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干货 | 矿产资源领域合同无效实务问题分析
查长宝 查长宝   2019-12-28

 

本文首发于无讼APP,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向无讼阅读投稿,请将投稿文章发送至tougao@wusongtech.com

 

 

一、合同无效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此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应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合同无效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同时当事人仍应负三种民事责任:

 

一是返还财产,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应恢复到如同没有订立合同时状态下的情形,而返还财产是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状态最直接的方式。

 

因此,不论接受财产的一方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二是折价补偿,在某些情况下财产因使用或者损坏是不能返还,或者返还价值会减损导致没有必要返还的,在此种情况下,为了达到恢复合同订立前状态的目的,就应当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

 

三是赔偿损失,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通常合同履行了一部分,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都会因合同无效产生损失,因此同时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五十八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此规定来看,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即对合同无效不存在过错无需赔偿损失。

 

实务中的难点即在于对合同无效过错的认定。每一份合同产生的背景,所处的行业、订立的过程都存在巨大差异,笔者通过检索发现不存在过错认定的一般规则,过错认定至少应当具化到某一行业或者业务领域。因此,基于这一特点,合同无效的过错认定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文结合矿产资源领域合同无效问题作初步分析。

 

二、矿产资源领域合同无效常见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上述规定包含矿产资源领域两个基本原则,第一个原则是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一基本权属不因任何因素而改变,第二个原则是实现矿产资源的价值,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和开采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否则属于违法行为。从矿产资源领域实际纠纷来看,主要有以下常见情形导致合同无效:

 

1、村集体与他人签订矿产资源买卖合同

【核心内容】村集体与他人签订矿产资源买卖合同,约定将矿产资源转让由对方当事人开采,同时向村集体支付一定的费用。

【法律分析】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村集体虽为涉案土地的所有权人,但是对于赋存于涉案土地中的矿产资源不享有所有权,因此签订矿产资源买卖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2、村集体与他人签订矿产资源开采合同

【核心内容】村集体与他人签订矿产资源开采合同,约定矿产资源由对方当事人开采,同时向村集体支付一定的费用。

【法律分析】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村集体并未取得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即便取得也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转让,因此村集体与他人签订的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采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3、村集体与他人签订矿产资源承包经营合同

【核心内容】村集体将采矿权以承包方式转让给他人开采经营,仅收取承包费,村集体并不参与具体的经营活动,不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法律分析】在上述情形下,虽然合同名称为承包经营,但是村集体显然只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实质上仍是针对采矿权的承包,属于转让转让采矿权,属于合同法五十二条第3项、第5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4、村集体与他人签订土地出租合同

【核心内容】租赁期间内,承租人有权对租赁山的矿产进行生产经营,并享有开采、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出租人保证该山没有产权纠纷且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开采证。

【法律分析】明为土地出租合同,但是合同内容涉及的是对矿产的开采、使用、处分、收益,而矿产资源是属于国家所有,村集体是无权对国家所有的资源进行处分的,双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土地出租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5、村集体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核心内容】约定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界限、土地使用年限、土地转让金额以及开采矿产。

【法律分析】合同明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但合同目的是围绕开采矿产资源而签订的,实质上仍是针对采矿权的转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6、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取得采矿权的情况下签订的采矿承包合同

【核心内容】约定矿产资源工程承包时间、范围、产生费用、销售及违约责任承担等。

【法律分析】该协议虽名为工程承包协议,但实质为采矿合同性质,但发包人并未取得采矿权,其无权将案涉矿区采矿权转让他人,依据合同法五十二条之规定,应当认定采矿承包合同无效。

 

【注意事项】

对于矿产资源合同效力判断,要结合合同内容具体分析,以上列举的几类合同并不当然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要以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判断。

 

比如矿产资源承包合同需判断是否仅承包采矿的劳务,并不包含其他部分,如属于此类情形并不属于以承包形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矿产开采协议需判断开采协议的内容是否完整涵盖了采矿权的内容,如果只是一部分,如针对其中的开采过错中的合作范围、期限、合作方式、利润分配等进行约定,则该合同属于合作经营合同的特点,并非通过开采协议转让采矿权对应的全部实体权益,此种情形下合同仍然有效。

 

三、矿产资源领域合同无效主要损失

 

合同无效后,若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且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的,过错方应基于缔约过失责任向对方当事人进行损失赔偿,所赔偿的损失限于信赖利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通过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所受损害又称直接损失,是指既有财产的减少,如缔约费用(如为签订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准备履约费用(如为履行合同而购买设备、修建配套设施金等合理费用)、已付金钱产生的利息等。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矿产资源合同无效后的常见损失如下:

 

1、资金占有利息损失

 

通常情况下,矿产资源合同中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受让方、承包人会根据合同支付一定的合同价款,对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对合同价款是实际占有并享有收益的,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返还已支付费用之前受让方、承包人存在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

 

2、购买工程机械、修建道路、配套设施等损失

 

矿产资源合同中的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受让方、承包人有可能在合同签订后已经开始购置采矿的工程机械、修建道路、配套设施等,但是因采矿不能继续进行而导致所购买工程机械不能继续使用,所修建道路、配套设施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使合同一方当事人产生损失。

 

3、土地闲置/破坏损失

 

矿产资源合同如被一方当事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无效,通常是合同并未履行完毕,合同当事人均未实现合同目的,此种情形之下涉案矿产资源所依存的土地有可能一直还未动工,有可能开挖了一部分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都会造成涉案土地闲置未合理利用的损失以及土地被破坏后修复的损失。

 

四、矿产资源领域合同无效过错认定

 

通过对矿产资源领域合同无效常见情形的梳理分析,细分来讲有6种情形,进一步梳理可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矿产资源买卖合同

此种情形的出卖人为村集体,其不享有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并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获得采矿权,在此种情况下与他人签订矿产资源买卖合同,法院在过程判断上会认定村集体为主要过错方,另一方基本上属于无过错,因此由村集体承担因合同无效而导致对方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

 

第二种情形:为村集体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转让采矿权

此种情形的典型特征为双方欲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总体而言村集体作为发包方、出租方、转让方对于矿产资源的权利是明知的,其在整个交易的过程中相对处于主导地位,在过错认定上村集体为主要过错方,另外一方会承担较小比例的责任。

 

第三种情形: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取得采矿权的情况下签订的采矿承包合同。

此种情形下,过错责任主要在发包方,其明知自身未取得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但是为牟取利益非法将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进行发包,其在交易过程中属于主要过错方,应当由其承担因合同无效而导致对方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

 

 

编辑/daicy

 


在读

热门评论

点击看看法律人在讨论什么
<<<<<<< HEAD
======= >>>>>>> 96172cdab5db5d05644eea1a7a596661ab9491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