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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演: Robert E. Collins
主演: Henry Fonda / José Ferrer
类型: 剧情 / 犯罪
制片国家/地区: 美国
语言: 英语
上映日期: 1980-04-30
片长: 104分钟
IMDb链接: tt0080789
剧情简介:
克拉伦斯·吉迪恩(Clarence Gideon,亨利·方达饰)是一个佛罗里达州的流浪汉。一天清晨,他被发现在一家遭入室盗窃的台球室内,因而涉嫌行窃被捕。
佛州地方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吉迪恩向法院申请免费律师的服务,但根据佛州刑事诉讼法,只有被控死刑的穷人才享有此项权利。无奈之下,他只有尝试为自己辩护。但是连中学都没毕业的他面对专业的法律知识、复杂的审判程序根本不知所措。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控方检察官却拥有法律博士关于法律博士的介绍参见本书《律政俏佳人》一文。学位和丰富的经验。毫无悬念,吉迪恩盗窃罪名成立,被判5年监禁。深感不公的他向州最高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writ of habeas corpus)却遭拒绝。
然而吉迪恩并没有放弃。服刑期间,连阅读都有困难的他竟逼迫自己啃下一段段艰涩的法律条文……终于,他用那稚拙的笔迹给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写了一份《赤贫人申诉书》(in foma pauperis),诉说了所经历的不公审判,并声称宪法第六修正案及第十四修正案赋予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1963年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了此案,确认了获得律师咨询、代理属于公平审判的基本内容,应纳入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保护之列,遂将吉迪恩案发回重审。吉迪恩在法庭免费提供的律师的帮助下一一驳回了检方指控,被当庭释放。而更为戏剧的是,最后抓到的真凶竟是一审时出庭指证吉迪恩盗窃罪的证人!
法眼视角: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的辩护水平对审判结果有着不小的影响,甚至有人认为,“如果你拥有了最好的律师,你就拥有了世界上最好的司法系统”。但是,如果我们承认权利的实现是需要成本的话,我们也应该承认,由于生活穷困潦倒,穷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根本不需要加以限制,就往往会处于被“自动剥夺”的状态。一项“驱赶低端人口”的法律规则,即使表面上看来对所有人平等适用,但实际上却只会对穷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本片中,法院为吉迪恩指派的律师是来自华盛顿的艾布·福塔斯律师。律师辩护奠定了本案公平审判的基础。福塔斯律师不但自己全身心投入到吉迪恩案,还动员他的事务所参与其中。他和吉迪恩不断进行通信,告知他联邦最高法院的诉讼程序,并向他提交辩方拟进行的辩护方案。1962年9月16日,吉迪恩回信表达了他的谢意,他在信中说:“我和在监狱中被关押的所有人,对所有有关这个案件的消息都极为关注……我没有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的能力,也没有任何人帮助我在审判之前进行调查,因此最后的判决与事实真相差别太大了。”
福塔斯律师的团队也是如此认为的。用该事务所的一位律师的话说:“吉迪恩作为一个不懂法律的门外汉,已经做得相当不错了,他像律师一样在战斗。但这又确实是一场结果让人非常遗憾的辩护。他可能确实犯了罪,但控方却并没有成功地加以证明。这个案子并不需要多么伟大的律师,只要一名普通的、有能力的律师,就可以轻易搞定这个案子。”
在律师的精心辩护下,1963年3月18日,联邦最高法院对吉迪恩案进行了宣判。最高法院大法官一致判决吉迪恩胜诉。
与此同时,吉迪恩诉温赖特案还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历史上一起建立新先例的里程碑式的案件。克拉伦斯·厄尔·吉迪恩这个名字,也和“人人都有权获得辩护”的金科玉律紧紧关联在了一起。正如美国前司法部长罗伯特·肯尼迪所言:如果一个身份卑微的、名叫克拉伦斯·厄尔·吉登的罪犯,没有坐在他的监狱单间里,用一支铅笔在一张纸上写了一封给最高法院的信,美国庞大的法律机器本来会不受干扰地继续运转。但吉登的确写了那封信,而美国法律史的整个进程都为之改变。在本案中,最高法院法官一致判决根据宪法第六修正案,州法院应该在刑事案件中为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被告人提供律师。美国的刑事司法援助制度正是由本案逐步确立下来的。
美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出资、政府设立的公共辩护人机构(Public Defender Office)负责实施,是作为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而设立的,也是作为刑事司法审判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要件存在的。在美国,有一个全国性公共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NLADA,the national Legal Aid & Defender Associations)负责法律援助标准的制定,公共辩护人的培训,举办刑事法律援助方面的专题研讨会,向公共辩护人提供信息和技术方面的支持。
公共辩护人是受雇政府(包括联邦、州和县政府)的律师,服务于政府专门设立的公共辩护人办公室,向没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的刑事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实际上,也有部分公共辩护人办公室是由获得政府专项法律援助资助的非营利机构设立的。由于美国存在联邦和州两个法律体系,相应的公共辩护人体系也存在联邦和州两个体系。联邦层次的公共辩护人办公室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联邦政府动作的公立机构,一种是授受政府资助的公司类型的机构。联邦公共辩护人可以获得与美国国家律师(U.S.Attorney,政府政府律师一的种,担任涉及违反联邦法律的案件的检察官)大体相应的薪水。由于薪水较高,因此吸引了高水平的律师加盟联邦公共辩护人队伍。联邦公共辩护人办公室是和美国国家律师办公室对应按照司法辖区设立的,一个司法区只有一个公共辩护人办公室,只有一个公共辩护人,其他人员称为公共辩护人助理。在州层面,公共辩护人制度各州有所不同。有些地区公共辩护人服务于与法庭相关的法律援助机构,作为法庭的指定律师办理刑事辩护,从法庭得到酬金;也有一些地区公共辩护人就是接受政府公共资金的特定私立公司的律师。公共辩护人的待遇在各州、县有所差异,某些地区待遇较差,工作量很重,因此律师办案水平难以得到保证。
除了公共辩护人体系之外,在一些州和地方还存在私人律师模式和合同制模式。私人律师模式是指法庭为不能聘请律师的被告指定私人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由政府向私人律师支付报酬。合同制模式采用政府与私人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的方式,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但是就总体而言,公共辩护人模式占据主要地位,在大城市和发达地区主要是设立公共辩护人机构,聘用专职辩护人办理刑事法律援助。部分经济不发达和人口分散的地区采用私人律师或者合同制模式实施法律援助。
总之,目前美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有了巨大的发展,政府也积极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满足穷人的法律需求,所以受到穷人的热烈欢迎。
编排/郗博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