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柳沛 浙江中铭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授权无讼阅读发布,原载于律事通(yunfalvshitong)
又到一年春运时,又是一轮抢票战。随着每年春运的到来,回家过年的刚性需求与铁路运力不足之间的矛盾就会成为一个话题被大家一次次提及,由此所衍生出的一款智能软件——抢票软件。那么抢票软件到底合不合法?
抢票软件是一个利用计算机技术将手动买票过程全面自动化的小工具,以此来为异乡人解决春运回家过年“一票难求”问题,也有人将其形象地称之为“技术性插队”。我个人认为,其存在本身并不违法,关键在于如何利用。如果使用恰当,可以节省购票时间,提高购票效率,增加购票成功率;如果使用不当,则有可能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下面就抢票软件有可能会涉及到的问题简单分析下,希望消费者可以理性选择、谨慎购票。
一、抢票软件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违法犯罪的工具
◆ 倒卖车票罪
有些购票黄牛以营利为目的、购买真实的车票后高价或者变相加价出卖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可能构成倒卖车票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如果是伪造的车票,则可能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7号)的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对于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车票、组织倒卖车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卖车票受过治安处罚两次以上两年内又倒卖车票,构成倒卖车票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 诈骗罪
如果黄牛党们是用虚假订票成功信息的截图骗取客户的购票款或向客户收取一定数额代购费的,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有可能构成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如果黄牛党们骗取客户的金额达到上述限额,就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进而受到更加严厉的刑事制裁。
◆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据调查显示,78.2%的网民个人身份信息被泄露、近半数网民个人通讯信息被泄露,网络上公民隐私权的侵害已经相当严重。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如果某些网站运营商或者网络开发商借助计算机程序上的技术漏洞对公民购票所涉及到的个人信息(如姓名、电话、地址、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进行倒卖、泄露、出售,则有可能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抢票软件有可能被利用来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现在随着每年春运的超大流量,很多商人从中嗅到了商机。有部分网站在下载抢票软件的同时,借机搞搭售,进行捆绑式销售行为,比如在系统默认选项中增加“意外险”、“抢票套餐”、“送票上门”等额外有偿服务,有些APP可以取消部分选项,而有些却无法选择。而且由于系统默认为开启,有时消费者购票时间仓促的情况下,也很容易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消费,这样的销售行为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涉嫌不正当竞争。
◆ 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有部分网站运营商甚至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比如车票已经售罄却在页面或者APP中仍显示有票,进行虚假销售,这样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甚至有可能构成欺诈性消费。根据工商总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如果消费者有遇到类似情形,可以要求退款和惩罚性赔偿。
存在即合理,但不一定就合法。抢票软件究竟是否合法还要结合具体的运用场景进行深入综合分析判断,不应简单下结论。但一个新生事物的运用而生说明存在这样的市场需求,相关部门不应一味地否定,而应该持有开放、包容的审慎态度,在实践中不断加强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相应的网络服务供应商也应对网络上发布的信息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积极地审查义务,多措并举,多管齐下,确保社会秩序的稳步推进。
编排/李玉莹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