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险中出险地址和投保地址不一致情形的梳理
俞乾文 俞乾文   201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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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法 保险标的 合同解释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争议聚焦于赔与不赔和赔多赔少两大问题。赔与不赔是零和博弈。其中投保单、保单上记载的保险地址和出险地址不相符的情形就是一种典型的被保险人要求赔偿,而保险人拒赔的情形。这种案件最终的裁判结果并不完全一样,判保险公司要赔偿的有,支持保险公司拒赔的也有,从我们所做的统计看,前者的数量更多一些。


这类案件的发生模式通常是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安排人员到现场查勘过程中发现实际发生事故的地址和保单上记载的保险财产地址不一致,保险公司在上报主管部门后拒赔。保险公司用的比较多的拒赔理由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标的的要求是“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保险地址不一致即意味着损失财产不属于保险标的,保险公司拒赔的实质是认为“损失不属于保险标的”。


从保单记载的地址和出险地址不一致形成的时间划分,可以区分为不一致的情形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已经存在以及不一致的情形是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


一、不一致的情形在合同成立时即存在


不一致的情形在合同成立时即存在通常也可以区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保险合同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和投保单、保单的具体记载之间有偏差,第二类则是投保人确实进行选择性投保。


(一)保险合同双方对于投保地址真实意思表示的理解


保险合同双方对于投保地址真实意思表示的理解可以归为合同的解释问题。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之间探寻双方的真实意思。


投保单、保险单设置的功能旨在对于保险合同双方确定下来的保险合同内容进行记载,体现合同成立当时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理想状态是投保单、保单同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实践中容易出现的一种情况恰恰是两者不一致。导致这之间不一致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原因,也有保险人的原因。


通常投保人的投保意图,要保哪个地址,不保哪个地址,是明确的,其内心意思明确。投保人明确的投保意图在信息传递的环节往往发生变化,体现在投保单的记载。投保人发出投保的要约,要约的直接接收者通常并不是保险公司的核保人员,而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保险公司所委托的代理公司的工作人员等等。业务为王的现实决定这些人的关注点在达成交易,于程序而言则是尽快拿到保单、交给投保人为第一要务。这中间会出现的问题有1.保险公司疏于保险之前对于保险地址的确认、到现场的风险查勘2.对于投保单的填写、审查流于形式。


以下是我们看到的两例典型情况


1. 填写的地址和保险合同双方在合同订立时所达成合意的保险地址不一致


在深圳市澳中联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案号(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623号),投保单和保单填写的投保地址是油松科技大厦,出险地址是油松科技大厦旁的地下室负一楼,一审法院认为对于涉案合同的保险地址应当结合原、被告在订立本案财产保险合同时的意思表示来确定。一审法院以原被告投保时的邮件已经明确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为地下室负一楼,被告平安公司对此是知悉并且同意的。二审法院遵循同样的思路认为“在双方协商投保过程中,澳中联合公司已经告知平安财险深圳公司,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是”深圳市龙华新区东环一路宏宝大厦汇隆百货后门本草药店地下室“。平安财险深圳公司工作人员代澳中联合公司填写投保单时,将保险标的存放地址写为”深圳市宝安区龙华新区东环一路油松科技大厦“,平安财险深圳公司、澳中联合公司均未提出异议。发生保险事故后,平安财险深圳公司进行现场查勘,查勘笔录记载事故现场为”深圳市宝安区龙华新区东环一路油松科技大厦“。据此可以认定,平安财险深圳公司系基于保险标的实际存放地址是”深圳市宝安区龙华新区东环一路油松科技大厦“的认识而承保。


我们认为保险合同的成立以保险人提出投保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为依据,保险单仅仅是记载保险合同的载体,现有证据证明双方所确定的保险标的的所在地与保险合单记载不一致,应该以双方实际达成合意的保险地址为准。”


2. 保单填写地址为注册地址,出险地址为实际存放地址,两者不一致


漯河市隆昌家电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案号(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623号),投保单为平安公司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填写地址为隆昌公司工商登记地址,投保须知规定业务员填写投保单无效,涉案保单的保险经办人员证明隆昌公司的真实投保意愿是存货实际存货的仓库而不是作为样品展示的工商登记地址,并且平安公司对此是知道的,平安公司将保单上的保险地址写为工商登记地址仅仅是因为系统操作不能。二审法院以投保单上所记载地址并非为隆昌公司真实意思,认定该记载无效。


在这两起案件中,被保险人方都通过提交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其投保时真实的意图是投保存货所在地,而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对于这一情况是知悉的。保险人自身原因没有将投保单、保单上的地址记载成被保险人实际想要投保的地址。人民法院经由解释消除掉保险地址的歧义。


根据我们观察到的投保单的样式,我们注意到在投保单上需要填写被保险人的联系地址,还需要填写保险财产地址,这是不同的填写项。无论是被保险人的联系地址还是保险财产地址都不必然等同于工商登记地址,按照工商登记地址填写保险财产地址对于投保人而言是不负责任,并于保险人而言既是不专业,也是不尽职。我们遇到的一些案子,保险公司在理赔阶段发现保单记载的投保地址和实际出险地址不一致,但是在投保阶段,保险人已经实际去过出险地点,并且留有当时的风险查勘资料,此时保险公司通常会依照最大诚信原则予以认可,并不会以两者地址不一致而拒赔。


对于保险位置所在,关乎风险的不同,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在保险人以工商登记地址作为投保财产地址的常规认识下,我们认为即便保险人没有提问,投保人也应当将实际投保地址与工商地址不一致的情形告知保险人。


【相关规定】《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二)投保人有两处地址,选择性投保


现实情况中,投保人将财产分别放置于多个场所的情形也比较常见,各个场所的区域位置、风险情况都有差距,投保人逆选择的情形也是存在的。


深圳市华印包装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二审案号(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1156号),华印公司同时承租科技城东区厂房1楼和3、4楼,其投保单记载投保地址为厂房3、4楼,同时注明如果有多个地址,请在《保险财产地址清单》中分别填写,后1楼出险,平安公司以1楼非约定投保地址,1楼财产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为由拒赔,获得法院支持。


我们认为本案和上文中提到的两案有明显的不同。不同表现为无论是第一起案件还是第二起案件,投保单上记载的保险地址上要么没有投保人的财产要么投保人的财产畸少,不符合投保人的投保预期。而在本案中,投保人的财产分布于1楼和3、4楼,华印公司将3、4楼作为投保地址是可以实现一定的风险转移的,能够满足投保预期,不排除是华印公司深思熟虑后选择的结果。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一致情形出现


投保人在合同订立的时候经营地址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有发生变化的可能。此时投保人或会向保险公司提出并更地址,或没有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申请,类似的情况将导致特殊情形下双方产生纠纷。


(一)保单约定地址,合同期内批改,批改后旧地址出险


佛山市中联伟业纸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保单约定地址为招北工业区,合同期间内中联公司提出变更地址的申请,太保公司在系统内对地址做批改,后原地址暴雨出险。法院以太保公司未将批单交付,不能证明其承诺到达中联公司为由认定合同对于投保地址未做变更为由,认定太保公司要求赔偿。


(二)投保后被保险人变地址,保险合同没有变更


宁波市江北源勋辰工贸有限公司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源勋辰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将厂房地址从江北下沈村搬到慈城,搬迁后没有向太保公司提出变更保险地址的申请,后新地址发生火灾,保险公司以新地址的损失不属于保单约定的保险标的为由拒赔,双方成诉,人民法院支持太保公司的拒赔理由。


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保险地址发生变更的情况将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从《保险法》的设置看,此时被保险人本身是有通知义务的。从财产保险合同的设计看,因为地址是确定保险标的的要素之一,地址不符将直接导致保险标的范围的排除。


【相关规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小结


现实中发生的种种保险地址和出险地址不一致的情形凸显出保险合同双方都存在着的问题,保险合同订立的不规范,双方对于自身权利的任性处分。投保时的不专业,保险知识的不精通。像宁波市江北源勋辰工贸有限公司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源勋辰公司实际上已经将所有财产从原先投保的地址转移到新的地址,新地址的各项环境比旧地址也更好一些。假使源勋辰公司有变更地址的意识,其提出变更申请保险公司是会同意的。因为地址搬迁没有对保单约定进行变更,导致的结果是新的地址发生事故不能获得理赔,旧的地址合同虽仍然有效但是已经没有需要保障的风险,对于源勋辰公司而言该份保险合同事实上变成一张废纸。


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通常可以区分为两步,第一步判断地址不一致的情形是什么时候存在,如果是投保时已经存在,则需要探寻当时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是什么,如果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则需要判断合同是否发生变更。


我们认为地址不一致的情形是可以避免的,也应该尽可能的避免。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属于商事行为的范畴,合同双方应当以精明商人的习惯谨慎的作出自己风险管理的决定。

 

编排/郗博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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