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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存在与合同成立之前,是基于双方为订立合同产生的信赖关系而存在的。缔约过失责任是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对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作出的补偿,主要解决双方无合同关系但利益受损的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并不是我国的创新,也是个舶来品。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由德国学者耶林提出的。1861年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第四卷上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善时之损害赔偿》一文。耶林在该文中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契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但是对于构成要件,法学界众说纷纭。比较一致的说法:缔约过失责任是以过错为要件,补偿性为特征。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给缔约相对人所造成的损失而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裁判规则,笔者精选几个案子。
案由:吴卫明诉上海花旗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法院认为:上海花旗银行是否需要向吴卫明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取决于上海花旗银行是否存在缔约过失。上海花旗银行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禁止规定的情况下,决定对小额储户收取服务费,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备了案。是否准许该行向小额储户收取服务费,宜由主管部门根据形势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相关规则和商业惯例作出相应规定。在相应规定没有出台前,不能认定上海花旗银行此举违法。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在缔结外币储蓄合同一事上,上海花旗银行与吴卫明的法律地位平等。该行不存在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行为,收费行为也不构成对小额储户的歧视。
律师分析:是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以其是否违反诚实信用的磋商义务为要件。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看双方存在的先合同义务,如未尽必要的通知、说明、保护、协助等义务。具体到本案,如若上海花旗银行无任何依据擅自收费以达到终止磋商的目的,那才有可能构成缔约过失。
案由:上诉人陕西咸阳星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
法院认为:最高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根据预备合同(即案中的认定协议)的约定,完成了对合同标的物质量合格的认定,且需方签发了转量产会签表。但双方并未对签订正式合用形成合意。供方主张其为了将来签订正式供货合同而购买相关设备、支出培训费用等,造成了大量损失,对方应予赔偿。供方购买设备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中的绝大多数应当属直接为履行预备合同,间接为将来可能签订正式供货合同所进行的必要投资。对于供方进行交易所必须投入的成本和因市场变化而产生的风险损失以及因拒绝接受对方提出的合理市场价格而停产所产生的扩大损失,应当由其自行负担。对于因供方供应的零部件超过以往认定协议所规定的数量部分造成其相信对方会继续接收其供货的重大误解所产生的损失,也应当由其自行负担。
律师分析:判定需方是否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之关键,主要在于在正式供货合同磋商、订立过程中,需方是否存在恶意磋商。对于供需双方的磋商,应当看是否符合市场规律和交易常理。关于供需方的磋商,还要考虑情势变更的因素。
案由:原告郭军锋、雷幸运与被告商洛市长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院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只能确定原被告曾就房屋租赁事宜进行过洽谈的事实,不能证明被告在本案合同商洽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如果要认定缔约过失责任,主张方必须举证为此合同的订立作出了行为、对方恶意戳商等。否则,很难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综上分析,法院在认定缔约过失责任持慎重态度,会综合各方举证和已经发生的事实,特别是是否因一方故意行为导致另一方损失,是否违反了正常签订履行合同的诚信原则。
所以,在缔约过失案件的处理中,应当注意:
1、缔约过失责任必须通过独立的诉讼请求主张信赖利益损失;
2、必须有证据证明双方有先合同义务,对方有恶意磋商的情形;
3、主张一方需举证证明信赖利益受到损害,以及这种损害与对方当事人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限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从实践来看,应以造成的实际损失为标准,包括为缔约合同的支出,因对于违反前契约义务而受到的损失,以及因订约机会丧失而受到的损失。一种观点认为,其赔偿范围仅包括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另一种观点认为,其赔偿范围既包括直接损失,又包括间接损失。
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说法。缔约过失责任既然保护的是信赖利益。那信赖利益的赔偿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未曾发生时的状态,缔约未曾发生以前的状态与现有状态之间的差距就是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故,应当赔偿的范围是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编排/李玉莹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