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莹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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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知识产权概念,善于利用它,将对农业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巨大的作用。地理标志,即能表明产品的地理来源,又能作为特定产品的品质证明。一个产品贴上了特定的地理标志,就和特定的地理和人文因素联系起来,就是该产品质量和品质的最有力的证明,从而使产品具有了其它同类产品所不具备的独特优势。当地理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时,如何正当使用便显得尤为重要。
一、案情简介
(2016)京73民终393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是“西湖龙井”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012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该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龙井茶协会起诉称:紫瑶鸿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该商标,侵害了协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紫瑶鸿公司辩称:我公司销售的涉案茶叶来自于龙井茶协会授权的杭州龙都茶业有限公司,在该茶叶包装盒上使用“西湖龙井”属于善意说明该茶叶的地理来源,是正当使用,不会造成商品原产地的误认和混淆;龙井茶协会向我公司高额索赔属于滥用权利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紫瑶鸿公司提供了其从东方西湖经销部进货的进货单、授权书等证据能够证明其销售的涉案茶叶来自于西湖龙井茶保护基地,其在礼盒上使用“西湖龙井”属于标明该茶叶产地的行为,具有合理理由,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该茶叶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不构成侵权,对原告龙井茶协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律评析
(一)地理标志商标侵权认定涉及的基础法律问题
1. 地理标志的法律特性
地理标志作为注册商标的一种,其与普通商标存在着较大的差别。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可见,地理标志商标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团体性。
2.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法律特性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可知,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结合证明商标的法律属性可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者的产品还应当具备特定品质。
(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正当使用要件
1. 产品来自于地理标志所辖地区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该规定认可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地标注,如果产品或者服务来自于特殊的地域,且该地域存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人无权禁止本地其他非会员在其产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
2. 产品具备地理标志所要求的特定品质
证明商标是用来标示商品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
证明商标是为了向社会公众证明某一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特定品质,证明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以保有、管理、维持证明商标为核心,应当允许其商品符合证明商标所标示的特定品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中的地名。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予以确认“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也就是说当产品或者服务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标准和要求时,相关主体可以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申请使用该商标,其应当予以许可。
3. 正当且规范的使用地理标志商标或者文字内容
对于已经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的相关经营者应当规范使用地理标志,合理标注相关商标标识,否则可能违反协会组织的相关规定,甚至构成侵害商标权。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版)第八条规定,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可以是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能够标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可视性标志。地理标志一般以地名加商品或者服务内容类别组成,例如本案的“西湖龙井”,还有我们熟知的“金华火腿”、“周村烧饼”、“口子窖酒”等等。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版)第十八条第二款也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2014修订版)中的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非成员(会员)就无权使用地名加产品或者服务内容类别的标识,他们可以通过规范严格的标注行为,避免混淆的方式使用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名称相同的文字。
三、总结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作为一种不同于普通商标的商标类型,其地域性、集体性特征凸显。
其中地域性往往引发争议,如果是非地理标志辖区的市场主体使用该商标认定侵权与否相对容易,那么对于属于地理标志辖区的市场主体使用了类似商标时,特别是文字标识,往往认定侵权与否较为困难。
因为后者使用地理标志辖区的地名本身是没有问题的,因为依据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即使地名被单独注册商标依然无法禁止其他市场主体使用地名。
而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非会员在使用与“地理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标志时应当主动避免混淆可能性,避让享有商标权的地理标志商标;总之,超越正当使用的行为可能被认定构成侵害地理标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编辑/杨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