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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原料采购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从买卖合同标的物及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角度起草合同则不仅需要结合买卖合同的基本规则,同时还要考虑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基本特点及采购方权益的最大化问题。
实际上,起草一份符合实务需求的食品原料采购合同不仅要对采购合同的特点有清晰化的掌握,同时还要对食品原料的特点、食品原料的市场情况、常见纠纷点、行政监管政策等事项较为熟悉。起草人只有对上述要点已经特别明确了才可能成功起草好食品原料采购合同。
下面笔者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为采购工厂,以食品原料的生产者为供应商,就食品原料采购合同中应当关注的法律风险及条款设计技巧做系统阐述。其中涉及买卖合同通常法律风险防范的问题,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赘述。
一、设计产品基本信息条款时的实操要点
产品基本信息条款几乎是所有采购合同的通用条款。产品基本信息条款包括:产品的品名、品牌、规格、质量等级、价格、数量等。对于食品原料采购业务而言,在起草食品原料基本信息条款时还应当注意:
1.产品名称应当是食品原料的规范名称;2.食品原料的品牌应当具体、准确;3.采购数量采用订单方式确定的应当在该条款中明确依据双方确认的订单确定(合同中要明确订单确认规则)。4.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交货前的剩余保质期。
上述四项要点中,第2、4项在实务中最容易被忽略,也最容易发生问题。例如有的食品原料生产商从其他主体处采购该原料后再卖给采购工厂。表面上看,只要价格合适,品质差异不大就可以。然而实际上,食品原料的产品品质本身具有诸多不可控性,并非采购工厂可以通过入厂验货可以彻底避免的。食品原料供应商从其他主体采购的食品原料往往比自己本厂的产品品质要差一些,且容易在生产资质等方面存在问题。关于生产日期和交货前剩余保质期的问题是食品生产中必须考虑的行政法律管理问题。如果当事人采用订单方式确认货物,生产日期项可以注明以订单为准。保质期项必须明确原料的保质期及交货前的剩余保质期期限(此条款也可以在交货条款中设置)。
二、如何把握质量标准条款设计的关键点
买卖合同的质量标准条款在实务中经常表述为适用相关国家标准或无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以较优者为适用标准。但由于食品的特殊性,盲目套用上述表述方式作为质量标准的适用条款不仅不利于掌握进货标准,同时还可能不利于生产的顺利进行。
实际上食品原料质量标准条款在设定时应当注意:1.明确主要适用的标准编号(一般是食品原料的国家标准编号,无国标的,则为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及年代序号),同时笼统表述其他方面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2.生产厂对食品原料的个性化要求或特别强调的标准点。
对于上述第2点,在实务中容易忽略,忽略的原因往往并非生产厂家不重视对食品原料的个性化要求,而是起草者在合同起草时未能有效关注到生产流程中对产品品质的特殊化要求。例如,有的要求湿度必须达到某个水平,而该水平可能在国标中是另外一种规定或者没有规定。但如果湿度达不到某个水平,则可能直接影响产品品质,甚至无法顺利生产。基于以上原因,食品原料采购合同在起草时应务必关注生产流程对原料品质的个性化要求,防止因起草者考虑不周引发合同纠纷中的“乌龙事件”。
三、交货时间及地点条款设计时的注意事项
非订单式交易,可以直接明确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约定采用订单交易的,可以在订单中对每次订单的交货时间及地点具体约定。实务中食品原料的延迟供应或提前供应都可能导致采购工厂生产成本的增加,甚至引发产品品质问题。因此在交货时间的确定方面,采购工厂如果认为需要灵活控制交货时间,可以在合同交货条款或者订单中明确以采购工厂的通知为准。
在交货地点的约定问题上,对于食品原料统一采购的集团性公司而言,由于存在多个外部生产基地,应当关注交货地点的灵活通知问题。此种情况下在合同条款中一次性约定固定地址未必是最好的解决方式。通过订单或者另行通知的方式另行指定交货地点可能更符合实务需要。
四、如何设计食品原料验收条款
食品验收不仅受合同法约束,还受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进货检验条款的约束。为防止民事合同约定与食品安全法关于进货验收的相关规定发生冲突或者因条款不完善遭遇食品监管部门质疑食品原料进货存在违法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基于以上原因,采购工厂对食品原料的验收程序不仅是对采购合同履行的操作同时也是遵守食品安全法的一种表现。换句话说,起草采购合同时应当预见到该合同可能要接受食品监管部门的审查或调查。因此在起草食品原料验收条款时,实际面临民事法律与行政法律双重风险的处理问题。在食品原料的验收条款中应当关注以下三个方面:1.明确约定在发货前或者交货时,供应商应当向采购工厂提供的资质文件;2.明确约定验收检验规则;3.食品验收不合格的退货规则;4.货物短少或过多的处理规则。
五、是否应添加独家供货条款
对于有些紧俏型食品原料,采购工厂有时会和食品原料供应商在采购合同中约定独家供货条款。即,供应商在采购合同中承诺只向某采购工厂供货,不再向其他采购工厂供货。而且要求供应商在协议中做出该承诺,一般还需要采购工厂付出一定的代价,例如采购工厂需要支付一定额度的履约保证金或承诺固定的采购量。
从反垄断法的角度而言,部分采购工厂实施上述方法垄断食品原料可能会涉及反垄断法的问题。从实际代价来看,采购工厂因此往往也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才能够换取供应商在采购合同中的上述承诺。而从业务实践来看,供应商在做出上述承诺后发生违约的情况依然不在少数。鉴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采购工厂可以自己市场地位,上游市场的销售情况,在适当提高采购价格的基础上增加采购合同关于违约供货的违约金;或者通过委托加工食品原料的方式变相降低采购成本。
六、涉食品原料的法律责任条款应如何设计
合同法律责任一般指的是违约或损害赔偿条款的设计。就食品原料采购业务而言,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三类条款的设计问题:
(一)食品原料质量责任
合同条款中应当明确食品原料发生质量问题时,供应商的违约金承担方式。另外,还需要注意:合同中还可以明确约定,采购工厂因食品原料问题而遭受处罚或对外承担相关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的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一点在实务中经常会出现,采购工厂因食品原料问题遭遇食品监管部门处罚,在缴纳罚款后面临向供应商追偿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对该类争议的处理标准当前并不统一,当前比较稳妥的做法是直接在合同中做相应的约定。
此外,由于食品的特殊性,采购工厂应尽可能不要和供应商约定验收后供应商不再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等类似条款。不仅如此,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发现食品原料瑕疵后,供应商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二)延迟供货的违约责任
在食品原料发生紧缺的情况下,食品原料供应商经常会出现延迟供货的情况。建议在合同中对违约金约定相对较高的计算标准,同时附加采购工厂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三)保证货源自产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供应商所提供的食品原料系供应商自产,如果违反该承诺则承担较高额度的违约金。食品原料系供应商自产往往是不少采购工厂愿意采购供应商货物的前提。然而在食品原料市场紧俏的情况下,的确有不少供应商提供非本厂生产的货源。虽然在实操中,往往存在查证困难的问题,但一方面此问题涉及采购工厂的基本态度及条款的威慑性;另一方面实践中供应商的操作方式多种多样,对于采购工厂而言并非在任何时候均对该类问题无从查证。
七、结语
食品原料采购合同中涉及的一般合同法律风险防范问题,仍然需要起草者结合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及个人业务经验做好条款设计工作。本文所涉的上述要点问题解析系主要针对食品原料采购的自身特点而做的阐述。不足之处,还请同仁指教。
编辑/dai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