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干货 | 法域内外,这些ABC你要了解:内地与香港两地不同继承制度之初探
叶海涛   2019-09-25

  

文/叶海涛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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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有客户来咨询:其父母、子女或配偶意外生故(未留遗嘱),当如何继承被继承人在港购置的不动产、在港投资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港银行中的美元存款等诸多资产。以下是一些最常见的问题:

  • 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在港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继承遗产时是否需要先划出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
  • 意外身故的被继承人的父母继承遗产时是否也是第一顺位继承人?
  • 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之间是否应平分遗产?
  • 在无遗嘱的情况下,内地继承人能否通过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方式前往香港继承遗产?

 

一、问题缘起

 

以上常见问题,实际涉及内地与香港在法定继承法律制度上的实体法差异。当然,在实际处理跨境继承案件时,首先需要确定案件的管辖及准据法,才会涉及具体的实体法规定。事实上,由于继承冲突法的存在,单就案件管辖权的确立及法律适用问题都需要个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较为复杂,故为便于聚焦并说明本文的主题,本文并不就上述管辖权及法律适用问题做详细展开。

 

内地与香港两地在法定继承方面的主要差异如下:

 

1、不同的夫妻财产制度

 

关于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主要是由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予以体现。总体而言,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采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而香港立法则沿袭英国婚姻家庭法律,采用了夫妻分别财产制。根据香港《已婚者地位条例》之规定,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是各自独立的,夫妻任何一方对个人所有的财产享有自主的处分权,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位的差异

 

在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和顺位上,香港与内地的法律规定也存在众多差异。

 

例如,内地继承法规定父母是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与被继承人配偶、子女能够平均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而依据香港相关继承法例,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其父母、配偶和子女均在世,其父母将不获分任何财产[1]。如被继承人死亡时,仅有配偶、却无子女的情况下,父母虽可分得部分遗产,但并非与配偶均分[2]

 

又如,法定继承中,内地继承法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并无区分,原则上由继承人均分。而根据香港相关继承法例,如无遗嘱者遗下丈夫或妻子,以及后嗣,该尚存丈夫或妻子将取得遗产里的所有非土地实产。所谓“非土地实产”是指汽车及附件,及无遗嘱者去世时在其尚存配偶的任何居所的家具、衣服、装饰品、属家庭、个人、康乐或装饰用途的物品、各类消费品、园艺物品及家畜,但并不包括金钱、贷款抵押物或主要用于业务或专业方面的实产。“非土地实产”以外,该无遗嘱者的剩余遗产,如现金、银行存款,在扣除死亡税(如有的话)及费用后,将拨出港币五十万元的净款额,连同其利息,由该尚存丈夫或妻子继承。在作出上述款项拨款后,如尚有剩余遗产,该剩余遗产的一半由该尚存丈夫或妻子继承;另外一半则由该无遗嘱者的后嗣继承。

 

3、不同的继承方式

 

根据香港相关继承法例,如果死者未立遗嘱便去世,在处理死者于香港的遗产前,继承人须依照无遗嘱继承法律即《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香港法例第10A章)先前往高等法院的遗产承办处申请并取得遗产管理书Grant of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换句话说,遗产管理书即是继承人有权处理死者遗产之证明文件。

 

而在内地,并无向法院申请遗产管理书之程序规定。实践中,当事人通常可以有两种途径进行法定继承。一是诉讼方式,当事人通过提起法定继承诉讼,确定自己的继承人身份及有权继承的遗产范围,凭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前往有关机构办理被继承人遗产的领取、不动产过户等手续;二是继承权公证方式。全体法定继承人可以直接到内地公证部门办理继承权公证,证明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内地公证部门在收到继承人提交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婚姻关系证明等材料并核实确认继承权后,出具继承权公证文书。继承人凭继承权公证文书向相关机构办理被继承人遗产的领取、不动产过户等手续。

 

二、律师观点

 

(一)充分了解两地继承法律的差异规定

 

由于香港和内地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域,两地的法律制度不同,对夫妻财产关系认定、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权人范围和继承权实现方式的法律规定及实践操作客观上存在很大的差异。作为跨境投资或在两地拥有财产的高净值人士,应及时了解两地的不同法律规定及财产制度,以便根据本人意愿对个人、家庭、家族财富作出较好的统筹规划。

 

(二)增强法律意识,注意财产取证及财产资料的保存

 

作为高净值人士,也要提高相应的法律意识,及时保留和备份相关的重要财产资料。特别是对于在境外形成的财产资料或证据,如在境外纳税的完税凭证、缴款凭证或财产购买发票等,高净值人士也应及时知会家庭成员,保持信息对称,以免出现在继承发生时家庭成员根本不清楚其在境外的动产、不动产情况的无奈状况。

 

(三)在跨境继承纠纷中应积极寻求专业律师团队提供法律支持

 

如果被继承人同时在香港和中国内地遗留下遗产,继承人往往需要找香港律师和中国内地律师分别办理位于香港的遗产继承事务和位于中国内地的遗产继承事务。由于在处理跨境继承事务时,客观上需要两地法律人士的专业合作,包括联系公证人员、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调查取证、公证认证等。传统的律师一个人单打独斗的代理模式往往难以胜任,而需要一个专业的律师团队相互配合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因此建议高净值人士尽量寻求具备能够提供全球范围内法律服务的大型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提供的全面的两地法律咨询与服务,避免重复劳动和来回奔波,降低成本,以便最高效地解决继承法律纠纷。

 

 

编辑/daicy

 

 


[1] 香港《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4条(3)。

[2] 香港《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4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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