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产业法务技能之投融资那些事儿
李祎 李祎   2018-11-06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来源

 

股权投资,包含新设、增资以及股权转让等方式,股权投资是企业获得资本,发展经营的重要途径,尤其对于游戏行业,游戏研发成本较高,动辄几千万甚至几亿,没有持续、大量的资本支持很难完成一款游戏的开发。国内厂商比如网易公司近期发布的《逆水寒》网络游戏,宣传称研发成本已达5亿元,这可不是一般的厂商可以承担的,游戏产业就是一个资本的江湖,融资能力及方式至关重要。

游戏研发公司一般由其他大的研发公司或发行公司、甚至非游戏行业的公司持股或并购。

根据目前国内现状,绝大多数的游戏研发商为小团队,研发能力和资金实力均较弱,一般在游戏有demo后便寻求发行商支持,发行商会根据游戏的情况及前景预测选择,一是仅代理游戏,支付部分预付款或版权金;二是在代理游戏的同时对研发团队进行资本投资,通过增资、股权转让或新设等方式持有一定比例的股权;也有部分在代理的同时约定达到相应的业绩(如授权游戏自商业化运营之日起三个月内月流水超过人民币1亿元)时按照约定条件转让股权或增资。

发行商进行投资并购的目的,一是为了弥补自身业务层面的短板,单纯的未掌握内容的发行商很少;二是为了合并利润,尤其是需要公布财报的上市公司,盈利情况与融资息息相关;最后,为了获得研发方的产品代理权,此目的可以说是最核心的目的,是投资的前提条件。掌握内容产业是盈利的核心要求,如某投资人提到“这几个月的现状,就是带利润发行找并购也很难了,比如年利润三五千万的公司。

他们在谈并购的时候,除了很难谈拢之外,估值也偏低,基本市场就给到8倍的PE。CP转发行好转,但是发行转研发是很难的。对于发行的并购,基本都要看自研自发能力。所以现在的做法是,发行会收一些小的CP团队,变成自研自发的团队,之后在寻求并购”。根据笔者接触的多起游戏行业投资并购,现就相关的环节中法务主要考虑的尽调、协议相关内容进行梳理,以供参考。

 

一、投前沟通尽调

 

投资前的尽调适用于研发团队已经有设立公司,投资人拟通过增资的形式向目标公司进行增资持股。由于投资人对目标公司现有的人事、管理、经营及财务等状况不知悉,但增资后会作为股东也即公司的所有人之一对公司各项事务负责,因此投前尽调必不可少。一般此阶段处于对目标公司的了解阶段,双方尚未签订相关的具有约束力的股权协议,因此目标公司会要求投资人与其签订保密协议,以便提供相关的资料。

保密协议又根据保密义务的不同分为单方及双方保密协议,本处适用的主要为投资人对接触的目标公司之资料进行保密,而要求目标公司就投资洽谈事宜保密。由于研发团队一般存续周期不长且主要以研发业务为主,总体上的尽调内容相比于对大体量公司的尽调简单很多,因此不建议直接适用律所常规的尽调范本,以免存在大量的不适用而降低效率。一般情况下,小的研发主体之法律尽职调查信息主要包含以下信息:

根据尽调情况,常见的瑕疵点包含知识产权风险,用工中存在的社保、公积金未实缴风险,现有核心员工离职风险,已有的管理风险,股权瑕疵风险以及目标公司现有股东未完全披露出来的其他风险。根据资料评估风险后,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供管理层决策参考,应在风险可控确认进行投资的情况下,同时对风险进行汇总以便在投资协议中约定不同风险的承担主体。

 

二、投资协议核心约定

 

投资类协议包含TS、新设协议、增资协议、转让协议等协议,投资人通过该类协议取得股权,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取得股权方式的不同,需要注意的事项也各有不同,简单分析如下:

 

1、TS,即term sheet

投资条款清单,是在确定投资意向但就部分细节条款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TS中一般会约定核心的合作条款,如估值、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业务锁定、投资人核心权利、现有股东核心义务、保密等内容,一般的权利义务条款等均为范本式内容,如各种优先权、信息权、反稀释等等。是投资人与被投资主体就已确认事项签订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应注意,凡是涉及到以增资方式取得股权的,签约的相对方应为目标公司现有股东,可以将目标公司作为一方盖章主体,也可以不用。因为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因此第三方认缴增资时,需要其他现有的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TS的效力方面,有的对签约双方具有约束力,有的仅为意向性,而有的则是在规定期限内或条件成就时有效,为避免歧义,建议签约时对于TS的效力进行具体的明确,降低风险、纠纷的产生。

但一般而言,因为股权投资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投资具有一定的人和性,因此在仅签订协议而未进行股权变更或款项支付的情况下,违约责任多数情况下以实际的损失为准,根据案例显示,即使已经支付股权转让等的款项,违约责任也是支付相关款项的同期银行利息。因此,建议双方在签订TS之后积极履约推进交易的进行,避免因拖延而导致一方的目的落空。

 

2、新设协议

此种情形下研发团队多仅为几人组成的小团队,并未注册公司,由投资人和核心团队签订股东协议新设公司,按照约定的比例持股。或者是经尽调后认为目标公司结构复杂或其他原因不适合投资,通过新设主体并将研发内容装入的方式进行投资。新设情况下可能会存在研发人员还在其他公司任职的情况,因此要注意此处的相关约定,包含劳动方面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

新设情形下主要是对投资人作为资方的权利保护,如后续的增资权、优先退出权、反稀释权等权利;以及对于研发团队股东的义务限制,如服务期、竞业限制、股权成熟等约定。新设的情况下视研发团队的具体情况,一般投资人持股为20%或50%以上,20%属于研发团队较为强势但投资人又看中产品的情形,此种情况下要注重产品的锁定。

50%以上则投资人属于控股股东,基本上可以视为将研发团队“收编”,财务、人事、行政等基础部门由投资人管理,研发团队本质上类似于投资人的一个业务部门,只是独立核算。新设协议中,条款以各方也即股东的权利义务为主,约定公司的决策、执行及监督机构产生及组成,管理层组成等内容。

 

3、增资协议

此类投资是研发团队相对比较成熟的情况,有自己的公司和领导构架,有独立的业务能力。投资人以增资方式进入,更类似于VC,协议中一般会约定业绩对赌以及回购等条款。增资前需要详尽的尽调,必要时可以委托律所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尽调,确保目标公司的估值合理、经营风险可控。增资协议一般会包含TS中的主要条款,不排除就部分条款进行变更。

增资过程相对较长,可以能存增资与公司现有股东内部转让、员工持股平台等一并操作的可能性,部分地区不接受多轮操作一次进行工商变更,还需要根据设计的构架逐一变更,多轮操作的,需要注意公司估值的合理性。增资协议往往较为复杂,需要就公司现有的业务、资产、股权、管理、风险等内容进行约定,需要针对投资目的(如利润、产品、上市等)以及目的实现与否的后果和处理方案(如估值调整、业绩补偿、股权回购等)进行约定,需要就投资人进入目标公司后股东的权利义务以及管理等进行约定。

其中,部分条款可能存在着合法性争议,需要妥善处理以防因相关条款无效而丧失权利,如对赌回购条款,根据最高院在海富对赌案[(2012)民提字第11号]判决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对赌无效,主要理由是违反了《公司法》第二十条,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在《增资协议书》中,迪亚公司(现有股东)对于海富公司的补偿承诺并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因此回购应试签约时现有全部或部分股东对于投资人的回购承诺,而非公司。

 

4、转让协议

此类协议也较为常见,部分股东想要以退出或者部分转让的方式套现。转让协议相对来说较增资协议简单,但一般情况下相对于增资方式进入目标公司,相应股权的估值也较低。

转让时应注意,①其他现有股东已经放弃优先受让权,建议其他股东一并在转让协议后签字或盖章,或要求转让协议的生效条件之一出让方已经提供目标公司股东会已经通过的同意转让股权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权的股东会决议;②出让方出让股权的实缴出资情况审查,并就未实缴出资的部分之实缴义务进行约定,否则可能由投资人连带承担不利后果。建议转让协议签署前,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进行简单沟通,确认公司基本情况以及公司管理情况,避免公司管理层存在争议或瘫痪,导致股权无法顺利完成变更。

 

三、投、融资的信息途径

 

就游戏公司而言,一般投资项目主要来源于产品部门在洽谈产品代理的过程中根据产品情况决定的。而产品资源的来源,包含主要的游戏类峰会如知名的ChinaJoy等、同行介绍、相关游戏网站、以及慕名而联系等。大部分游戏在正式的商业化运营之前都会在如TapTap这样的平台进行测试,测试后会有相关评论即评分,也是被投资者发现的一个主要途径。

投资不同于简单的买卖等,投资属于“合伙做生意”,因此除了产品具有盈利可期待性之外,“合伙人”也很重要,这也就导致了投、融资不是一蹴而就的,要求信息来源可靠,经评估符合业务投资要求,且经考察符合合作的条件等。

 

编排/董唯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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