地根据破产法第44条享有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权利,包括以债权人身份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的权利;
2、破产清算程序系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属私法范围,法无禁止皆自由,既然破产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都没有禁止职工债权人申请破产,那么职工债权人自然可以申请;
3、处于稳定的考虑,在债务人企业资不抵债之际,不让职工债权人申请破产以还债,这对职工债权人而言并不公平;
4、职工债权的申请破产,只是一项申请权,债务人根据破产法也有异议权,最终是否受理需要人民法院裁定,因此职工债权享有破产申请权也不会影响债务人企业的正常运营。[1]
(二)否定之观点
也有否定的观点,理由是:
1、职工债权不是真正的破产债权,破产债权主要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给付的标的为劳务或不作为的请求权,本身并不能成为破产债权。
2、破产债权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时已经存在的债权,而职工债权标准复杂,如工资部分是职工的收取报酬权,是实然债权,而保险金、补偿金是职工未来损失的补偿,是未然债权;
3、职工债权是优先受偿债权,破产申请权要给与普通债权人,才能平衡各方利益;
4、职工债权保护途径多样,还有《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政府部门颁布的众多行政法规对职工债权均有涉及,保护的范围、力度、方式也很充分。[2]
(三)否定之观点之不成立
显而易见,否定的观点都是不成立的。原因如下:
1、就否定观点中第一条理由,职工债权要求的必然是财产,不可能去要求债务人企业退回劳务的,债务人企业也无法退回劳务;
2、就否定观点中第二条理由,债务人企业欠付职工工资和欠付保险部分,在法院受理破产时是已经存在的,职工向债务人企业主张的是债务人企业只要到期不能清偿工资和职工个人账户部分的保险,根据破产法第7条,职工就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而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依法也是可以明确的,且除非是根据劳动合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宣告破产才解除劳动合同的,那补偿金要到法院受理破产以后、宣告破产之时才能确定金额,否则其他条件下的经济补偿仅都能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便能确定;
3、职工债权虽然是优先债权,但是进入破产程序之后所有债权都一视同仁按序分配,并不因为是优先债权申请破产而多分,也不会因为是普通债权申请破产而少分,在此只给普通债权人程序权利而不给职工债权人程序权利并没有实体权利上的差异;
4、职工债权其实是弱势群体,职工的收入除了从用人单位获得外,也只能寄希望于失业保险,但在企业资不抵债时、多欠缴社保,职工也无法获取失业保险金,当下法治环境,也无法通过群体性事件闹政府而获取该由企业承担的工资部分,笔者也不能理解否定原因4中的充分保护何来充分。
(四)肯定之观点之补强
并且,肯定原因除以上四条以外,笔者认为给与职工债权申请破产清算权利非常恰当,理由如下:
1、尽快进入破产程序最有利于债务人企业财产完整性的保护。职工与外部债权人相比而言最了解债务人企业,职工最能了解企业本身的情况,一旦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职工债权人立刻申请破产,则便于管理人快速接受企业账本、文件和资产,同时也能尽快行驶撤销权和取回权,以避免超过破产法规定的6个月或1年,因为一旦超期,管理人也无法请求撤销;
2、职工债权最有动力申请破产清算。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和破产法规定,担保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他的权利优先于第一、二顺位的职工债权、税收和社保债权,而职工债权、税收和社保债权又优先于普通债权。
但担保债权人是最没有动力申请破产的,因为他原本可以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向法院申请迅速实现自己权利,而无需通过更漫长的破产程序、再多一个超出其控制的管理人主体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而对于普通债权而言,破产清算程序中普通债权的受偿率在10%左右、乃至更低,对其而言,如果是去申请破产,很可疑就是便宜了前面顺位的债权、为他人作嫁衣,而不像职工债权,一般都能百分百覆盖,且并不像担保物权人享有直接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权利,因此对于职工债权而言,在破产中实现自己的债权则是明智之举,尤其是在债务人企业对外个别清偿、无偿转让财产、不合理交易等等之时,职工即便通过诉讼、执行也无法完全清偿自己债权,只能寄希望破产中的撤销和取回、来维护债务人企业的完整性。
因此职工债权人申请破产从以上法条、法理以及利益平衡的角度分析,是切实可行的。通过以上的补强分析,我们还可以看出,职工债权人其实是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的最佳主体。通过查阅现行规定和司法实践,我们也发现了已有规定支持,且司法实践也逐步开始尝试接受职工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
二、职工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法规依据
(一)法律层面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解读: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债务人不能清楚到期债务,债权人就有权申请破产清算或重整。职工债权也是债权,且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都没有禁止职工债权人申请破产,因此职工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企业破产清算。
(二)各地法院规定层面
1、北京高院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2013年7月22日发布并生效。
9、(职工的申请权)债务人出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债务人职工可以以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
解读:该条强调了职工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有职工人数和比例上的限制。
2、深圳中院的规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规程》,2015年2月5日发布并生效。
第十四条,职工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的文件。
解读:该条中职工债权人申请破产,需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有主体上的要求,单独或少数的职工债权人不可申请破产。
3、江苏高院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破产案件审理指南》2017年修订并发布。
二、案件受理,(四)申请主体,2.职工债权人。职工债权性质上也是债权,企业破产法并未禁止职工债权人申请债务企业破产,为维护职工权益,规范市场退出,应当依法保障职工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的权利。
说明:该条强调了职工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的权利,并没有限制职工债权人数。在江苏省高院组织学习该指南时,还特意就该条指出:如执行程序已执行完企业所有财产,未受清偿的职工债权将受到损害。
除了破产法及以上三地规定外,笔者目前尚未找到其他同意或禁止职工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文。就以上法规,我们也可以看出,北京和深圳对职工债权人申请破产有着主体、人数或比例上的要求,而江苏高院态度则更为激进,并没有对职工债权人的主体形式、人数或比例作了限制,我们或许理解成,只要有职工债权资不抵债,该债权人就有权去申请破产,至于是否受理,则由法院听取债务人企业异议后自由裁量。
三、职工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司法实践
虽然目前只有以上三地法院对职工债权人申请破产做了明确的同意规定,但根据笔者在人民法院公告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相关网站的搜索,已有职工债权人破产申请司法实践的有江苏、浙江、安徽、山东、辽宁、河南五地九个法院。
搜索结果如下: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关于职工债权的主体、人数或者比例,职工债权的主体还是职工个人,还没有以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为主体,或者说在法院规定中要求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为主体的北京、深圳二地还尚未有职工债权去申请破产。
而人数上,江苏的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的公告只明确列明了两人,而浙江的常山县人民法院的公告则没有列人数,其他法院的职工债权人数都是较多的。而对于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的这一公告,笔者作了进一步搜索,发现该案件系执转破案件,根据是民事诉讼法2015年的司法解释第五百十三条,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资不抵债等破产情形的,经申请执行人之一同意,可以将案件移送被执行人所在法院,由其裁定是否受理破产。而本案中实际上经由27名职工债权人同意的执转破案件【案号:(2016)苏0611执1188号】,并不是单纯地由职工债权人独立申请破产。
在比例上,除了第一个2006年的案件在法院的判决中明确列明了人数,其他的或者未对外公示,或者公示的社保人数显然低于申请破产的职工债权人数,虑及企业没有为全体职工缴纳社保是社会现状,因此这点也是正常,所以此处的公开数据对我们的启示也有限。
综合以上规定和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各地法院基本对职工债权人数有着要求,而江苏法院和浙江法院态度可能更加开明、对人数的要求并没有那么高,但北京和深圳的规定也给了外地法院和职工债权人启示,就是职工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但需要满足主体、人数或比例上的要求。
四、职工债权人如何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对于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法持有的态度是鼓励态度,根据破产法第七条的规定,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其破产清算。根据破产法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但职工债权人还需要特别注意的就是主体、人数或比例上的要求需要满足,尤其是在已经有明文规定的北京和深圳地区,这一点需要和当地法院进行充分沟通。
破产申请书的内容同一般的诉讼文书,要包括:(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如破产清算;(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如到期不能清偿债务该事实的陈述以及以上破产法第七条的引用;(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在细节上规定地最为详细,可以以此为参考。[3]
而有关的证据内容也是比较简单的,要求是对基本事实的证明,包括:(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主体资格的证明,如职工个人的身份证、债务人企业的最新工商登记材料等,职工债权人尤其要注意本地法院有无主体、人数或比例上的要求,则视情况提供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或三分之二以上职工的申请以及企业职工总人数证明,以满足当地法院对三分之二的比例要求;(二)债权实际存在且到期的证明,如已经仲裁、判决文书确定的,则提供仲裁、判决文书,如尚未经过仲裁、诉讼程序的,则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单、考勤表等证明债务人企业确实拖欠工资的材料;(三)债务人不能偿还的证明,就是证明拖欠工资的材料。同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4]
五、结论
本文通过探讨了对于职工债权人能否申请破产的理论纷争,职工债权申请破产清算的条文规定和司法实践,得出了本文的结论:职工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在法条、法理和利益平衡上是完全站得住脚的,职工债权人其实是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的最佳主体;现已有三地法院明确规定同意职工债权人申请破产,虽然不同法院对职工债权人的主体、人数或比例上存在要求,司法实践中也有五地九个法院接受了职工债权人的申请,并就此下了受理债务人企业破产的裁定。
最后本文还提供指引,供职工债权人参考,以启动债务人企业破产程序,从而最大利益地维护自身权益。
[1] 张云栋:《职工能否以债权人身份申请企业破产》,载“律商网”,网址:https://hk.lexiscn.com/topic/legal.php?tps=cp&act=detail&id=208858&newstype=3&eng=0&keyword=%E8%81%8C%E5%B7%A5%E5%80%BA%E6%9D%83%2C%E7%94%B3%E8%AF%B7%E7%A0%B4%E4%BA%A7%2C%E7%A0%B4%E4%BA%A7%2C%E7%94%B3%E8%AF%B7%2C%E8%81%8C%E5%B7%A5%2C%E5%80%BA%E6%9D%83&crid=fcd56558-911c-4990-9870-861ff6b64b34&prid=5766eccc-cad0-40ad-99c8-4436c0a26c97
[2] 张云栋:《职工能否以债权人身份申请企业破产》,载“律商网”,网址:https://hk.lexiscn.com/topic/legal.php?tps=cp&act=detail&id=208858&newstype=3&eng=0&keyword=%E8%81%8C%E5%B7%A5%E5%80%BA%E6%9D%83%2C%E7%94%B3%E8%AF%B7%E7%A0%B4%E4%BA%A7%2C%E7%A0%B4%E4%BA%A7%2C%E7%94%B3%E8%AF%B7%2C%E8%81%8C%E5%B7%A5%2C%E5%80%BA%E6%9D%83&crid=fcd56558-911c-4990-9870-861ff6b64b34&prid=5766eccc-cad0-40ad-99c8-4436c0a26c97
[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为例,13、(破产申请书)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姓名、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申请人为债务人时,只需列出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即申请重整、和解还是破产清算;(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主要指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主要指特殊主体破产申请中的特别事项,如金融机构申请破产的,申请书中还应载明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个人债务的兑付情况、证券类资产的处置情况等。
[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为例,15、(债权人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除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债权人及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2)债权发生的事实及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4)申请债务人重整的,应提交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