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趣谈 | 一份清代判决书中的逻辑推理
杨阳 杨阳   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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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学指南》云:“剖决是非,著于案牍,曰判。”判而成文称为“判牍”,其文词称为“判词”。古时为官,少不了判案司法。判词是中国古代社会为化解民间纠纷、平息你争我斗、了断是非矛盾、实现止争定纷的一种司法裁判文书。博大精深的判词文化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一朵鲜艳夺目的奇葩,它的发展,不仅受到了来自古代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影响,而且还与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有着紧密的联系。判词要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评价,就要有一个摆事实、讲道理的逻辑推理过程,从而使判词具有强大的说服力和极强的穿透力。古人判决案件如何说理论证,令人好奇。我们不妨取样一份,深入研究一下,也许对提高我们当下判决书的制作水平有所启迪也未可知。


案情简介:


清代廉吏于成龙在广西罗成担任知县的时候,审理了一起欠债而反诬债主的案子。吕思义的祖父莘耕曾欠同邑人陈敏生的祖父景山钱八十千。在前明末期,吕贫陈富。在满清入关之后,陈家衰落;而吕家因有军工,蒸蒸日上,家资百万。后陈敏生向吕思义索债不还,大肆辱骂。敏生的父亲曾任明都尉,死于桂林,敏生也曾从军三年。吕思义被辱后,拟借此事诬陷之。谓为阴谋结交江湖亡命之徒,意图谋反。陈敏生知道后,即以索债之事告到官府,而吕思义也控告其曾投谍。


判决书:


审得陈敏生呈控吕思义一案。本县研鞫数四,真相业已明白。此事吕思义实有不是:欠债不还,一罪也;图谋诬陷,二罪也。在吕思义意,以为欠债一事,尚在前朝,今国家已易大清,前朝所有之区区债事,何能再行索讨?自应销灭。在陈敏生意,欠债事虽在明代,而欠债者仍是吕姓之人物,不能因国家更易大清,即可置债事于不问。


按律:诬告人叛逆者,即以叛逆罪治之。姑念吕思义于大清入关时,首先归顺,转战两粤,持弓十年,应特予宽恩,免其一死。杖二百,流三千里;妻孥发配,家资入官。所欠陈敏生钱八十千,由公家在吕思义赀产中分出,拨归完案。除详报抚臬宪外,此判。


解析:


明末,罗城人吕思义之祖父,曾借了同邑人陈敏生祖父的八十千文钱。入清之后,陈家穷得一贫如洗,吕家则因有军功而富得拥资百万。于成龙到任,陈敏生问吕思义还钱不得,遂大肆辱骂。陈之父曾任明军都尉,战死在桂林,他亦参加南明军队三年。吕思义被辱骂后,就借此控陈暗结江湖之徒,图谋作乱。


个人认为该判决书叙事清晰、说理明确、逻辑严谨、说服力强,跟当代利用直言三段论制作的判决书可以媲美。


那么什么是直言三段论呢?


1.直言三段论的概念


直言三段论是以一个共同词项为中介,将两个直言判断联系起来为前提,从而推出一个新的直言判断为结论的间接推理。


2.直言三段论的结构


直言三段论由三个直言判断组成,其中两个判断为前提,一个判断为结论。从概念方面讲,直言三段论包含的概念叫词项,每个判断都有各自的主项和谓项,由于每一个词项都出现一次,所以实际上前提和结论中只包括三个不同的概念(词项):大项、小项和中项。


直言三段论的三个词项各有不同的位置,起不同的作用,并有不同的名称,结论中的主项叫小项,用S表示;结论中的谓项叫大项,用P表示;在两个前提中出现两次而在结论中不出现的项为中项,用M表示。


3.直言三段论的结构公式如下:


中项在前提中是必须具备的,它起到连接前提中大项和小项的作用,从而使我们得出结论。包含大项的前提叫大前提,包含小项的前提叫小前提。一般来说,大前提是一般性的原则,小前提是一个特殊陈述。在逻辑上,结论是从应用大前提于小前提之上得到的。直言三段论推理是一种必然性推理,因为结论完全蕴涵于前提之中,因此,只要前提是真实的,推理的形式是正确的,那么结论必定是真实的。


这篇古代判词和我国现在的判决书相类似,体现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治精神,其审判逻辑揭示如下:


大前提:按律:诬告人叛逆者,即以叛逆罪治之。但对朝廷有军功者,应特予宽恩,免其一死。


小前提:本案吕思义诬告陈敏生图谋杂乱,本来应当按照叛逆罪进行惩罚,但考虑吕思义首先归顺清朝,且“转战两粤”,立有军功。


结论:“正合律文所载,应免于一死”。


我们再看一看现代的审判文书的推理逻辑,在原告因为“警察来了”而坠楼身亡的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法官在认定本案能否适用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作为大前提,以查明的事实作为小前提,最后得出本案不能适用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规定的结论。其具体的推理过程在判决书中作了如下表达:


大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小前提:张某在赌场以外的公共空间死亡(不是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


结论:本案不能适用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规定。


两者有没有异曲同工之妙?


当然,古代判词也并非无可挑剔,甚至还有许多值得改进的地方。但古人的不少判词都写得文采飞扬,形式优雅,人情味十足。读古之名臣判牍,一方面可领略其“胸有经济,通达时务,笔有文藻,肆应不穷”的神采,另一方面,对古代优秀判词加以批判地继承和转化,还可以将今天的裁判文书写得更加完美,从而促进法治文化的建设。


附于成龙生平简介:于成龙字北溟,号于山,方山县来堡村人。生于明1617年,卒于清1684年,终年67岁,谥(SHI)“清端”、赠太子太保。于成龙明崇祯1639年举副贡,清顺治1661年出仕,官至两广总督,兵部尚书。在20余年的宦海生涯中,三次被举“卓异”,以卓著的政绩和廉洁刻苦的一生,深得百姓爱戴和康熙帝赞誉,以“天下廉吏第一”声振朝野。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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