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速解 | 律师辩护全覆盖任重道远
周浩 周浩   2017-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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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试点推行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办法》的实施,将会使试点地区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率由原来的30%提高到100%,意味着我国将全面贯彻律师辩护。


正当程序的应有之义:律师辩护


1963年的吉迪恩诉温赖特案,一度成为美国确立律师辩护制度的标志性案件,并为法律人士津津乐道。克拉伦斯·吉迪恩是美国佛罗里达州一名51岁的白人流浪汉,被佛罗里达州帕拿马市警方以涉嫌盗窃罪拘捕,后被判处5年监禁。开庭审理前,佛罗里达州地方法院主审法官罗伯特·麦克拉瑞询问吉迪恩是否作好了出庭准备,吉迪恩说他毫无准备,因一贫如洗,无钱请律师,希望法官为其提供一位律师,帮助其辩护。但是,由于吉迪恩面临的指控是5年监禁,根据佛罗里达州的法律规定,他无权获取法律援助,只能自行辩护。


开庭时,助理检察官威廉·哈里斯代表控方出庭,哈里斯检察官向法庭提交了现场目击者的证言。亨利·库克作证说,“案发当天早晨5点30分,台球厅的窗户已被人砸破,他清楚地看到吉迪恩在台球厅里,随后,他从台球厅里出来,手里还拿着一瓶葡萄酒,他到附近的电话亭打了个电话后,就坐一辆出租车走了“。面对犀利的检察官,有准备的证人,吉迪恩在法庭上非常无助,他根本无力抗衡拥有法学博士学位的哈里斯检察官,也无法有利的反驳证人证言,最后吉迪恩被认定为盗窃罪,监禁5年。


服刑期间,吉迪恩自学法律,并向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申诉审判的不公正,因为他没有平等的获得法律保护。在《赤贫人申诉书》中,吉迪恩说他贫穷,对法律一窍不通,无力对抗检察官,法庭却不为其指定律师,导致他没有获得专业律师的辩护,侵害了宪法第六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中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吉迪恩提到的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有权要求由律师协助辩护。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规定,任何州,如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均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亦不得对任何在其管辖下的公民,拒绝给予平等的法律保护。


1963年1月,联邦最高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吉迪恩案,首席大法官沃伦指定艾博·福塔斯为吉迪恩提供法律帮助。福塔斯律师指出,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的律师权已经成为了富人的特权,穷人无法获得律师协助。1963年3月18日,9位大法官全体一致裁决:律师权属于公平审判最基本的内容,应当纳入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之列,以此撤销州地方法院的判决,并要求地方法院重新审理。地方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吉迪恩案时,陪审团宣布吉迪恩无罪。随后,发生了戏剧性的一幕,开庭时作证吉迪恩有罪的证人才是本案的真正罪犯,警方以盗窃罪拘捕了亨利·库克。


吉迪恩诉温赖特案向世人宣告: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才符合正当的法律程序;公正的审判需要每个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公平的法律保护要求每个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辩护。否则,律师缺席或许将导致整个程序的违法,审判的不公,就像吉迪恩一样罔被监禁。


律师辩护全覆盖确定的两项规则


《办法》出台之前,只有几种特殊情形的被告人被赋予了律师权,显然未将律师协助作为公正审判的必要程序。《办法》的出台,则将全面贯彻”律师协助“,保障审判的公正。


第一,通知辩护范围不再局限于特殊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在一些情形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些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是未成年人等。


《办法》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突破,除了上述特殊情形外,规定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这标志着,只要没有委托律师辩护的,被告人均有权获得法律援助机构律师的帮助。


第二,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属于程序违法


《办法》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认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是,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从这两个条文对照可以看出,《办法》将律师协助定性为了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并且该权利是否被剥夺足以影响公正审判,属于二审应当关注的程序合法性问题。一旦被告人未获得律师辩护,这就预示着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此外,《办法》还规定,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未履行指派律师等职责,导致被告人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由此可以看出,通知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不只是程序合法性问题,还会引发相关人员的追责问题,从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确保审判公正。


律师辩护全覆盖任重道远


《办法》在试点地区全面推行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这将导致原有的70%刑事案件律师缺席率被补足,值得关注的是被补充的律师辩护质量是否过关,是“刑事”辩护还是“形式”辩护。


第一,律师准备好了吗


70%的律师缺席率被补足,意味着法律援助律师将承担大量的工作。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案件的专业化、技术化越来越明显,我们的律师是否已经做好了准备。首先,刑事业务的专业化很强,如何提高非刑事律师的业务技能,以及如何保障刑事律师介入案件的参与度,这都是当下需要考虑的问题。办案期间,笔者就曾遇到多位律师的提问,这种案子需要同被告人如何沟通,案件的性质如何定性等等。其次,法律援助案件经费低,刑事案件工作量又非常大,这种鲜明的对比导致很多律师望而却步,不再介入。强行摊派下,我们会看到这种局面,被告人面对的是一个不情愿为他辩护的律师。


第二,审判阶段的辩护空间有多少


《办法》推行律师辩护介入的时段选择了审判阶段,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审判意味着被告人是否定罪,判处何种刑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审判阶段留给辩护律师的时间是否充分,更重要的是审判阶段留给辩护律师的空间有多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贯彻到了何种地步,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是否得到了全面推进,均考验着我们的律师辩护全覆盖。


第三,绕不开的《刑法》306条


众所周知,刑事律师被喻为刀尖上的舞者,这充分说明了刑事律师的高风险。提到刑事律师,离不开《刑法》第306条,该条文规定了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也就是辩护律师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妨害作证罪高悬于刑事律师之上,有多少非刑事律师敢于参与刑事案件,参与之后是不是只是形式上参与案件,而不是切实的会见被告人,为其提供有效辩护。


面对刑事案件,一旦遇到调查取证,现场勘查,刑事律师况且畏手畏脚,非刑事律师又会如何不得而知,但是自我保护是每个律师的本能。保障了被告人的律师辩护权,但是没有消除律师执业风险,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公正的审判依旧长路漫漫。


《办法》推行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被告人的律师辩护权将作为诉讼性权利予以保障,直接影响刑事诉讼程序合法与否。值得期望的是,试点之中,律师辩护深入参与审判之中,全面贯彻以审判为中心,切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编排/吴瑜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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