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首发于无讼APP,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向无讼阅读投稿,请将投稿文章发送至tougao@wusongtech.com
作为社会人,每天都在签着各式各样的合同,也在履行着各式各样的合同,合同一般包含了缔约双方对于要做什么、怎么做、做不好怎么办等交易标的、过程、结果和争议解决等约定,绝大多数合同订立阶段并没有开始实际履约,实际履约会存在与约定不一致的,以及最终没谈妥走向恶交地步的。那么,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单方解除权,如何行使权利、行使的后果等都至关重要。
一、合同解除的情形
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情形,而合同解除又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也即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的类型,包含4种列举式的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原则上必须限于“法律”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发行、规章制度等,均不得作为解除合同的法定原因。如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无论何种情形的解除,均应该通知合同相对方,并非符合法定的解除要件则会自动解除。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同可以全部解除或部分解除,尤其是合同约定种存在分批交付、约定多个合作实现的等情况,可以就具体的违约项目选择解除合同,一般可以部分解除的均为可以分割的标的物。
根据上述合同解除情形的规定,在日常合同的签订中法定的解除条件可以不再单独在协议中体现,重点写明约定解除的情形。不同的商业合作以及标的,违约的常见种类以及不同种类违约后果的影响不尽相同。此时需要合同审核人员一是与业务充分沟通,了解业务担心的点以及根据他们的经验可能出现问题的点,同时根据法律人自身的经验以及专业,主动增加可能的违约,比如延迟交付的责任、交付内容侵权的责任、产品质量责任、保密责任等。而约定解除则应明确具体的列举在什么样的违约行为发生时可以解除。在北京融美科技有限公司与问鼎财富(厦门)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2018)京民终401号]中,原被告也即合同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委托开发标的的交付时间,并在违约责任部分约定了延迟交付的后果,分别为延迟30日内的违约金以及超过30日解除权,最终延迟导致的单方通知解除,两审法院均认定解除通知有效,涉案合同解除。
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权,是否在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一定就可以解除呢?根据2019年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简称“九民纪要”)第47条,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即实际上还是要看违约行为与解除协议之间的责任匹配性问题,解除应该建立在违约行为确实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实现没有意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不同的审判标准,比如在翟睿等与张帆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京02民终4413号]中,合同约定一审被告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办理完毕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约定2016年5月30日办理过户。被告及时归还了银行贷款,最终实际上2016年5月19日涉案房屋抵押全部解除。2016年5月21日,一审原告向被告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函》。审理中,被告有证据证明原告因为资金问题不想继续购买房屋。前述情况下,法院认为,被告对于其完成解押时间晚于合同约定时限是否存在过错,原告是否因自身资金问题无力购买房屋,均不影响原告依照合同享有和行使合同解除权。最终支持解约并由被告赔偿了原告违约金。那么此种情况下,被告的违约行为第一不存在主观恶意,第二不影响后续的过户,是否属于上述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呢?个人认为是符合的,此种情况下一般不应该支持解约,即使解约也应该合理分配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违约金额。
二、合同解除的通知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因此无论法定解除还是约定解除的条件成就,守约方均应该发出解除通知,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因此在合同中还应该明确双方合作期间各种通知的送达方式、地址以及确认到达,如邮件进入收信方在本协议种预留邮箱之收件系统即视为送达,送达地址变更未通知的责任在于变更一方且送达至原地址即视为送达等相关表述。自通知到达之日起,合同解除。
如果协议中未约定通知送达地址和确认送达等信息,如何处理?通过合同签订时的邮寄地址、日常联系邮寄地址、对方注册地址等途径通过EMS邮寄,并保存好底单和签收信息等。多次拒收的,也可以通过公证等途径现场送达。一般情况下能初步证明邮寄至可送达的地址且签收的,举证责任会转移需要被通知方证明未收到。
三、合同解除的异议
单方通知解除的实践中对于合同是否满足解除条件、无论是法定条件还是约定条件绝大多数会存在争议,否则也不会通过单方通知解除而走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解除了。因此收到的一方必然有权利救济的途径,收到解除通知的一方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的效力。但法律从来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简称《合同司法解释二》),接收解除通知一方的异议期,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在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前述的前提是通知方的解除通知的没有问题的,《九民纪要》第46条,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关于异议期与解除权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因为对《合同司法解释二》的理解问题实则是存在不一致的。
四、合同解除的后果
合同解除的后果是,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当事人要求情况结合合同约定、履行情况等处理,一般解除都或多或少存在违约情形,因此关于损失赔偿及违约责任承担也是解除中常遇到的争议点。对于单方通知解除的被通知方交度分析,经过争议解决后的结果可能是被通知方同意解除要求通知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被通知方不同意解除但最终法院认定合同解除的。不同情况下,被通知方的损失及违约责任如何确认?
被通知方不同意解除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法研[2013]79号)规定:“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或者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在被通知人起诉要求确认通知无效的情形下,法院会审查解除通知所依据的条件是否满足,约定解除的条件是否触发也即被通知人的实际违约行为与同志任享有解除权的约定行为之一致性。
在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744号]中,经法院审理,认为通知方解除通知中主张的被通知方违约的理由不成立,进而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继续有效,违约导致的定金返还主张也未被支持。
被通知方同意解除但要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的,此种情况下损失如何确定,是否要支付违约金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也即被通知方如果同意解除,则应在合理期间内减损,比如常见的房屋租赁合同,如果通知方已经通知解约且腾退房屋,被通知方可以且能采取减损措施的,应该采取措施并收集好相关证据,在原合同有效期内且积极出租的合理期间内,原则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关于解约的违约赔偿部分,在被通知方起诉同意解除合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即使通知方解除合同所依据的理由并不成立,法院一般也会认为此种情况下属于双方合意的解除。
在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终497号]中,一审原告也即被通知方收到被告《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后,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确认该通知书的效力,后提起诉讼同样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关于损失赔偿部分,法院认为原告在2017年8月9日接到华联超市公司《接房通知》后,并未起诉异议通知的效力,且起诉时确认解除,视为已经确认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并未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应就扩大的部分承担责任。最终法院仅支持了原告的部分损失请求。
综上,很多时候只注重商业条款而忽视了纠纷发生时的处理方案,或者只是形式约定,最终导致牵手容易分手难。在合同缔结时,要注意约定解除条款的约定、通知条款的约定以及违约责任、损失赔偿等,前述内容要有,而且需要具体,有可操作性,不存在歧义。只有“先小人”,在合同订立阶段就说明白,讲清楚,才能在整个履约过程中做到君子。
编辑/dai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