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企业如何在EPC项目中克服管理难点,实现风险管控
金帅言 金帅言   2018-09-29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一、背景

 

随着工程建设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工程建设项目选择工程总承包模式作为其施工模式。专业的工程公司相比传统设计院,由于在组织结构、项目管控体系、人员结构等构成上的不同,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上具有天然优势。

结合国内外工程情况来看,从传统设计院向工程公司转型升级是新形势下的必然选择。我国《建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住建部颁布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 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及《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 》均明确表明,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是当前建筑市场的大势所趋,故传统设计院如何在推进工程总承包的大背景下实现“优雅的转身”,就成为企业转型升级的重中之重。

 

二、正文

 

第一部分 EPC发展背景与现状

2018年7月6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情况的通报》,对2014年以来,浙江省内的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作了阶段性总结。据统计,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全省各地陆续推出建筑市政工程总承包项目250个,工程总造价442.3亿元,其中省级49个试点项目中,政府投资项目有36个(占总数的73.5%),合同金额78.3亿元(占总数的59.1%)。

笔者身在浙江省,对EPC推进工作给企业带来的改革成果深有体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策支持扫清道路。

浙江省办公厅分别在2014年12月、2016年8月、2017年8月出台了关于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意见,明确提出政府投资工程要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杭州、宁波等市出台指导意见,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评标活动进行规范和指导。

2016年3月,浙江省住建厅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了《关于深化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在工程发包、工程分包、工程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22条优化措施,为浙江省工程总承包试点顺利实施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2017年12月,浙江省住建厅印发《浙江省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为规范工程总承包的计价行为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试点工作逐渐展开。

一是完善组织架构:2017年3月,浙江省住建厅牵头组织成立了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工程总承包分会,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沟通、交流、协作搭建了平台。

二是开展课题研究:及时跟踪和剖析试点过程中的热点问题,对工程总承包工程管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合同管理、招标投标、竣工结算与审计等六方面开展课题研究。

三是加强培训宣传:组织专题培训,积极推广试点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以及社会各界对工程总承包的认知度,对工程总承包的普及和推广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通过试点实践,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所具有的独特的优势得以逐渐体现,逐步实现了“省钱”、“省时”、“保质”、“规范”、“创新”等多个方面的阶段性目标。并且,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也直接推动了传统企业的转型升级,使得传统设计企业、传统施工企业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和发展,整合了企业和社会资源,取长补短,使得设计企业可以发挥其设计强项,施工企业直接提升了效率,获得了更大的利润空间。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虽然在国际上已经有了若干年的运行历史,但在我国仍属于新鲜产物,在模式运行过程中天然的会出现许多缺陷和不足,涉及工程各方主体思维模式和利益格局的改变。我们对此也要有清醒的认识,具体表现如下:

1、思想认识还不统一。

项目工程施工模式的转变涉及工程各方主体思维模式和利益格局的改变。目前,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认识还不统一,有的部门害怕承担监管风险,不敢试、不敢闯,存在扯皮推诿现象,没有形成工作合力,还没有形成政府项目带头实行工程总承包的良好氛围;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企业对工程总承包相关政策、具体要求不甚了解,对推行工程总承包的紧迫性认识不足。

2、设计施工融合度不够。

设计和施工“两张皮”现象依旧存在,设计与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却没有组建真正意义上的一个项目部,部分企业设计龙头作用发挥不够,设计对现场施工的指导作用没有充分显现,设计与施工、设计与采购、采购与施工之间没有实现真正的深度融合。

3、企业总承包能力不强。

不少企业在机构建设、制度建设、人才培育、资金保障等方面与实施工程总承包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思想认识不到位,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不足,缺乏适应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管理机制和综合性人才,工程总承包服务管理能力亟待提高。

4、相关制度规则缺失。

目前,国家层面工程总承包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专门制度尚在研究制订过程中,对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监管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法定责任不清晰,工程总承包管理费、设计优化节约费用的分成比例等计价结算规则还不明确,不能充分发挥工程总承包的优越性。

5、市场监管有待完善。

有的地区在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时,将投标人是否是省(市)试点企业作为准入条件或加分条件,造成新的市场壁垒;有的仍然采用传统的监管方式,没有将工程总承包企业作为一方建设主体实施监管,未能有效发挥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整个项目的综合管理作用等。

 

第二部分 设计院在实施EPC项目过程中的风险管控要点与难点

结合前文可以看出,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在我国的发展就像一个学步不久的幼儿,虽然一直在前进却步履蹒跚。那设计院在实施EPC项目中具体有哪些风险管控及要点呢?笔者根据自己在EPC操作实务中的理解和实践,作如下分析:

 

(一)总承包人的责任与风险与工程量成正比。

1、要点

设计院在单独承包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时,不仅要对设计工作负责,还要对施工单位负责的施工项目负责,因为EPC讲求的是工程总承包,业主是将项目的责任和义务一股脑的交给了总承包人,因此设计院作为总承包人,就首当其冲的要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等多个因素全面负责。

2、方案

应选择契约精神强、施工管理水平高、市场信誉高的大型企业作为施工分包单位。通过其良好的社会信誉、丰富的现场管理经验并经过长期合作的信任度来进行项目的管理实施。并且要组建成熟的项目内公司,形成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利益共同体,共同对项目的设计优化、工程造价、项目进度、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全面管控。

 

(二)联合体投标带来的连带责任风险。

1、要点

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初衷是由单一的责任主体来对项目实施中的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负总责,联合体方式的工程总承包存在两个以上的责任主体,可以说偏离了原先的基本初衷,应理解为市场起步阶段的权宜之计。

目前市场上的工程总承包业务,有相当大的比例是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联合体的形式发包,而且其中大部分是施工单位牵头的联合体形式。在与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无论是设计单位还是施工单位作为牵头方,设计单位都将对施工单位的履约行为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权责约定不能对抗第三方。施工单位发生任何违约行为(如出现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劳务欠薪等),如施工单位无力承担责任时,业主单位将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承担责任。由于施工单位自身的经营不善或担保行为,以及项目经理个人的不良行为,都将给设计单位带来巨大的潜在风险。

2、方案

一方面对这类项目的风险要有格外清醒的认识,不鼓励单纯抱着承接设计业务的目的去承接联合体总承包项目,不能让风险与收益失衡。

签订内容具体、分工明确、权责明晰的联合体合作协议,特别是明确联合体各方的责任分担以及相应的内部追偿机制等,在发包人或第三方索赔时有据可依,成立联合体委员会共同决策、落实有效履约担保措施。

选择与抗风险能力强的大型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为更好地进行项目管控,降低项目实施风险,设计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方的,原则上与华汇建设集团组成联合体,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方的建议与华汇建设集团组成联合体。

设计方应在项目投标阶段时发挥出资质和业绩优势,在项目实施阶段通过设计优化最大限度地提高项目效益,体现出设计龙头作用,适度参与项目监管,并由此向施工单位按项目投资额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实施过程中,风险方须密切关注联合体其他方的经济状况,并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发现重大问题时及时落实止损措施,控制连带责任风险。

 

(三)背靠背条款带来的风险。

1、要点

背靠背条款,一般对应的英文为“pay when paid”或“pay if paid”,一般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的付款时间、金额、方式等以第三方支付给付款方为条件。

在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时,总承包商将总承包合同中的相关要求以及风险转嫁至分包合同中,例如工期、技术指标、违约责任等,在这些条款中,最易导致争议的莫过于有关支付的“背靠背”条款,如通常是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总承包商在收到业主付款后,再向分包商付款的条款。根据此约定,如果总承包商未能收到业主的付款,那么就有权不向分包商支付相应款项。

所谓的“背靠背”,并非法定概念,实为行业内的惯常说法。总承包商采用此条款的目的,在于确保其所承包的项目能够维持健康的现金流,力求量入为出。

2、方案

要防止因为分包合同整体无效,而导致背靠背条款无效。采用足以引起分包商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背靠背”条款予以说明。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建设单位拒付、迟延支付工程款超过一定的期限时,总承包商如果已经向建设单位合理主张权利,则总承包商应予免责,有权拒付分包商相应的工程款。将建设单位对承包商的付款期限、付款比例、付款条件等内容以书面方式披露给分包商,保证分包商的知情权。应强化合同管理,全面履约,如建设单位迟延付款、拒付款,总承包商应积极主张权利并进行相应证据保全。强化对分包商农民工工资监督管理。

 

编辑/董唯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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