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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概览:1.什么是申请再审、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申诉等的区别?2.未上诉,是否可以申请再审?3.管辖权异议案件可否申请再审?
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以来,申请再审的案件数量出现了爆发式的增长。(如下图所示,用无讼搜索关键字“民申字”),通过再审之后,确实有很多当事人的案件实现了“逆转”,在笔者看来,实现“逆转”是有很多因素的,但不管这些因素是什么,前提都是申请再审成功,即通过再审审查。
下文笔者总结了几个问题及相应解答,供广大读者参考,不妥之处,还请大家指正。
一、问:究竟什么是申请再审、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申诉等的区别?
答:笔者在法院工作期间,其实就有一个疑惑:一些庭室的名字,如申诉审查庭(通常出现在高院级别)、审判监督庭,这两个庭室的职能如何区分?这里的申诉做何解?即使到现在我也没有弄明白,如果有知道答案的,欢迎告诉我。
关于民事案件申请再审,其条件、步骤、时限在民诉法和其司法解释中都有很清楚的说明。立案后,一般冠以“民申字”系的类型代字(有例外,下文详述)。至于什么是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和调解确有错误,请求撤销、变更生效裁判的诉讼行为(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若干规定》)。
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是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再审申请,确定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依法作出裁定的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法定手段,是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主要途径。民事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是审判监督程序的不同阶段。民事再审审查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再审审查程序对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再审事由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裁定再审。民事再审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再审审理程序对裁定再审的案件进行审理,确定生效裁判是否确有错误,依法作出再审裁判(见《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
但是关于申诉,笔者就比较纠结了。在前文提到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若干规定》中,将“申诉”定义成指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确有错误,请求撤销、变更生效裁判的诉讼行为。我想这应该是一个比较狭义的概念。笔者认为,广义上来看,申诉应当是包括了刑事案件再审、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执行监督乃至信访类的案件。这是在司法的视角下,如果从更广义上来看,申诉应当是一种宪法层面的权利,即“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二、问:民事案件未上诉生效后,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答:对于这个问题,法院并未以规定的形式给出明确回答,不过结合最高院的规定、裁判以及地方法院的规定,笔者倾向认为答案是不能。
首先来看最高院的规定,2002年11月出台的《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五条规定: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该规定虽然没有明说,但隐含的意思即申请必须同时具备一、二审判决书,即如果在申请再审时不能提交二审判决书,人民法院则不予立案(实践中各地尺度不一,也有可能是立案后不予审查)。
其次再看最高院的裁判,法律圈广泛的流传的(2015)民申字第2925号裁定书中,法院的论述是:对于是否选择提起民事诉讼,是否选择上诉,以及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是否选择申请再审,其拥有处分权,但是处分权不能滥用。当事人选择权利救济首先应当穷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性救济途径,如果可以通过正常的二审程序主张一审判决错误,则首先应当通过上诉启动二审程序。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正常的二审程序救济权利,选择不上诉,或者选择对一审判决部分内容提出上诉,表明其接受一审法院对该事项作出的裁判结果,这是当事人在权衡利弊后对处分权的行使。若该当事人在二审判决后,又以其未提出上诉的一审判决内容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则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亦有损二审裁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
虽然该案并非指导案例或者公报案例,但如此详尽、“有诚意”的来自最高院的论述,足可代表裁判者的观点。
最后,我们可以在一些地方法院出台的政策性文件中一见端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规范审查再审申请与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再审申请,不予立案再审:......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且未能证明未行使上诉权是因客观原因造成。
三、问:管辖权异议案件可否申请再审?
答:笔者的答案是可以。虽然笔者曾经在一些地方高院的文件中看到规定,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得提出再审申请,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在前文提到的《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中规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以及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前文提到的申请再审案件的案号类型代字通常是“民申字”,但针对管辖权异议提出的再审,却不是如此,这样的情况下,类型代字通常为“民辖监”。
试举一例:在(2017)最高法民辖监2号案件中,审理经过的表述是: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海上财产损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辖终6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可以很明显的看出该案是因为当事人不服管辖权异议的二审裁定而向最高院提出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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