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视界 | 法务人员如何做好商标委托代理事务中的常见法律风险防范
曾立 曾立   201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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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虽然商标法赋予了商标申请企业申请商标的权利,但由于商标申请或其他商标事宜的专业性,更多具有商标业务需求的企业(以下简称“委托企业”)愿意通过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完成上述商标业务。然而在另一面,有些商标代理机构因委托企业对商标业务不熟悉,而在商标代理合同的履行中不规范操作,甚至恶意损害委托企业的合法权益。

 

本文系结合商标委托代理实务,从委托企业法务人员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角度阐述商标代理业务中的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要点。

 

一、交付空白授权文书的风险及防范要点

 

商标事务授权文书是商标代理人代表委托企业办理商标事务的重要文件。为提高事务办理效率,不少商标代理机构要求委托企业提供空白的商标事务授权文书。其实不仅是法律人包括不少委托企业的经营者都知道将盖章的空白授权文书交付他人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尽管如此,在知识产权代理业务中,委托企业的法务人员交付已经盖章的空白授权文书是商标代理业务中委托企业的常见操作形式。实施这种操作的原因往往来自于商标代理机构为高效率办理业务而为之。单对于委托企业而言,空白授权文书的授权内容、授权时间等均具有不可控性,发送争议后,空白授权文书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代理机构非法利用。

 

防范要点:1.尽可能减少或者不交付已经盖章的空白授权文书。2.确有交付必要的,建议要求商标代理机构出具收据。收据中明确文件名称(注明授权事项:空白)及份数。3.留下授权文本复印件。委托企业的法务人员应当将该空白授权文书的复印件附在收据后面并要求商标代理机构加盖骑缝章。

 

二、商标延迟申请的商业利益损失问题及风险防范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商标委托合同的约定及时提交商标申请或商标相关事务的申请。然而遗憾的是,有些商标代理机构的格式合同文本中并不包含商标申请的具体时间,或者某项格式合同中故意将申请时间做模糊处理(但委托企业的代理费支付时间却常常约定的较为明确)。

 

此外,委托企业的法务人员发现代理机构并未实际申请注册涉案商标的,其有权向商标代理机构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实务中不少委托企业以该涉案商标拟使用的产品范围及因此影响的市场销量作为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该主张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原因在于,商标注册申请本身存在由于不符合要求而被驳回的可能性,即,该履行行为能否有效实现商标注册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此外,商标有效注册也并非商标代理业务的约定条件(风险代理除外),直接以此作为商标代理机构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与当事人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相符。

 

实际上,此间所包含的是委托企业预期利益的存在及计算问题。此种损失在本质上属于商标申请机会的延误损失。而商标申请是否发生了延误,其前提本质上在于委托企业所申请的商标是否能够最终成为有效商标。否则,如果涉案商标最终属于无效商标,即便商标申请的再早,也将无实际意义。

 

防范要点:1.明确约定申请提交期限。在商标代理合同中约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商标注册申请材料的提交。2.约定延迟提交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可以适当设定的高些。3.涉重大商业利益,形成会议纪要。如涉案商标同时涉及以注册申请为条件的重大商业利益的,法务人员可通过商标代理人参与的会议的会议纪要的形式对该情形予以明确。

 

三、警惕商标委托事务关注不够的法律风险

 

实务中之所以出现商标代理事务被商标代理机构延误,往往与委托企业对代理业务关注度不够有很大关系。不少委托企业认为只要完成了商标代理实务的委托手续,则后期所有工作由他们来完成,委托企业不需要再对相关业务节点做太多关注。实践中,即便较为关注的管理人员,往往也不过是给商标代理人打个电话问一下当前的商标审查流程进展情况。

 

商标委托代理业务中的诸多业务操作虽然不能以商标代理机构的主观态度为转移而发生转变,但不积极的推进商标代理业务,很可能导致代理业务进展迟缓,甚至因此发生拟申请的商标被抢注等状况。

 

防范要点:1.代理合同中约定商标代理业务的相关节点。委托企业的法务人员按照时间节点跟进合同履行情况。2.主动核实进展情况。代理机构对委托企业反馈办理进度时,委托企业的对接人要主动索取相关法律文书并网上核实实际进展(网络进展一般会有一定滞后)。

 

四、委托代理的期限约定技巧及不得解除问题

 

及时行使委托合同解除权对委托企业高效处理代理业务具有重要意义。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具有对委托合同的自由解除权。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关于委托合同解除权的问题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依据该规定,对于委托企业而言,其基于商标代理机构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商标代理事务的,委托企业有权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且不承担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违约责任。

 

尽管如此,实务操作中应当注意:1.尽可能不要签订约定委托合同不得解除的条款;2.解除代理合同应当通知到商标代理机构;3.解除通知做出前应当注意搜集并固定代理机构存在违约的证据。

 

此外,实务中还存在一种可以自动延期的商标代理合同。此类代理合同一般载明在合同期满后,如果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且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持异议的,该委托代理合同的有效期自动延续xx年。

 

五、风险代理业务的适用前提及风险防范技巧

 

商标风险代理业务的常见适用范围如下:1.商标申请或商标宣告无效或撤销业务;2.商标荣誉称号申请业务。以上述业务为内容签署的风险代理合同在实务中并不鲜见。对于委托企业而言,其主要看中付款后,如果不不符合约定条件,可以获得已支付款项的退款。

 

上述操作看似对于委托企业而言具有较大利益诱惑性,但实际上存在以下风险:1.风险代理费较高,对于容易实现的商标代理业务而言并不适合;2.代理机构风险承受力不足,退款时无偿付能力;3.存在条款设置陷阱,无法真正实现退款。

 

风险防范要点:涉案商标业务是否适合按照风险代理业务操作,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委托代理事项是否难度较大(低难度适用风险代理,会导致大额成本损失);2.代理机构是否具有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3.退款约定是否存在不易实现或者延迟实现的合同条件。

 

六、原件交付时的注意事项

 

商标申请或其他商标相关的代理事务在办理完成后必然产生若干商标文件原件。商标代理机构有义务将上述原件交付委托企业。为防止商标文件原件交接过程中发生文件丢失或其他风险,建议在实务操作中注意:1.合同中明确约定商标文件的交付时间及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2.约定交付采用当面交付,不得邮寄;3.明确约定商标文件的接收人为委托企业授权文书指定的人员。

 

上述三点在操作中法务人员应当注意:关于第1项操作的设置目的在于明确该项合同义务,有利于在商标代理机构发生违约时,有明确的条款依据及时追究其违约责任。关于第2项操作,之所以建议采用邮寄的方式交付商标文件:一方面由于邮寄方式送达此类重要文件容易丢失;另一方面由于邮寄文件的封面备注项容易被故意做虚假填写。关于第3项操作,系基于当面交付所必须的要求,核实收件人身份并完成交付。之所以需要明确书面授权,是因为不规范的交付容易发生商标文件的接收人并非业务实际负责人的情况,因此容易发生商标文件被不当保存或处理的风险。

 

上述风险点仅是实务操作中的一些典型情况,显然不能包括所有的风险点及防范操作。作为企业法务,不仅要关注商标委托代理合同的签约条款合规问题,更应当关注履约过程中的风险跟踪和及时规避问题。

 

 

编辑/da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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