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英文翻译
鱼子酱 鱼子酱   2016-11-11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原载于微信公众号观合法律翻译(微信号:guanhepartners)



今天来讲一对跟这对非常近似的分类:双务合同、单务合同。


关于两对分类的关系,有个规则叫:


双务必系有偿,无偿必是单务。


比较绕,大家自己体会一下。


双“务”或单“务”,什么是“务”,法学理论上有许多说法。


法学圈子里也不是每个人逻辑都学得好,脑袋清楚的。所以有许多说不清楚的旧账,还有人不断往里倒浑水。


我们这里只采一种说法:这里的“务”是“对价义务”,或以大陆法系用语“对待义务”。


不是“给付”,因为给付可能已经作出,不再是“义务”。


也不是随随便便的“义务”,如附随义务,是主给付义务。


估计大家还是不太清楚。有兴趣的可以看傅鼎生先生的一篇文章:《义务的对价:双务合同之本质》,写得比较明白。


说完理论,来举例子。


比如买卖合同,买家出钱,卖家交货。法律上说叫互付对待给付义务,所以是“双务”合同。


再比如赠与合同,只一方负义务,所以叫“单务”合同。


比如实践合同(借用),历史上出借人的给付变成了合同成立要件,于是实践合同华丽变身,成了“单务”合同。所以说,双务合同中“对待”的不是“给付”,而是“给付义务”。


再比如附条件赠与或无偿委托,即便受赠人要履行一定次要义务,或委托人要支付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但仍然是“单务”合同。这就是上边所说的,义务要对待/对等/对价,附随义务不行。


写到这里,感觉这篇要成普法文章了。我们现在来说翻译的问题。


上边之所以啰啰嗦嗦这么多,就是为这里做准备的。


先说结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能对应英美法中的现成分类,就是bilateral contract和unilateral contract。


说到这里估计很多大神要跳出来反对。我也见过一些文章,说英美法的这对活宝,不是我们说的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不过,如果在前边弄明白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分类标准,或许不会这么认为。


Bilateral contract和unilateral contract的区别在于promise的数量。前者,双方有对价的promise,后者只有一方有promise。


Unilateral contract经常举的一个例子是,你从桥上跳下去,我给你多少钱这种。


一方有允诺,另一方以行动表示。


行动当然可以视为给付,但却不是义务。可以跳,也可以不跳。所以是单务合同。


相反,像买卖等,必须一方一个(组)允诺。允诺就意味着义务,而且要构成对价(对价理论的细节此处暂时不予考虑),所以就是双务合同。


其实,《布莱克法律词典》也说的清楚,bilateral contract又叫mutual contract, reciproal contract(in civil law)或synallagmatic contract。


而后面这个synallagmatic contract正是“双务合同”:


A contract in which the parties obligate themselves reciprovally, so that the obligation of each party is correlative to the obligation of the other.


有意思的是,还有commutative contract这个词,是指双方的performance是correlative的。


Performance未必是obligation。比如上面的“跳桥”行为,与对方给钱的promise也是correlative的。


那commutative contract是什么合同?


《元照英美法词典》翻译成“双务合同”。你觉得对吗?


commutative contract


双务合同


(大陆法)


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以另一方当事人给予相应对价为条件的合同,任一方当事人的不履行都可构成对方的抗辩理由。

 

 
 

编排/卢明亮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在读

热门评论

点击看看法律人在讨论什么
<<<<<<< HEAD
======= >>>>>>> 96172cdab5db5d05644eea1a7a596661ab9491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