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 | 刑事案件只有间接证据要如何定案?
何西文 何西文   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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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陈瑞华教授的理论,刑事证据根据证据事实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这一要素进行分类,可以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案件主要事实是指两个方面的事实:一是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二是犯罪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据此,直接证据是指那种所包含的事实信息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成立或者不成立的证据。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不同,没有包含如此丰富的事实信息,单靠某一间接证据,最终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环节或片段,而既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成立,也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不成立。[1]


司法实践中,犯罪事实不清,嫌疑人拒不供认,只存在间接证据,缺乏直接证据的案件大量存在。这就出现一个现实的问题,对于只有间接证据的案件,如何进行间接证据的综合分析进而确定能否得出唯一性、排他性结论呢。下面笔者分别从理论与案例进行分析,以总结办案经验,指导未来工作。


一、间接证据定案的法律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5条规定到: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3、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以上实际上是吸收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3条。它是办案的指导原则,是理论性规定。实践中,如何根据个案的类型特点应用指导原则呢?对于此,笔者赞同赵森的观点,“在量上,要达到有相互印证的证据支撑每一个‘片段事实’,在质上,要达到所有的证据形成没有脱节、环环相扣的证据锁链,以排除合理怀疑,还原案件事实,探究案件真相,做到不枉不纵”。[2]或许说到这,读文章的你更加的困惑——“你这不是用一个理论解释另外一个理论吗,实践操作标准是什么呢?”下面以具体的案例分析如何运用以上指导原则。


二、具体案例中间接证据定案的实践运用


在进入正文之前,笔者想强调一下对间接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进而得出唯一性结论的重要性。这也正是写作本文的最初动力,源于两个事件。


第一个事件,上周峄城检察院公诉一科与我所联合举办了“证据审查实务控辩谈”,此次讲座中笔者意识到,对于证据的审查如果只是停留在证据合法性层面,仅仅只是掌握了证据审查的皮毛,充其量是入了门。而证据审查的关键是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和真实性。实际上这个观点,笔者在《鉴定意见的审查路径》简单提到过:“需要指出的是通过以上方法审查完鉴定意见后,一定不要以为万事大吉,要与其他的证据综合审查,一起论证鉴定意见的致命问题。”实际上,这就是证据关联性和真实性的审查,在卷证据能否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审查。


第二个事件,上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缪新华等人的再审刑事判决书,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缪新华无罪。笔者认真查看了刑事判决书中的说理部分以及缪新华的律师毛立新主任的辩护词,笔者发现,在这起可以说是“零口供”的案件中,之所以无罪的原因是间接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间接证据之间的矛盾重重,无法得出确切唯一的结论。而具体说理部分,不论是刑事判决书还是辩护词均提到:一、原判认定的事实缺乏客观性证据证实;二、各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三、原判认定的其他证据亦存疑,证明力明显不足。以上分论点部分也是围绕间接证据之间的重重矛盾展开。


以上两个事件足以说明,综合对间接证据进行分析的重要性。现在以具体案例说明如何进行间接证据的综合分析。本文采用案例是笔者在无讼案例上搜索关键词“间接证据”“刑事”“无罪”得到的524篇案例中选择的经典案例。对于这524篇案例,笔者大约翻阅了100份左右,发现无罪的概率比较高,这也就从侧面说明如果间接证据无法得出唯一性的结论,法院最终作出无罪的可能性可以说高达百分之百。


(一)故意杀人案件中如何进行间接证据的综合分析


对于此,笔者认为应该结合现场勘验检验笔录、提取笔录、物证、法医学鉴定意见等,综合分析以上证据对于“嫌疑人的对作案时间、地点、动机、工具与被害人的死亡时间、尸体地点、死亡特征等”是否能够一一对应,进而从逻辑推理角度得出唯一性的结论。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益法刑再初字第3号陈某平故意杀人一案刑事判决书中对于陈某平无罪判决的理由有两点:第一,陈某平有罪供述无法采信,本案没有直接证据。(对于这一点的具体论述本文不再摘录,如有兴趣,可查看此份案例)。第二,间接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不能形成唯一的、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结论。第二点的具体理由如下:


“公诉机关原向法庭出示了一系列间接证据,其中,短信内容等相关书证,证明死者蒋某与他人有暧昧关系,且被蒋某丈夫陈某平察觉的情况;证人殷明、邓建、卢慧、沈银霞、彭红等人的证言,证明2007年5月28日案发当晚8时许,殷明在南县一中信息楼车库西边栏杆的走廊上(藏尸点附近)碰见陈某平,陈某平穿短袖衬衫,满头大汗,主动向殷明询问妻子蒋某去向的情况;证人夏利华(学校超市老板)的证言及通话详单,证明案发当晚8时48分,她首先向陈某平告知蒋某未上班的情况。上述间接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不能形成唯一的、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结论。”


(二)抢劫案件中如何进行间接证据的综合分析


其实,所有的刑事案件均应结合犯罪构成,分析证据之间是否能够排除合理性怀疑,得出唯一性结论。只是因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不同,所以在分析时,合理性怀疑的角度亦有所不同。从这个角度讲,律师的质疑精神、质疑能力、质疑理由至关重要。具体到抢劫案件中,如何分析呢?


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27号方某城抢劫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裁判理由部分作出分析:实际上,仍是两点。第一点,有罪供述无法采信,本案没有直接证据。第二点,间接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不能形成唯一的、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结论。简单摘录如下:


“根据前述分析,本案的证据格局出现两维角力的局面。有多个指向上诉人陈传钧于案发时间出现在案发现场的证据,陈传钧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之间有一定程度的吻合性。但同时,原判认定陈传钧实施犯罪的证据中,客观证据缺失;言词证据仅指向陈传钧出现在案发现场而非实施犯罪;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疑点难以合理解释;陈传钧的有罪供述虽排除刑讯逼供情形,但已被其推翻,且仅有被告人供述不足以定罪;其无罪辩解虽有违背常理之处,但例外也属客观世界之常有,常理之悖不足以成就定论。因此,本案虽如检方所主张的有一定规格的证据支持,但更有辩方所提出的证据链条存在硬伤、环节脆弱、疑点重重等缺陷……”


以上为笔者对于这个问题的简单思考,望指正。同时,笔者已将“间接证据定案问题”作为专题研究,期待自身对于此有更深刻的理解。

 

注释:

 

[1]《刑事证据法学》,陈瑞华;


[2]《“零口供”下以间接证据定案的证据体系——析赵某某抢劫案》,赵森。

 

 

编排/吴瑜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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