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在我们国家,常见的是一种合同。在英美法则不是。
翻开一本英美法财产法教科书,你常会发现专门有一章叫“Gifts”,讲的就是赠与。
英美财产法上的gift是一种无偿的、自愿的财产转让行为。要完成赠与,得有赠与的意思、交付和受赠人的接受。
这里我们能发现,原来gift是一种“物权行为”,具体到生前赠与而言是一种“物权契约”,因为需要受赠人的接受。
好像跟我们平常的认知有些冲突吧。我们常说英美法物权变动采取意思主义,怎么会出现类似物权契约的东西?!
是的。我们对英美法“习以为常”的认识和说法很多,要真研究起来,发现完全不是那么回事。
可能有人会说,这里的“契约”就是赠与合同吧?所以,还是意思主义啊。
还真不是这样。
Gift不直接产生债务,它的后果是所有权的转移。
如果要在将来赠与财产,可以做成gift的承诺,称之为promise to make a gift。
这才是我们所说的赠与合同。但与我们不同的是,这种gift的promise需要对价才能有效。
可见,英美法上,gift和promise to make a gift是两回事。英美法也有区分原则。
Gift是一种现时的财产转让,做出gift的一方叫donor,接受的一方叫donee。
Gift可以是一种物权契约,也可以是单方物权行为,比如通过遗嘱做出的gift。
通过遗嘱做出的gift称为“遗赠”,具体包括bequest, legacy或devise,前两个是指动产遗赠,第三个是不动产遗赠。
通过遗嘱做出的gift,也是在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前提是签字和死亡之间,遗嘱未被撤销。
以上内容大部分摘自Herbert Hovenkamp& Sheldon F. Kuitz所著的Principles of Property Law,属于Thomson West的Concise Hornbooks系列中的一本。
实习编辑/孙显
为无讼供稿/tougao@wusongtech.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