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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5日晚,司法部公布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司考意见稿”),该稿共计28条,对参考人员、考试方式等各方面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同时相比于之前的司法考试也有较大的改变。如此变化喜忧参半,对此,笔者有以下观点仅供讨论。
一、司法考试的参考人员应当包括侦查人员或其他岗位
司考意见稿第2条第2项规定了应当参加司法考试的职业范围,“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初次担任法律顾问和仲裁员(法律类),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其中将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纳入到考试范围,却忽视了刑事案件中的侦查人员,笔者认为是不恰当的。
首先,公诉案件的启动必须是侦查机关的立案,这里不仅包括公安机关也包括监察委、国家安全部门等等,然而侦查机关法律素养的高低对整个刑事诉讼的展开是极其重要的。第一,较高的法律素养能够规范侦查行为,保证其取证等手段的合法性;其二,较高的法律素养能够使得侦查机关在立案中严格把握标准,做到案件的繁简分流。其三,较高的法律素养同样能够帮助侦查机关办理案件,明确自己的待证实是和取证方向,而不是盲目取证、浪费司法资源。侦查机关不应当仅仅掌握侦查技术和技能,更应当有扎实的法学基础和功底,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展开刑事诉讼活动。
其次,现有的无罪判决率极低,主要是因为辩护律师将工作做在了前面,一部分在侦查环节就和侦查机关的案件承办人较为充分地进行了沟通,侦查机关予以撤案;还有一部分是在审查起诉中与公诉人进行了沟通,检察机关予以不起诉。如此一来,大量的案件在审前了结,大大减少了法院的工作压力,也较为充分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考试能够提升法律素养,从而促进这种沟通,更有利于提升办案质量。
最后,在刑事诉讼的案件中,一味的强调监督人员的法律素养,那么作用仅仅是能够救济,而将重心前移,强调侦查人员的法律素养,那么作用就是预防。相比救济和预防,预防似乎更为重要。
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参加司法考试的范围做适度扩大,并不仅限于前述的侦查机关,还有许多职业,譬如城管。前不久发生的“郑州抽屉”案,虽然执法动因是合法的,但是执法手段不当,事后被以玩忽职守罪立案。如果说法律素养能够提升,城管对执法行为有一定认识和规范,这种恶性事件是可以避免的。
二、关于考试的条件
以往的司法考试,英雄不论出处,只要有兴趣的都能考,只要考上了的都能从事法律职业。但本次司考意见稿的出台却开始“问及出处”了。
司考意见稿第9条第5项规定:“(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同时第22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入学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该两条同时解读,意味着“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对于在本办法实施以前已经入学或者已经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都可以接着参加司法考试,而对尚未入学的人来说,只有取得了学历、学位的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的可以报考以及取得学历、学位的非法学本科及以上并且从事法律职业三年才可以报考。这样一来,一方面,给了高中毕业生在高校选择及专业选择上以参考;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大学在校生和已经毕业者因此减少了职业选择。如此划分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该条的产生虽然说限制了专业槽,能够统一提升专业素养,但是同时也带来了一个问题--“时间成本”,因为该意见稿要求的是取得了学历或者学位,也就是说,原本大学四年级上学期就可以参加的考试需要等到毕业后再过近3个月去考,这样一来一去就相差了一年,而且对于检察官、法官等职业来说必须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那么真的应了那句玩笑话“一毕业就失业了”。
此外,该条还有个问题是针对非法律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要从事法律职业满三年的。就目前社会上发布的招聘信息来看,不需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岗位少之又少,而且随着该意见稿落到实处后,相信有关部门也会优先招录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因此,非法学专业的本科及以上专业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这样的人会少之又少。
三、关于考试内容和方式
司考意见稿第13条规定了考试方式:“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从条文的描述上看,司法考试每年一次,分别为客观题考试与主观题考试,同时明确先通过客观题考试再能参与主观题考试。从条文内容上可推知,一个考试年度中会先设置客观题考试,一段时间后设置主观题考试。否则“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有效”的表述就没有意义。此外,客观题考试的合格成绩保留两年,考生需要在通过客观题考试的同年及下一年内通过主观题考试,否则须从头来过。虽然说这样的规定使得考生的考试战线拉得很长,但是法学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学科,很多新的知识、新的案件都会产生,因此笔者认为,这样考试的设置模式更有利于甄别法律素养的高低。
第14条规定了考试方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计算机化考试。”笔者认为,对于客观题来说,尤其是题量较大的考题,纸笔考试更优。我们习惯了纸笔学习的方式,在此习惯下的纸笔作答更为擅长,同样思考也会更加充分;对于主观题来说,纸笔作答较为公平,但不利于批改试卷,字形有好坏,字迹是否工整、清晰往往都会影响到考试的成绩,而采用计算机进行主观题作答,则更容易批改,批卷更多注意到的是答题的内容。然而,如果全部都采用计算机答题,虽然方便了批卷,但部分计算机不熟练的人会比较吃力,不利于营造公平答题的环境。因此,纸面答题和计算机答题相结合是比较科学的方式。
编排/李凌飞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