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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立法在追究用人单位责任义务完善的同时,也需要关注用人单位权益保护和风险问题,比如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侵权损害赔偿在逐年增加,但最终判定劳动者承担责任的案例比例较低。
究其原因,一是《劳动合同法》等现有法律法规对弱势方的劳动者有倾向性的保护;二是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缺乏有效机制及举证能力弱;三是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和范围等方面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文将对该问题的现状做个简要分析。
约定赔偿责任
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提出赔偿请求的范围和数额有严格限制。法院首先需要审查用人单位要求赔偿的权利是否在劳动法等相关法律里有直接规定,限于劳动者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三种情形(《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劳动合同里有约定,或者用人单位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里有规定等(统称“约定”),用人单位确因此产生损失的,劳动者将被判定相应责任。
提前约定可以节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处理纠纷的成本,一是体现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二是可以督促劳动者履行注意人的义务;三是给劳动者的赔偿提供依据和参考标准。提前约定最好列明可追究劳动者的赔偿责任的具体情形,同时明确约定损益计算条款,发生此类情况可通过损益计算条款确定员工赔付数额,以此作为用人单位追究员工损失赔偿责任的依据。损益计算条款尽量有客观的数据支撑,不要描述模糊并且直接与扣发工资相联系。
如:乙方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或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数额为乙方一个月工资,甲方有权在乙方的工资中直接扣除。该约定与《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相背,因此就算有约定也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提前约定只要没有过分加重劳动者的责任并且在实际损失的合理范围内,都可以直接适用。有些用人单位通过“约定”将责任一律由劳动者承担,完全免除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将风险完全转嫁于劳动者身上,排除用人单位的义务,加重劳动者的赔偿责任,这样的约定会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而归于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第(二)项: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法定赔偿责任
如果没有约定,劳动者履行职务或者执行工作任务又确实给用人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此时劳动者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呢?很多案例都以未满足约定条件而不判定劳动者承担责任,这并不是说约定是劳动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没有约定,劳动者应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承担责任。上述案例不判定劳动者的责任的原因在于追究劳动者责任,需要衡量劳动者的过失程度,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属一般过失的不宜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劳动者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参看(2015)成民终字第2728号和(2017)浙02民终1333号判决书;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严格限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偿经济损失的要件,仅仅在员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并造成经济损失,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无约定又确属劳动者侵权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来证明自身的经济损失,且这种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应仅限于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具有因果关系的直接经济损失,比如货车司机驾驶不当造成车货毁损,应以赔偿货物的损失价值为限,至于因交货延误而导致的违约金等损失即不属于直接损失。判定劳动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情形不多见,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职责、薪酬、过错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酌情分配承担责任的比例。
有一些特殊工种,如银行从业人员,在违反相关法律以及银行内部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被判承担全额责任的几率比较大。对于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方的不利后果,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被指派到第三方工作等,在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用人单位的追偿权根据不同的审理依据将得出不同的审理结果(2004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赔偿责任的方式
如果劳动者在职期间需承担赔偿责任的,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在职期间,承认因自己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并愿意接受处罚,双方已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用人单位也不能按照100%的比例扣发劳动者的工资,仍应按照最多20%的比例扣发劳动者工资(参看(2015)大民五终字第587号判决书),这也适用于劳动者因履行职务行为侵犯第三人权利,用人单位承担对外责任后向劳动者追偿的情况。总结一下,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劳动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依法扣除劳动者在职期间工资的方式,也可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主张一次性赔偿。用人单位扣发劳动者工资需要有合理合法的依据,如果既没有约定又不能证明员工存在违规行为的事实以及证明员工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反倒是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工资以及支付因克扣工资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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